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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悖论看语言的偏离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来看下面的三则悖论:悖论1:古希腊最有名的悖论要数考拉克斯和提希厄斯的辩论了。提希厄斯是考拉克斯的学生,但一直没有交学费,理由是其师考拉克斯并没有把知识教授给他。同理,学生提希厄斯的结论也是一厢情愿的推理而已。显然这是个悖论,这个悖论是因为语言的理解和事实的变化之间的矛盾。

先来看下面的三则悖论:

悖论1:古希腊最有名的悖论要数考拉克斯(Corax)和提希厄斯(Tisias)的辩论了。提希厄斯是考拉克斯的学生,但一直没有交学费,理由是其师考拉克斯并没有把知识教授给他。考拉克斯要将提希厄斯上告到法庭。理由是:如果我赢了,那么按法庭判决,提希厄斯就要把学费交给我,如果我输了,说明我已经把自己的知识教授给提希厄斯了,那么提希厄斯还是要交学费给我。但提希厄斯认为:我如果赢了,那么按法庭判决,我就不必交学费,如果我输了,说明考拉克斯你没有把知识教授给我,那么我也不用交学费。那么提希厄斯该不该交学费呢?

悖论2:一理发师说,“我为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但他该不该为自己理发呢?

悖论3:某国王叫每个犯人说一句话,说真话的被绞死,说假话的被砍头。那么犯人如何逃生? 一犯人说:“我应该被砍头。”那么国王放不放他呢?

4.3.1 悖论一之解析

悖论1形象地说明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语言事实。在语言世界中,只要给一个逻辑起点,一切皆有可能。尽管各种可能性和客观事实不一定相吻合。悖论1中的悖论,关键就在于法官和师徒两人的逻辑起点不一样。

老师考拉克斯的逻辑有两个:第一、如果学生在法庭上辩论赢了自己,那么就说明,学生已经从他那里学会了庭辩之术,既然已经学会了,就应该交学费。这一个逻辑的起点就是,从老师那里学到了知识就应该交学费。而判断是否学会了的标准就是看在法庭上辩护是否能够赢他。第二,假如学生在法庭上辩论输了,按照法律的原则,他就应该付学费。这逻辑的起点显然是和第一个逻辑不一样的,这个逻辑的起点在于它是基于法律的,而不是基于事实的。法官判谁赢,谁就赢。而问题在于,法官未必会按照老师的逻辑来做出判断,比如法官逻辑很有可能是只要学过,不管是否学会都得交学费,这时法官一定会判老师赢,很明显这个逻辑是和老师的逻辑不一样的,和学生是否学会无关,与是否学了有关。假如法官的逻辑起点是,不管学没学会,都无须交学费,那么老师必定输,而这个结果也和老师的逻辑没有关系。即便法官逻辑起点和老师的逻辑起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学会了就得交学费,问题在于,学会的标准又有可能不一样,所以做出的判决还是会有可能和老师所想的不一样。从这个事实出发,老师所谓的无论法官判输或判赢,都应该交学费。

同理,学生提希厄斯的结论也是一厢情愿的推理而已。他的第一个逻辑起点是:如果没有学会辩论,就不应该交学费。而没有学会辩论的证据就是在法庭上辩论输了。因此整个逻辑秩序是,如果我在法庭上输了,我就没有学会辩论,如果没有学会辩论,就不应该交学费。我在法庭上输了,因此我不要交学费。首先这个逻辑起点,也就说大前提是有问题的。因为是否学会辩论和在辩论中的输赢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即便一个人学会了辩论术,在辩论的过程还是可能会输,不能因为辩论输了,就否认没有学会辩论,尽管辩论术在辩论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绝不是辩赢的充分条件。他的第二个逻辑起点,也是从法律上的视角来说,站在法律的视角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辩赢了,就意味着赢了官司,赢了官司就可以不用付学费。但是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法庭判输赢,不是按照这个逻辑来的,它是依据法律条文和事实本身来判的。法庭判他赢不会完全是因为他辩论术好,法庭判他输也不会完全因为他辩论水平差。当法庭的判决不是基于辩论术的时候,这对师生的逻辑都是错误的。

这就说明语言上的逻辑和事实上的逻辑是不一样的。当语言上逻辑和事实上的逻辑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是语言逻辑出现了问题。因为语言逻辑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事实的逻辑具有客观性。正因为这个原因,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问题在于,如何通过事实来检验真理? 当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时候,如何用事实来检验真理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最终决定真理的不仅仅是事实,还是用事实来检验真理的方法。这就使得方法论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变得很重要。这样我们至少可以说,第一,语言所表达逻辑是不可靠的,每个人的语言逻辑不一样,得出结论很难一样,正因为如此,语言的理解是即时变化的。第二,语言的逻辑只有基于事实的逻辑才是真,不符合事实的逻辑必然会产生悖论。第三,语言的逻辑是否符合事实的逻辑,必须通过一定方法来验证,方法和程序正确才能保证语言逻辑和事实逻辑一致。

