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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与地产商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开埠后初期的区域生态变化、租界市政机制、地产商利益追逐三者之间的矛盾,还处于“隐性”状态,但这只是暂时的。1880年后,当城市地产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纷纷越过租界边缘,将擅自填河的区域延伸到周边的乡村聚落时,该矛盾即快速地向“显性”状态转化。租界市政机制一直存在的公私利益难以平衡的矛盾,使得河浜卫生好转的希望极其渺茫。
市政与地产商_水乡聚落:太湖以东家园生态史研究

上海开埠后初期的区域生态变化、租界市政机制、地产商利益追逐三者之间的矛盾,还处于“隐性”状态,但这只是暂时的。1880年后,当城市地产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纷纷越过租界边缘,将擅自填河的区域延伸到周边的乡村聚落时,该矛盾即快速地向“显性”状态转化。

地产商在开发租界外土地时采取的“跨浜筑路”方式,是加重河道淤塞、促使区域水网趋向大面积消亡的主要人为因素。由于租界外地价便宜,地产商便不顾中国官方禁令而在租界外购买土地,一时蔚然成风。租界外仍然是乡村状态,农田与河浜交错分布,交通条件很差,率先在租界外购地的地产商的当务之急,即是修筑马路,改善交通。但由于乡村的商业地块只是零星分布,地产商所纳地税房捐等款项不足以支付市政力量介入的费用,因此租界当局市政部门——工部局一般不愿投资租界外马路的筑造,但对地产商个人在租界外的土地开发行为却给予舆论或技术上的支持。在这种条件下,私人地产商基本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最省钱的方式在界外区域拓展城市空间。在马路不得不跨越较大的河浜时,由于架桥比较昂贵,他们一般避开这种方式,将马路横跨的一段河道缩狭或者填断,中间仅留直径24英寸左右的小孔道以供潮汐流通。这样,既节约地修筑了平直的马路,又暂时不会因完全塞断河道而影响乡村经济之需,可谓一举两得。然而,当被缩狭的河段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小区域河网的潮汐流通能力就会普遍降低,由此在原本不利的排水条件下,又引起日益加重的河道淤塞和水质污秽等卫生问题。

时至1880年代,在租界外拥有土地的地产商,已经感觉到河道卫生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影响到商业地产的进一步增值。于是他们纷纷投诉,要求租界当局加大对河道整治的投入。此处略举几例:

1884年5月,静安寺附近一位西人地产商投诉:静安寺旁有一条臭河浜,提请工部局董事会批准将它填平,或者用排水管将别的河流连接起来。原来这个河浜是通潮的,随潮汐而定时涨落,现在由于通潮的渠道被阻塞,成了死水。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挖深并清理干净。[1]

1896年1月,有地产业主提出将另一段沿静安寺路的河浜填平:关于静安寺路的沟渠卫生状况,有时在涨潮前几天河水倒灌进这条沟渠之前,沟中的污水就散发出难闻的臭味,因此要求将其填平或改善。[2]

1899年5月,有业主申请将他们住宅附近的北穿虹浜的一段河道填平或改善不卫生的状况。[3]

以上投诉所指的“静安寺”、“北穿虹浜”等区域均位于当时的租界线以外,这说明早期处于“隐性”状态的生态、市政、地产商三方矛盾,已经转化为“显性”状态,而且是随着城市空间的无序扩展,在界外城乡交错带首先表现出来的。

在河道卫生问题刚刚凸显的时期,尽管承受着来自地产业主的压力,工部局却主张加强对潮汐河道的保护,并未像早期那样采取“一刀切”的填没措施。这是因为,经过一段城市建设经验的积累,工部局对自然河道生态功能的不可替代性逐渐加深了认识,开始有意识地通过政策调控行使其管理职能。工部局卫生处在1899年的年报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自然河道排水方式的优点:

