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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是网络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某公司指控某地区教育局在其网站上将“汉王文本王”软件解密后供他人下载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北京某公司要求某地区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法院将根据某地区教育局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6 持有人是网络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地区教育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地区教育局

北京某公司于2003年研制出《多字体大字符集汉字、表格识别方法与系统软件V4.5(简称汉王文本王)》,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 2004SRBJ1117,又称“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此后,某公司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5300”、“汉王文本王5800”等产品并上市销售

某地区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某教育信息网”站点,该网站首页,有新版说明、学校介绍、网上政务、教育技术等栏目;权利信息为“某地区教育局主办某地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点击主页上的“新版说明”标识,显示“某教育信息网’作为某地区教育的门户,主要为教师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空间。”但用户浏览网站内容须在网站上注册。在某教育信息网首页上点击“学科网站”项下的“中学数学”标识,进入数学教研网页面,此页面上提供了用户注册服务,用户注册身份没有限制。注册方法为:点击此页面上“用户登录”项下的“用户注册”,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我同意”,进入“新用户注册”页面,新用户注册时须双击复制此页地址后,点击“注册”,显示该用户注册登录成功。数学教研网通过国际互联网为用户提供邮件收发、BBS论坛、网上聊天和软件下载等服务,相关网页上的权利信息为“Copyright?2004-2005数学教研网”。

2005年6月23日,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程某自首页起访问了“某教育信息网”的部分网页并以“handboy”的名义在数学教研网上成功注册;经公证,页面显示在数学教研网上的“今日下载top10”、“本周下载top10”、“本月下载top10”和“累计下载top10”栏目中包括北京某公司研发的两软件。经勘验,上述两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公证时,“汉王文本王5300”已被下载2 691次,“汉王文本王5800”已被下载5 021次。

北京某公司指控某地区教育局在其网站上将“汉王文本王”软件解密后供他人下载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2月17日某地区电教中心注册域名。某地区教育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公证书试图证明其行为仅为链接,但其公证时间为2005年8月1日、2005年8月24日,与原告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某地区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5300”和“汉王文本王5800”的下载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局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北京某公司要求某地区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法院将根据某地区教育局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某地区教育局停止在其网站“某教育信息网”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5300”和“汉王文本王5800”软件的下载服务;(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地区教育局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3)驳回原告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

法理评析

(一)网络域名持有人和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互联网上,计算机被称为主机,为了便于接收与传递信息,每台主机需要自己的地址,这一地址应是惟一的(即IP地址),每一个地址由四位数字组成,中间以实点分割。IP地址不便于人们记忆、使用,于是,为方便起见,人们发明了域名系统,即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连接符(-)、实点(.),依照一定的命名规则构成主机的全球性的惟一的标识。域名只强调主机所在的位置,而不识别主机所承载的信息;当某一特定的网站的内容被保存在一个主机上时,多个域名可同时指向同一个网站,但域名的指向并不能改变网站的内容,也不能改变网站内网页之间已有的链接关系。因此,被告某地区教育局辩称其没有能力防止被他人非法指向,侵权责任应由域名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证据不足,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二)某地区教育局作为涉案域名持有人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某公司指控某地区教育局在其网站上将“汉王文本王”软件解密后供他人下载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故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针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侵权纠纷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由于被控侵权网站的页面上仅注明“某地区教育局主办某地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而未提供网站所有人的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如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故原告某公司在起诉时并不了解某地区教育局的住所地,某公司发现侵权内容,以某地区教育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该法律规定。

(三)某地区教育局作为网站所有人应当对网站侵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存在侵权软件的数学教研网网址为http://sx.wjedu.cn,某地区教育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wjedu.cn,通过某地区教育信息网首页上“学科网站”栏目上的“中学数学”链接标识可以而且只能直接进入数学教研网页面。从网址角度看,二者存在形式上的从属关系;从内容上看,数学教研网也是某地区教育信息网在内容上的延伸和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法院确认数学教研网从属于某地区教育信息网,并非一个独立的网站,某地区教育局对数学教研网的行为具有监控能力,应承担责任。某地区教育局辩称其与数学教研网无任何附属关系或者连带关系,与事实不符,所以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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