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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侵权纠纷中的管辖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电子商务侵权纠纷中的管辖权鉴于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具有全球性效应,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结果可被互联网带到任何一个接通网络的地方。(一)美国电子商务侵权管辖权规则美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规则为最低限度接触原则,主张长臂管辖。电子商务侵权行为中,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并不相同。

四、电子商务侵权纠纷中的管辖权

鉴于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具有全球性效应,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结果可被互联网带到任何一个接通网络的地方。在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任意选择,具有偶然性;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全球性。因此,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的原则受到了冲击。

(一)美国电子商务侵权管辖权规则

美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规则为最低限度接触原则,主张长臂管辖。美国各州均制定了“长臂法”(Long-arm Statutes),根据长臂法,美国主张“长臂管辖”(Long A rm Jurisdiction)。根据美国1962年《统一州际和国际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最低限度的接触”,而获得管辖权:(1)在该州开展经营业务的,如签订合同;(2)在该州提供劳务或供应货物的;(3)在该州实施侵权行为的,并在该州开展经营或者招揽业务的,或从事任何其他持续性的行为,或从在该州所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中获得相当收入的。长臂管辖的实质是域外管辖,等于公开承认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电子商务侵权诉讼中,美国同样贯彻了“长臂管辖”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被告和美国的州有最低联系,美国的州就可以主张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使得这种联系很容易找到,要想找不到却是不容易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应用在电子商务侵权中,更加不公平。在美国,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过批评。因此才有了关于网站的被动型、互动性和营业型的划分,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最低联系。

(二)欧盟电子商务侵权管辖权规则

在欧盟,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由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洛迦诺公约》调整。这两个公约合称《布鲁塞尔——洛迦诺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确定管辖。根据公约的规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按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电子商务侵权行为中,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并不相同。因此,这导致原告可以在上述任何一个地点选择起诉被告。

(三)我国电子商务侵权管辖权规则

1.网址和服务器因素的讨论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但网上公司的物理办公地址和服务器可能在同一个地方,也可能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地方,那么如何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非常困难了。

(1)网址是确定管辖权的因素之一。网址能否作为管辖权确定的因素一直是一个争论问题。一方面,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表明了它在网络空间的位置。网址与提供网址的ISP所在地区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另一方面,网址和真实的物理位置并不一致,如果以网址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故意选择网址规避法律。笔者认为,不应将网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依据,但不应排除网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在网络管辖的确定上,应该综合其他因素予以考虑。在包括网址的多种因素中,加以考量,最能满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因素,才能成为确定网络管辖的最终依据。美国一系列案件的处理,表明法院已经承认网址在确定管辖方面的法律地位。

(2)网址对应的服务器是确定管辖权的因素之一。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的稳定性比网址更高,并且服务器的位置所在地是一种物理位置,与“网址”的虚拟位置不同。从这个意义上看,服务器类似于“居所”,但这个观点应该说对以服务器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有意义,但对于交易双方案件的管辖确定有无意义呢?

服务器为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提供,一般用户访问互联网都是通过服务器进行的。ISP在接受网络协议(Internet Protocols)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的法律或将有关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并将所选择的法律或管辖国家写进自己的协议中。ISP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住所和所选择的法律,从而告知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所遵守的法律。因此,ISP涉讼,管辖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而网络用户在选择ISP时,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选择,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决然把服务器所在地作为判定管辖权的唯一依据,但是应该承认服务器所在地为重要因素之一。

2.我国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就是承认了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判断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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