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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与作者的侵权纠纷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出版者与作者的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季××、高××等是《税收征管全书》的作者,该书于2002年9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告以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侵权图书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出版者与作者的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季××、高××等是《税收征管全书》的作者,该书于2002年9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2年11月,当代中国出版社根据与案外人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了《纳税筹划全书》。《税收征管全书》与《纳税筹划全书》有63万字相同。原告以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侵权图书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其与《纳税筹划全书》的作者订有免责协议,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所出版作品已尽审查注意义务,相反却导致他人抄袭原告作品并予出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以及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纳税筹划全书》使用《税收征管全书》一书大量内容,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作为《纳税筹划全书》的出版者,仅以与作者订有作者保证不存在著作权问题的出版合同为据不能证明其对《纳税筹划全书》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分 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确定了过错归责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尽到正当行为和不行为的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一方面既要考虑一般人的特点,即将行为人放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上看其主观上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所从事的职业、从事的特殊行业等个人特点,对于从事某种专业性和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专业人员的通常应有的注意标准向行为人提出要求。出版部门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工作的部门,理应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保证经营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权、有合法来源。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出版部门负有较高的对其出版行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就本案,被控侵权图书大量抄袭已在先出版的同类图书的内容,被告却没有注意到,而仅仅以与被控侵权图书作者订立作者保证不存在著作权问题的合同来逃避正当行为的义务,显然没有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没有作出避免损害后果的努力,因而是有过错的,应当对因其有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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