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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取代京都市政公所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1921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市自治制》,将北京列为自治市。各市政府下的工务局负责承担上述有关城市建设的职能,取代了北洋时期的京都市政公所。市政府在京都市政公所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组,成立了土地、社会、财政、教育、公用、卫生等局,全面管理北平的城市公共领域的一切事务,特别市的行政功能初具规模。

3.1.1 城市管理主体的变化:市政府取代京都市政公所

早在1921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市自治制》,将北京列为自治市。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北京为北平,仍为特别市。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以从法制角度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但对城市内部的基层管理没有作出规定。1929年1月,北平特别市筹备办事处成立,开始办理基层自治事宜。1930年5月,国民政府又颁布《市组织法》,废除了特别市和普通市的划分,将全国城市划分为院辖市和省辖市,确定北平为院辖市。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是中国开始出现近现代意义的城市标准定义和相应的管理体制的象征。1930 年5月20日颁行修正后的《市组织法》,该法对国内城市作出了一个较为细致的定义,包括:首都;人口在百万以上者;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人口在30万以上者;人口在20万以上其收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1/2以上者……该法废除了“普通市”和“特别市”的划分,一律称“市”,并要求各地根据该法组织市政府机构。修正后的《市组织法》规定了市政府的24项具体职能,其中四项与城市建设相关,即“土地行政,建筑及修理公用房屋、公园、公共体育场、公共墓地,指导及取缔市民建筑,道路、桥梁、沟渠、堤岸,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各市政府下的工务局负责承担上述有关城市建设的职能,取代了北洋时期的京都市政公所。

1928年6月,北平特别市政府成立,何其巩为第一任市长。市政府在京都市政公所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组,成立了土地、社会、财政、教育、公用、卫生等局,全面管理北平的城市公共领域的一切事务,特别市的行政功能初具规模。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1928年8月起,北平市实行市政会议制度,议题和内容涉及全市的工商业、交通、公安、卫生、公用事业、基本建设、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

1928年(民国17年)9月,北平依《市组织法》规定组成工务局,接管京都市政公所关于城市建设的相关事务,市工务局成为统辖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的机构。根据《北平特别市政府暂行条例》,北平市工务局的组织机构包括秘书室、第一科(总务股、核算股、采购股、庶务股)、第二科(设计股、测绘股)、第三科(施工股、库务股、厂务股)、第四科(研究股、登记股)、第五科(专务股、普通股)。可以看出,工务局的机构划分参照了京都市政公所的结构,是比较科学和细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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