我们对于那些重要的自然排水河道,一直给予很多关注。因为,通过潮汐冲刷的方式排水,不仅有益于租界居民的健康,而且可节约许多人工排水道的建设费用。如果善加维持,河浜将是一种相当合理与卫生的排水渠道。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地方,以前很少修建排除粪便的下水道,这种利用河浜排水的办法就更为可行了。我们的目标是:清除那些污秽的积水,但一定要维持潮汐河道的敞开、清洁和畅通。[4]

据卫生处年报显示,工部局于1899年提出上述关于河浜利用方式的总策略之后,一直到1906年均未在文字上做过任何改变,在实践中也得到认真执行。就连地处闹市区、卫生状况极其不佳的洋泾浜,工部局也制定了明确的保护方针:

英法租界的大片地面排水是排入洋泾浜的,英租界有68处排水口,法租界有53处排水口。作为下水道,洋泾浜发挥着基本的作用。即使把这条河浜改成地下管道,也不见得对公众健康带来多少好处。从卫生的角度考虑,还是清洁这条河道的底部,并维持其自净功能。在洋泾浜排管的措施只能使潮汐流量减少,并影响到一大片城市区域。我们的意见是:将洋泾浜填平排管所获得的改善卫生方面的利益,与实施这项工程所付出的代价是不相称的。应该有更好的办法改善洋泾浜的卫生状况。[5]

但随着城市空间的不断拓展,私人地产商对界外河浜的无序开发和改造一直在持续,通潮河浜的卫生状况并没有按照租界当局设定的保护路线得到很好的维持。1912年,出于改善卫生的考虑,工部局市政管理条例新增了填没污秽河浜的具体规定,说明此前的保护策略发生了逆转。该年工部局卫生处的年报载:“我们的目标一直是取消那些淤滞的水体,同时尽量维持通潮水道的敞开和洁净。但如果某条河浜已经不能受到每日的潮汐冲刷和净化,特别是这条河浜又位于城市居住区内,就应当将其填掉,然后将其转变为地下排水道。”[6]这是一个由市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信号,说明原来城市扩展区内本已通潮不良的河浜,现在又出现了进一步恶化的态势。1923年,卫生处年报干脆隐去了保护通潮河浜的内容,直接将填没污秽河浜和消灭蚊子作为整治河浜体系的重点。1924年的卫生处年报则显示,在历代方志中均见记载的区域性干河——寺浜,也“已成为孳生蚊子的场所”[7],租界当局对河道卫生治理策略的调整,证明了环境问题的累积性与潜伏性。虽然工部局采取了若干补救策略,但相对于环境变化的进度仍然是滞后的。

在河道卫生日趋下降的情况下,租界当局并未对“私人业主主导市政”的内在机制作出实质性的调整,而仅仅外在性地调整河浜治理策略,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租界市政机制一直存在的公私利益难以平衡的矛盾,使得河浜卫生好转的希望极其渺茫。城市化条件下的自然环境改造与利用,是一项公益性极强的工作,市政部门的集权力量应当处于强势地位。对待已经出现问题的河浜体系,必须由市政部门来确定哪些河浜应当填没,哪些河浜应当保留,而不能任由私人地产业主各自为政。但是,由于整治河浜的最大受益者恰恰是地产业主,他们不仅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参与到河浜治理的过程之中,而且极力伸张各自的经济企图。例如,在筹措工程资金这样的重要环节上,工部局采取以业主经济利益为主导的“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河浜改造地点跟着业主的经济实力走,改造方式跟着地产开发程度走。在此导向下,即使工部局对河网的环境功能有局部长远规划,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实现。这种导向的结果是,在早期已经造成的大范围河网通潮不畅的基础上,小范围内又出现了比比皆是的断头河浜与由此引发的城市卫生环境问题。

1880-1920年间,租界线以外区域日益恶化的河浜卫生状况,已经显著暴露出租界市政机制在生态改造方面的不力,如果不从机制本身加以改良,则很难遏制自然河道体系退化的总体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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