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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跨国公司避开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国会设立了“跨国公司小组委员会”,负责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立法、听证活动。由于美国政府加大了惩处力度,一些巨型跨国公司海外行贿案件接连告破,涉案公司也俯首认罚。
美国政府对跨国公司避开_美国跨国公司与“ 民主促进”:一种国家— 市场— 社会关系分析视角

二、美国政府对跨国公司避开、背离“民主促进”的制约

对于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经营中侵犯人权等违背美国民主原则的行为,美国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行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例如,在人权团体、劳工和环保组织的推动下,克林顿在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时在其前任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别表达劳工和环保问题的条款(《北美劳工协定》,NAALC),从法律上促使跨国公司和墨西哥政府尊重劳工权利和保护环境。美国国会设立了“跨国公司小组委员会”,负责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立法、听证活动。1993年,美国国会就跨国公司反对组织工会的黑名单(Blacklisting)问题举行听证会,墨西哥工会组织者出席(见本章第一节案例)。1999年3月,来自俄亥俄民主党议员丹尼尔·库尼奇(Dennis Kucinich)在国会传阅一封信件,要求就雪弗龙和其他美国公司在它们所经营的东道国的人权虐待行为举行听证会。他在信中说:“我们督促你们开展一项国会调查,查明尼日利亚安全部队与在尼日尔三角洲经营的美国跨国公司合作杀死平民、人权虐待和破坏环境的真相”;“我们相信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美国石油公司正将司法外杀戮和其他人权虐待接受为其在尼日利亚做生意的另一种代价。我们从不会对在中东那些靠石油支撑的军事政权的这种行为或中欧的种族清洗行为坐视不理,我们也不能容忍在非洲发生的类似事情。如果美国想维持尼日利亚的石油输出,那么,它必须保证在那里的投资和公司活动有助于建立一个稳定的、代议制的民主国家,而不是一个残暴的石油共和国”。[12]美国国会议员还对“血汗工厂”现象进行调研。两位美国参议员亲临在尼加拉瓜的腊斯马西迪斯自由贸易区的正太工厂。他们对这家替美国跨国公司和军方制作牛仔裤和军方的“血汗工厂”状况大为光火。[13]

美国的一些涉及人权、民主方面的法律对美跨国公司的海外经营产生规约和影响。例如,美国早在1789年就颁布了《外国人侵权索赔法》(Alien Torts Claims Act,ATCA)。该法授予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受理“外国公民依据美国国内法和美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其人权侵犯所作的控诉”[14]。伴随着ATCA适用的扩展,近年来一些美国跨国公司甚至因为它们在“人权不彰”的国家进行投资而承担了法律责任。例如,美国的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因守卫该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天然气田的印尼士兵从事了谋杀、折磨和强奸等罪行被国内人权团体控告同印尼安全部门合谋侵犯人权。还有1997年的加州联合石油公司(Unocal)被控与缅甸军政府合作被受害者起诉。ATCA为人权团体、劳工组织等制约美国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法院依此作出的判决“将对民主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将会是一种对军事独裁和人权侵犯者施加非武力压力的方式”。[15]

同样,1977年美国政府通过的《反海外腐败法》也制约了美国跨国公司违背美国民主原则的行为。冷战结束后,不少美国公司为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由于腐败行为不仅使公共资源背离生产性使用,而且它破坏了民主管理,侵犯公平的价值观。因此,美国政府《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及其在冷战后的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贿行为。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对“水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美国企业内部设有秘密贿赂资金,专门用于国内政治献金和贿赂国外政府官员。为此,美国国会特意制定了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以打击跨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公司和美国与外国公开拥有的公司准确地记录公司资产的处置,禁止他们的员工和代理人为了保证本公司的竞争优势而向国外官员行贿。作为《反海外腐败法》的主要执法机构,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政府反海外腐败的活动近年来呈现如下趋势:

第一,放宽了对《反海外腐败法》相关条款的解释。随着美国公司的全球化扩张,《反海外腐败法》中“禁止国外行贿”的条款已经日益成为关注点之一。《反海外腐败法》中的“支付款项”可以是任何有价值的事项,而“官员”则可能是任何国有企业的雇员,比如一家公立医院的医生。因此,即使现在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采取比以往更强硬的措施来执行这一法律,美国公司还是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面临受到《反海外腐败法》惩罚的情形。

第二,加大了对美国公司海外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声明,它们将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关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加大执法力度。“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与国外的检察机关一同努力,将更多的诉讼置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之下,通过《司法互助协定》规定的行为,从国外搜集证据。”2007年迄今,美国已经对67起《反海外腐败法》案例提起诉讼,进行了60次调查,它们中的大部分是根据1997年最初由36个国家签署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16]

第三,海外反腐效果越来越显著。由于美国政府加大了惩处力度,一些巨型跨国公司海外行贿案件接连告破,涉案公司也俯首认罚。如2007年美国电信巨头朗讯公司由于为来访的中国电信企业高管在美观光旅游支付了25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常常迫使企业在发现贿赂行为后主动向政府披露和认罚,以免遭到起诉和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就在CCI公司认罪前数天,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便主动向美国政权委员会承认其行贿中国政府官员一事,并同意接受罚款20万美元。[17]

此外,美国州和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选择性采购”立法对跨国公司在人权侵犯国的利益算计施加影响。“只有在美国,你才能发现拥有亿万美元政府采购预算的州和地方政府有着运用其权力支持民主、人权和环境的强有力传统”。美国州和地方的“选择性采购法”对在海外经营的实力雄厚的公司产生了愈益明显的影响。冷战时期,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施加经济压力,并获得成功。“马萨诸塞缅甸法”模仿上述司法实践,以达到有效禁止在缅甸做生意的公司从本州获得合同的立法目的。换言之,“如果你支持缅甸军政府,马萨诸塞州将不给你在该州经营的机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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