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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行售卖书籍被告侵权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判决北京智珠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余元。该案已入选为北京法院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迅速及时移除了涉嫌侵权的文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赔偿原告中青文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三十五万元。
典型案例分析_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

2013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权利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在信息存储空间、分享平台、应用商店平台以及论坛新领域都出现了相应的著作权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于今后的数字版权保护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件

【案情】

2013年5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安智论坛”开辟“Android安卓电子书频道”专供用户上传分享电子书籍。论坛分类版主“妖幺”在该论坛发布含有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1-6》的资源帖,该贴被执行高亮操作向用户进行推荐。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力天无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力天无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力天无限公司辩称,该贴上传人“妖幺”虽系版主,但版主本身就是普通网友,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

【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安智网在其经营过程中招聘版主“妖幺”,“妖幺”作为该论坛版主,其身份代表力天无限公司,不同于一般网友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并且其上传行为符合安智网的利益,故“妖幺”的行为实际上是安智网经营者力天无限公司的行为。力天无限公司擅自将作品上传至安智网,其行为已侵害中文在线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坛侵权类型案件中,版主身份如何认定一直是争议点。此案件审理法院明确认定版主在未获取经济报酬的前提下,其发帖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由论坛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经知名作家流潋紫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后宫甄嬛传》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2012年9月,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Apple粉丝站(iFan.178.com)开辟epub电子书区供网络用户上传电子书籍。被告公司招募的上述专区论坛版主即管理员“用手抓痒痒”在上述专区整理并发帖(高亮帖)提供涉案作品电子书下载服务。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涉诉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合法权益。被告辩称版主行为为个人行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对海量信息进行逐条核查,全面监控已超出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未主动审查到版主上传行为而判定有过错,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进行删除,相关侵权行为已得到制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上述给予版主的相应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智珠网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智珠网公司已经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北京智珠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余元。

【分析】

本案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认定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构成教唆侵权。本案对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起到很好的示范意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可以进一步规范包括论坛经营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经营行为。本案对权利人维权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有助于增强互联网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

该案已入选为北京法院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北京中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中青文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文字作品《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简称《考》书)、《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简称《高》书)、《现在,发现你的优势》(简称《现》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百度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百度文库”网站在线向公众提供三部作品及其各种版本。且在权利人及社会各界不断警告、督促下始终不予纠正,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辩称百度文库的全部文档均由网络用户上传,其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且涉案文档通过检索所得,被告百度公司并未进行推荐,编辑、改变,涉案文档也没有出现在文库显著位置。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文档侵权。因此被告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被告认为,百度公司的文库协议及文库的多处页面均提醒用户不得侵犯他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百度文库公示有投诉和举报渠道,为权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通知通道;百度公司率先研发上线了百度文库反盗版系统,一旦权利人提供正版文档内容,反盗版系统即可通过DNA比对,有效防止侵权文档被再次上传。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迅速及时移除了涉嫌侵权的文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赔偿原告中青文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三十五万元。

【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中青文公司就《考》书是否有权主张权利;(2)被告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中使用《考》书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行为或者共同侵权行为; (3)如果构成侵权,百度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一中院采用了盖然性规则,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王娟即为《考》书的作者,其享有《考》书的著作权。

关于焦点二,法院从行为要件进行分析,认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被告百度公司没有上传涉案侵权文档也未从具体的文档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现亦无证据表明实物奖励等与上传文档的使用情况直接挂钩,并不构成直接侵权和教唆侵权,但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焦点三,法院最后判被告赔偿原告中青文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三十五万元。

本案的意义在于法院首次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之外,对阅读量、下载量达到一定程度的上传作品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人工审查义务,否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可能因为存在应知的过错而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此外,本案对于电子书按照实际损失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对此类型纠纷案件的侵权赔偿数额的确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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