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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过程中侵权被告是谁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公司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公司对其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在民法上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公司应当具有责任能力,对其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就其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必须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发生。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公司对其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在民法上称为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此系有关公司侵权行为能力之规定。[26]对于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仅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事业范围,故公司不可能为侵权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仅是代理行为,而侵权行为是不能代理的。所以,凡侵权行为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法人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法人实在说”认为,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同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代表机关,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实施行为,公司在实施目的事业范围内的行为时,难免会如自然人一样为违法行为。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其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代表公司的董事股东因执行职务造成侵权的,股东或董事作为公司的机关,他们的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韩国商法典》规定:“代表公司的社员或者代表董事在履行公司业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公司与其代表机关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依一般法理,在特别法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普通法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公司应当具有责任能力,对其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就其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发生。对于“执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执行职务的人既包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也包括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如公司的会计人员部门经理等;二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以实现公司的营业目的为限,凡无法证明属行为人个人行为的,均应推定为公司行为。

(2)须以他人因此受有损害为要件。

(3)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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