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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阳光司法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的优势,迅速融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互联网+”时代给如火如荼的司法公开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司法公开正迎来新气象。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的优势,迅速融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党中央对互联网事业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是党中央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势而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充分表明“互联网+”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

“互联网+”时代给如火如荼的司法公开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司法公开正迎来新气象。如何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打造更加“开放、透明、便民、科技的阳光司法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是当前人民法院改革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一、“互联网+”时代的阳光司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互联网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等新兴媒体的强势崛起,改变了信息垄断的局面,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及对司法决策和个案处理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互联网时代为满足公众对司法决策的知情权、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和对司法的监督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管道。

应当看到,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对此,司法必须以更为积极的姿态面对这种挑战,始终把司法公开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不断加大公开力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同时,互联网时代给司法公开也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互联网突破了时间空间和物理空间的限制,极大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时空展示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使得文字、图像、声音等相关信息可以全方位、互动式呈现成为可能,极大地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

中国法院系统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计划到2017年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信息化3.0版,其中包括:形成全国法院固定和移动网络相结合、全面支持广大干警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接入的“网络法院”;形成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全面覆盖全国法院和人民群众,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院”;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100%,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案件数据、电子档案、司法解释等覆盖率100%的“智能法院”。

近年来,浙江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在打造“智能法院”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尤其是在运用“互联网+”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做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浙江法院针对群众相对集中的期待诉权行使更顺畅的“痛点”需求,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新途径,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不断将司法公开的新举措“搭载”互联网,借助“网上法院”“线上法院”“掌上法院”等多种“互联网+司法公开”形式,让网络公开成为助推司法公开的新引擎,开创了“互联网+”时代的阳光司法“新常态”。

二、充分运用“互联网+”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提升司法过程的透明性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并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现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适应大数据时代、体现互联网思维的司法公开新举措,为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效率和提升审判管理水平找到了重要切入点。

浙江法院在2011年制定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2012年制定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等一系列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于2013年12月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 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明确了36项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并每季度检查通报实施进展情况,阳光司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加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门户网站是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近年来,浙江法院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已在全省法院基本实现“一院一网”。浙江高院要求各网站一般设置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司法统计数据、审判保障、新闻中心8个“必备栏目”,规定每个“必备栏目”应公开的信息。

2014年7月,“浙江法院公开网”正式上线开通,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全省法院全部连接起来,后台数据中心统一、自动向“浙江法院公开网”安全输送司法公开信息,成为全国首个省市县三级法院一体化公开、一站式服务的司法公开网站,具有风格简约、内容专业、管理集约、服务全面、方式创新等五大特色,提供流程化、菜单式的诉讼服务指南,并同步运行了移动微网站,支持手机、iPad等移动平台终端和浏览器,实现随时、随地、随身访问,实现了把司法公开全流程和诉讼服务全过程“带进家门去,装在口袋里,拉进朋友圈”。该网站设置了“法院概况”“法院公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诉讼指南”“庭审现场”“在线服务”“统计数据”等9个一级栏目,“预约立案”“12368服务”“诉讼工具”等66个二级栏目。当事人凭密码即可查询包括案件进展在内的各类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公众和当事人还可通过该网站查阅诉讼指南、裁判文书、司法文件、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拍卖等信息,观看庭审录像,预约庭审旁听,预约网上阅卷、网上调解等。地方法院网站以提供链接的方式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司法公开相关信息。

为保障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浙江高院于2011年制定了《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对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主体、查询密码、信息录入要求及相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保证案件信息录入质量,自2014年起,浙江高院推动全省法院将信息录入工作纳入审务督查、年终评优评先和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并先后下发《案件信息评查系统》《审判信息系统立案信息录入指导手册》,以督促、指导承办法官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案件各个流程的节点信息。

浙江法院在积极打造“线上法院”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2013年,浙江高院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了浙江法院12368热线号码,2014年在全省三级法院部署开通了集诉讼热线、网络在线、短信与微信等多元服务于一体的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目前,全省共107个座席员。当事人可通过拨打12368热线,查询案件进展情况。12368短信平台会在案件流程各个节点,自动向当事人发送出庭通知书、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信息。

