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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一个被告侵权两个原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犯罪分子给予的刑事制裁。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一)责任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对于已经发生而且仍在进行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可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如对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播放等行为,可采取封存、扣押侵权物,停止发行,禁止播放等措施,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停止侵害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有损权利人名誉、人格的侵权行为,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权利人可要求侵权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一种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

3.赔偿损失。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损失是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地域管辖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著作权行政管理、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案件而言,有时证据掌握在侵权人手中,权利人很难获得证据。这时,如果仍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对权利人保护不利。为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者证明其行为有合法来源,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其行为有合法来源,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但有时,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权利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法购买侵权复制品而获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保全措施和诉讼时效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就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之规定处理上述申请。《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这时计算赔偿额度的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日至起诉日。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犯罪分子给予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这里的著作权包括著作邻接权。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行为人如果既实施了《刑法》第217规定的侵权行为,又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不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按照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的处理原理,以主行为定罪处罚,从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即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从重判处。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第217条和第21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条规定予以处罚。

为进一步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2007年通过了两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刑法》第217条、218条中的“违法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作出了具体解释。

【注释】

[1]参见李雨峰等编著:《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179页。

[2]参见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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