4.3.2 悖论二之解析

悖论2:理发师说,“我为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但他该不该为自己理发呢? 显然这个问题的回答和语言本身无关,而是和对语言的理解有关,同一句话的理解在不同语境中是不一样的。“我为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中的“所有”至少可以产生两种理解,第一除“我”自己之外的所有人,这时候,理发师可以无须为自己理发;第二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这时候就会出现矛盾,如果理发师给自己理发了,那么他就不属于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的范畴,如果他不给自己理发,那么他就属于不给自己理发的范畴,结果他就应该给自己理发。显然这是个悖论,这个悖论是因为语言的理解和事实的变化之间的矛盾。假如理发师在今天说:“我为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这个所有人包括他自己,而他自己也从未给自己理过头发,这时候他的话是符合当时的事实的。既然是符合事实的,他就可以为自己理发。但是这个事实,是当时的事实,而不是事后的事实。也就说,假如第二天,他给自己理发了,然后他又说,“我为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这时候他已经给自己理过头发了,显然已经不属于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的范畴,所以就可以不必为自己理发。当认为这是一个悖论的时候,显然是没有把事实运动的逻辑和语言运动的逻辑区分开来。语言逻辑可以符合事实逻辑,也可以不符合事实逻辑。此时的语言逻辑可能和此时的事实逻辑相符,但是未必和彼时的事实逻辑相符。也就说,运动中的语言逻辑和运动中的事实逻辑有时相符,有时不相符,但不相符合的时候就会产生悖论。而要想解决这种悖论就得采用偏离的观点看待语言,换言之,语言是在偏离的过程中不断地和事实相吻合的,这种吻合是有时空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这种吻合,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显然只有用这种不断偏离的观点来看待语言,才能更好解决语言和事实之间的矛盾。

4.3.3 悖论三之解析

悖论3:某国王叫每个犯人说一句话,说真话的被绞死,说假话的被砍头。那么犯人如何逃生? 一犯人说:“我应该被砍头。”那么国王放不放他呢? 这个显然是语言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假如国王是一个言而无信之人,无论犯人怎么说,都会被处死。也就是说,语言的无奈之处很多时候不在于语言的本身,而是在于语言的掌握者。中国有句古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换言之,语言只是掌权者利用的工具而已。在悖论三中,国王往前可以按照第一条原则把犯人给绞死,也可以按照第二个原则把犯人给砍头,也可以不杀他。理由如下:

假如国王认为犯人说的“我应该被砍头”是真话,那么直接拉出去绞死就可以了。因为国王可以说,“你说你应该被砍头,和你所犯的罪是一致的,是真话,所以应该拉出去绞死。”至于绞死这个过程和应该被砍头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被砍头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绞死这个过程是一个事实上的概念。理论上的概念可以和事实上的概念一致,也可以和事实上的概念不一致。此外,犯人说我应该被处死,到底是假是真,显然不是由犯人说了算,假如国王认为他说的是真话,显然在拉出去绞死的一刻是符合他的命令逻辑的,只要符合他的命令逻辑,就可以执行,因为权力在他的手上。至于绞死这个事实已经是另外一个时空点的事实了,此一时彼一时。此时的语言逻辑,不一定要符合另外一个时空点的逻辑,这个也是解决语言悖论的一个重要原则。

假如国王认为犯人说的“我应该被砍头”是假话,那么直接让人把他拉出去砍头也可以说得过去。因为国王可说,“你说你应该拉出去被砍头,说得不对,按照你的罪,你应该拉出去被绞死,你说的是假话,但是既然我已经说过说假话就应该被砍头,那么还是把你拉出去砍头吧。”很明显这个逻辑是对的,因为语言和事实只可能是动态地吻合,后面的逻辑可以推翻前面的逻辑,前面的逻辑可以不符合后面的逻辑,毕竟语言和事实都是在时时变化的,国王完全可以更加变化了的事实来重新定义自己的逻辑,而且他有这个权力这么做,这就和“指鹿为马”的历史典故是一致的,只要你有这个权力和能力,完全可以把原来称之为鹿的动物改为马。之所以这个动物被叫作鹿,是因为前人称之为鹿,并被后人接受,而我赵高现在想把他称之为马,是因为我想把他称之为马。至于你们是否这么称呼和我无关:如果你愿意称之为马,就是我团队的人,那么我就扶植你,支持你;如果你还想称之为鹿,那么就不是我队伍里的人,我就找机会罢免你,或者干脆除掉你。语言的悖论正是语言的鬼魅的艺术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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