自2006年起,浙江法院试行诉讼档案电子化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将诉讼档案电子化,上传至浙江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在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远程电子阅卷。2014年7月,浙江高院制定《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的规定(试行)》,方便二审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查阅电子卷宗。部分法院已实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远程阅卷,部分法院推出了上互联网阅卷服务,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近年来,浙江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2011年制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2014年2月,召开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视频会议,对全面深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2014年4月,浙江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细化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范围,完善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流程,包括上网的时间节点、技术处理、操作步骤、更换撤回等,明确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不上网审批制度,推行严格的全流程在线审批工作机制。通过制作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操作视频、加强业务培训、评选优秀裁判文书、检查通报等方式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同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已有的裁判文书制作和自动校对系统基础上,开发了裁判文书辅助管理系统,将文书制作、自动排版、校对纠错、隐名处理和上网发布等功能整合嵌入到审判信息系统,实现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上网发布的一体化管理。截至9月,全省法院累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49万余份,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130万余份,居全国首位。

三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加强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12年起,浙江高院大力推进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着力建设“点对点”网上协助执行查控机制,与公安、检察、民政、国土、税务、工商、银行、航空等10余个部门和行业以及58家商业银行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业务协同机制,并逐步推进“点对点”网上协助执行查控系统向省际拓展。为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14年3月,浙江高院下发《关于做好法院门户网站和执行专网等数据整合工作的通知》,指导全省法院建立健全法院门户网站和执行专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之间的多向链接。2014年7月,浙江高院制定《浙江省法院执行公开实施意见》,推进执行信息“八公开”,即公开执行程序制度、办案联系方式、财产查控情况、财产处置情况、执行惩戒措施、执行法律文书、案件执行进程、举报投诉方式等八个方面,涵盖执行全流程。全省法院通过12368短信服务平台已发出执行信息告知短信72637条,一个执行案件平均发出3条告知短信,赢得当事人好评。

浙江法院充分注重司法网络系统与外部网络平台的对接。目前已实现与各类征信系统的对接,与省信用中心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已向其提供未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信息154万余条,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高消费、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等方面,受到全方位的限制或禁止,有力促进了信用浙江体系的完善。

三、注重实质公开,注入多元、互动、便民的互联网元素,为当事人提供了“互联网+”时代的便利司法服务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需要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更要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及当事人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问题的实质性公开。为此,浙江法院不断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拓展司法为民的空间。

一是积极推动“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浙江高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2015年4月专门发文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

诉讼服务网依托浙江法院公开网建设,在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基础上,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受理申请、网上材料接收、网上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的各项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快速、高效的网络服务。诉讼当事人可通过网站,及时了解开庭时间、案件承办人等信息,进行预约立案和查询案件审理进度等,节省了当事人屡次往返法院花费的人力物力。社会公众及当事人也可通过在线咨询或者网上留言的方式联系法官,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获得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积极探索网络法庭建设。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异军突起,全省法院涉电子商务的新类型消费方式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且集中发生在该领域的领军企业阿里巴巴集团所属的淘宝、天猫等网络交易服务平台。针对迅猛发展的网络消费形式,浙江法院计划2015年开始建设网络法庭,试点开展非面对面的线上司法活动。初期试点着重为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纠纷。具体做法是:以网络法庭平台为依托,把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搬到网络,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均在线上完成,全流程电子数据记录。

三是大力推进庭审的网络公开。浙江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尽量满足公民的旁听需求,各法院均设置同步视频室,有的法院还利用广场LED电子显示屏,同步直播庭审,以满足不能进入庭审现场的公民旁听,并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开展电视、网络直播、录播,让公众看得见、听得清;全省1783个审判用法庭全部建成数字法庭,对庭审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现“每庭必录”,使公正可定格、可复制、可再现,累计保存录音录像资料达102万份。2014年下半年在部分法院试行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取代传统书面庭审记录。在全省90个看守所建立了92个远程视频室,使简易刑案的远程提讯、审理十分便捷、安全。在全省21所监狱中建成18所标准型数字法庭、3所远程视频室,确保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规定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和“全程留痕”。

四是完善裁判文书检索功能,突出查询的“快捷便民”,实现公众查询网络化。在“浙江法院公开网”提供便捷的检索手段,可按照案件类型、审理法院、案号、审理日期和关键字检索裁判文书,检索一百万条记录只需0.2秒,并提供PDF格式下载服务,使公众乐于获取并易于获取信息。

五是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近年来,浙江法院还在传统的拍卖平台基础上创新司法拍卖形式,建立了司法网拍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资产的处置、拍卖是最容易引发质疑的环节,拍卖信息的集中规范发布,提高了执行资产处置的透明度,有助于消除公众的疑虑。司法网拍的引入在善用网络化信息化手段、破解传统司法拍卖环节成本高、容易被操控等弊端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

2012年6月,浙江高院联合淘宝网开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借助该平台,法院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拍品展示、参拍报名、竞价过程直至成交等所有环节全部在互联网上进行,且不收取佣金或其他费用,实现司法拍卖过程的全公开,最大限度使拍卖资产变现值最大化,使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同时挤压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空间。2013年全省法院全面实施司法网拍工作,实行“网拍优先”原则,2014年6月制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司法网拍流程。截至目前,全省105家法院中已有103家实行司法网拍,拍品种类涵盖几乎所有涉诉资产,已成交8722件,总成交额为212.54亿元,成交率90.09%,平均溢价率46.83%,为当事人节省佣金4.66亿元,各项指标远超传统拍卖,被誉为司法公开、为民的创新举措,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中央政法委刊发简报予以推广。2014年7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充分肯定了浙江的做法。他指出:“从浙江等地法院的做法看,网络拍卖模式有助于实现案件管理系统和拍卖交易平台的对接,提高执行效率,有助于杜绝幕后串通行为,减少司法腐败,有助于降低拍卖成本,满足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胜诉权益的需求。”目前,为有效破解房产网拍一次性付款难题,浙江省正全面搭建网拍房产按揭贷款平台。

六是充分利用网络公开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民意沟通,进一步健全诉讼服务沟通机制。随着现代社会网络信息资讯的发达,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工作和裁判结果的影响正日益明显。浙江法院充分关注和重视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及时研判,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有质疑早回应、早消除。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除配备新闻发言人外,一些法院还设立了网络新闻发言人,进一步增进社会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

同时,浙江法院积极探索网络公开的新载体、新形式。一是创设“院长信箱”。“院长信箱”是法院院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集思广益的重要渠道,给院长提供了一个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新平台。开通“院长信箱”,网民可通过这个渠道及时向各级法院院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甚至举报违法违纪的法官,有利于畅通网民的沟通表达渠道,缓解当前的涉诉信访压力,变“堵门上访”为“网上信访”。二是开通“法院微博”。微博是新兴的网络交流平台,具有更方便、更及时、更快捷的特点。开通“法院微博”有助于搭建与网民交流的新平台,畅通与网民沟通的渠道,拉近与网民之间的距离,随时通过网民的监督来改进司法工作。三是设置交流互动专栏,改变目前民意沟通的封闭或者半封闭状态,给网民提供一个能够发表意见和建议,能够知道进度、得到回复的机制,使民意沟通工作更加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强化“互联网+”的科技支撑和创新驱动,以信息化实现阳光司法的现代化

“互联网+”离不开科技支撑,司法公开的现代化离不开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当今世界,科技已成为支撑、引领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主要动力,也是法院破解工作难题、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浙江法院依托“科技强院”战略,不断改革创新,加大科技投入,畅通阳光司法渠道。

近年来,浙江高院已研制开发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司法政务管理系统、网站系统、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系统、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管理系统等五大类、104个信息化应用系统。接下来,将重点推进数字法庭高清升级改造,建设远程视频接访、监狱数字法庭,执行记录仪,诉讼费收结退一卡通等,既服务法官办案,也方便群众诉讼办事。

一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建构法院信息化网络体系。浙江法院已建成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直至人民法庭的四级专网,在全国率先开通了省市、县(区)三级法院一体化公开、一站式服务的“浙江法院公开网”。建成了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全省法院数据中心和全面覆盖、集中监管的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开发了100多个应用系统,构建了网络全互联、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法院信息化体系,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2008年起,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现网上办案,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移送等工作流程环节全部纳入了全省统一的管理系统,各个办案节点的相关信息得以实时录入,每日定时汇集到浙江高院数据中心。目前,已汇总800万个案件全部办案流程的40亿项信息点,100万余件案件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和所有已归档案卷的电子卷宗。这些数据和资料,为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建设和阳光司法指数测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提供了坚实基础。

为提高立案信访工作的效率,增强相关工作的透明度,“浙江法院公开网”设置了“网上立案”及“网上信访”栏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起诉或申请执行的相关立案材料,以便立案法官进行网上预审,并可通过网上留言、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通过网上立案预审后,凭相关预约凭证即可到立案窗口进行优先立案。信访人可通过该系统提交信访诉求,预约接访法官和领导。同时,浙江法院加强建设远程接访系统,在11个中院立案信访部门和省高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建设小型远程视频会议室,方便异地远程接访。

二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建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管理系统。为助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减轻法官工作量,浙江高院还开发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管理系统。承办法官可直接勾选生效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处理,只要点点鼠标,系统会自动对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进行“隐名”技术处理,并自动导入“上网文书库”,再由专人统一从系统导出上传到“浙江法院公开网”。不上网的,需勾选“不上网原因”,酌定不上网的,还需经领导审批。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专门开辟《法律文书检索》专栏,统一提供全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检索及查看服务。

三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建构网上案款管理系统。为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同时方便当事人交费及退费,浙江高院积极协调财税、银行等部门,着手开发网上案款管理系统,推行诉讼费智能化、透明化管理,开通跨银行、跨地区的网上诉讼费便捷缴退费系统,实现诉讼费收、结、退一卡通,提供即时对账、到账查询等多渠道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普遍赞誉。现已在杭州、嘉兴等法院开展试点。浙江高院还在支付宝开通了在线支付功能,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只需用移动终端“扫一扫”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就可直接在手机上查看案件案号、诉讼费缴纳专属账户、诉讼费金额等信息。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点击交费即可完成诉讼费用的缴纳。该服务窗除提供费用缴纳功能外,还附有诉讼费缴纳标准、费用计算、如何申请减免缓等内容。

推进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互联网+”为推动司法公开提供了强大的引擎。浙江法院将继续紧跟“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步伐,依靠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不断解决实际问题,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浙江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吴国干)

【注释】

[1]2009年1月1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抓好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即抓好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基层司法。前四项司法强调的是发挥审判职能,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大局服务;后四项司法强调的是改革改进法院各项工作机制,围绕办案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各项司法相互联系互为整体,成为全省法院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服务法治浙江建设的有力抓手。

[2]近年来,全省法院收案处于持续爬升、高位运行态势,2012—2014年,年平均收、结案均突破100万件,其中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13.8万件,结案111.9万件,居全国第二位,分别较前一年上升5.3%和3.9%;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187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2倍,居全国第一位;上诉率为6.1%,二审改判发回率为7.7%,生效裁判息诉率为99.2%,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3]7个特点:一是冤错持续的时间长;二是冤错的发现具有被动性,是由于出现了一些新证据等,发现存在疑凶、真凶时案件才得以纠正;三是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形成具有相似性,均称遭受过刑讯逼供、诱供;四是客观性证据缺失,共同被告人的供述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五是定案的依据均存在明显疑点,办案机关内部曾有争议;六是二审均发现口供、证据有疑点才做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改判;七是在服刑期间存在本人不敢申诉的现象。5条教训:一是办案轻程序,程序正义理念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二是办案重实体,理念上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公平正义难以实现;三是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判断出现偏差;四是对检察、侦查机关配合多,制约少,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敢、不便排除;五是综合判断证据的能力尚存不足。6项对策:一是充分认识冤错命案的严重危害性,反思办案理念,凡属于不能排除存在他人作案合理怀疑的疑罪应当从无;二是加强程序公正意识,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错命案;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意识,不轻信口供;四是刑事裁判要中立,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错案上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六是关于防范冤错命案体制机制方面的建议。11条建议:一是建议侦押分离;二是建议公安部尽快出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细则;三是建议公安机关将命案侦破的考核评价及表彰奖励延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四是建议恢复公安系统的重案侦查预审机构和制度;五是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整顿“狱侦耳目”,使之合法、适度;六是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七是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刑讯逼供渎职犯罪预防机制;八是建议依法保障服刑犯的申诉权利,与减刑假释的评审条件脱钩;九是建议对涉命案的少年犯与成年作案同伙的审理可以不分案;十是建议最高法院牵头,与公安部、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一个关于死刑案件证据补查的规定;十一是建议地方政法委不宜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

[4]在刑诉法规定的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开庭时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的3类被告人外,扩大到经济困难的其他7类被告人。

[5]如杭州中院在审理一起重大命案中,被害人尸体等关键证据难以找到,3名同案被告人均当庭否认或翻供。该院合议庭、审委会严格把关,坚守命案证据底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启搜寻被害人尸体侦查程序。最终,将沉入水库80余米深、两年之久的铁笼子及被害人尸体起获,从而确定了该案先供后证的关键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6]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政策消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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