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宋代士大夫和官方话语下的葬期

宋代士大夫和官方话语下的葬期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去宋三百余年,明末清初的张尔岐有一段言论可以作为儒家正统士大夫对于葬期的基本看法。这反映出宋代士大夫对于葬期的矛盾心理。在宋代士人眼中,死于六月丁亥、葬于乙巳的汉文帝的葬期是不合礼仪的代表。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宋代士大夫对久丧不葬现象进行批判就不会使人感到奇怪了。
宋代士大夫和官方话语下的葬期_制度思想与社会生活

去宋三百余年,明末清初的张尔岐有一段言论可以作为儒家正统士大夫对于葬期的基本看法。

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先时而葬者,谓之得葬;后时而葬者,谓之怠丧。其自袭而敛,自敛而殡,自殡而葬,中间皆不治他事,各视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为所以计安亲体者,必至乎葬而始毕也。袭也,敛也,殡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殡则不可不葬,犹之袭则不可不敛,敛则不可不殡,相待而为始终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间也。今有人亲死逾日而不袭,逾旬而不敛,逾月而不殡,苟非狂易丧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于累年而不葬,则相与安之,何也?殡者必于客位,所以宾之也;父母而宾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为之者,以将葬,故宾之也,所以渐即乎远也。殡而不葬,是使其亲退而不得返于寝,进而不得即于墓,不犹之客而未得归,归而未得至者与?非人事之至难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与?[1]

张尔岐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葬期。很明显葬期带有等级因素,但是“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只是一个时间的限制,未逾即可。二是葬仪。丧葬礼仪应步步相袭,讲究入土为安,最终归于葬,久死不葬是不合理的。

宋代葬期短于十天的很少,其中很大部分在二月至三年之间,三年以上的也占了很大的比例。按照儒家观点,葬期在三年以上应属较长。所以整个宋代很少有士大夫谈论葬期较短的问题,倒是很多士大夫谈到葬期较长的问题。整体来看宋代士大夫对于葬期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一方面指斥风水、厚葬、择日这些影响葬期的因素;另一方面,却又宣扬风水的灵验,鼓励厚葬;一方面反对久丧不葬或葬期过长;另一方面,却又褒扬久丧不葬致守孝道。这反映出宋代士大夫对于葬期的矛盾心理。

一、士大夫对葬期的议论

宋代士大夫对葬期的议论较多,在宋代私家关于礼制的著述中,有司马光的《家范》和朱熹的《家礼》。在操作上,这两本著述比官方制度更容易施行,对后世的影响更大,一直到20世纪初,“殓殡葬祭,悉尊朱子《家礼》”[2]。朱熹提出了“三月而葬”,并在《家礼》对应的注解中说:“司马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3]司马光总结的礼仪制度对当时人影响很大,以至于当时人有个说法,“择邻必择司马十二,此人居家事事可法,欲令尔曹有所观效焉”[4]

朱熹显然是认为一般士人应该“三月而葬”,对于皇帝的葬期这些书中虽没有详细的论述,但是从实践来看,皇帝的葬期应该是遵循“七月而葬”的。宋代皇帝葬期可以参看表二,从表中可以看出宋代皇帝的葬期大致是七个月,当然也有例外,如高宗葬期为十七个月,宋太祖葬期为十六个月。

按照《礼记·王制》所载之礼,葬期长短是和地位身份高低有关的:“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葬期是随着身份的降低而逐渐变短的。在宋代士人眼中,死于六月丁亥、葬于乙巳的汉文帝的葬期是不合礼仪的代表。罗大经就在《鹤林玉露》中说:“汉文帝以七月己亥崩,乙巳葬,才七日耳。与窭人之家,敛手足形还葬者何以异?景帝必不忍以天下俭其亲,此殆文帝之顾命也。虽未合中道,见亦卓矣。文帝此等见解,皆自黄老中来。”[5]

很多宋代人都注意到了汉代皇帝葬期较短这个现象,这绝不是偶然的,因为在理学大兴的宋代,葬期是礼仪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南宋的理学家胡宏就说:“汉文帝之短丧,其失不在文帝,而景帝当任其责。”[6]宋代很多人加入到这个讨论,其中陆游曾对汉高祖的葬期发表看法:

按《汉书》,高帝十三年四月甲辰崩于长乐宫,五月丙寅葬长陵。(注:自崩至葬凡二十三日)。疑五月十七日必其葬日,又非忌日也。以历推之,自上元甲子之岁,至高帝十二年四月晦日(是年岁在丙午),凡积一百九十三万六千三百六十三年,二千三百九十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一月,七亿七百二十四万六千八十五日。以法除之,算外得五月朔己酉,十七日乙丑。则丙寅葬日,乃十八日也。班固记汉初北平侯张苍所有《颛帝历》晦朔、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故高帝九年六月乙未晦日食。夫日食必于朔,而此食于晦,则先一日矣。岂非丙寅乃当时十七日乎?不然,岁月久,传者失之也。[7]

赵彦卫在《云麓漫钞》中也说道:

汉天子崩,皆葬后袝庙毕,新君即位于庙中,始行以日易月之制,故葬日甚速。文帝自崩至葬凡七日,景帝十三日,惟哀帝最久,一百五十日,时王莽专政,葬之迟速不较也。[8]

罗大经认为文帝崇尚黄老之术,故葬期较短,并认为较短的葬期显然不合皇帝的身份,他把葬期和身份地位联系在了一起。胡宏也认为文帝短丧是不合礼制的。陆游对汉高祖葬期进行一番考证。赵彦卫则是对汉代几位皇帝葬期进行考证,指出汉帝葬日甚速是因为用日替代月。他们虽然没有提到当朝皇帝的葬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注意到当朝皇帝的葬期。他们在评论中特别提到汉朝皇帝的葬期,强调其不合礼制:“与窭人之家,敛手足形还葬者何以异?”本身就有其倾向。总而言之,宋人对皇帝葬期的标准是以“三礼”为本的。既然宋朝皇帝的葬期大多遵守“天子七月而葬”的礼仪,那么士大夫也就没有议论的必要了。

二、对影响葬期的风水择日进行批评

儒家强调“入土为安”,《礼记·祭义》就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儒家重视对死者尸体的保护,把慎护先人发肤作为后人“扬名后世”的行孝方式。《春秋公羊传》曰:“(孝子)事死如事生。”又说:“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亦孝乎?”宋代人也继承了这个观念。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宋代士大夫对久丧不葬现象进行批判就不会使人感到奇怪了。

虽然宋代风水之术、归葬之风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的葬期,但在葬期问题上,宋代的部分士大夫还是坚持“三月而葬”的观点,并对久葬之风进行批判,对引起久葬现象的理据进行批驳,坚持以儒家标准施行丧葬礼仪。

邵伯温记述他的父亲邵雍时说:“康节谋葬大父,与程正叔先生同卜地于伊川神阴原。不尽用葬书,大抵以五音择地,以昭穆序葬,阴阳拘忌之说,皆所不信。”[9]邵伯温在这里明确反对用阴阳风水之术,是对当时社会流行风气的一种抵制。

程颐也说:

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恶也,非阴阳家所谓祸福者也。地之美者,则其神灵安,其子孙盛。若培壅其根而枝叶茂,理固然也。地之恶者则反是。然则曷谓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润。草木之茂盛,乃其验也。父祖子孙同气,彼安则此安,彼危则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择地之方位,决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为计,而专以利后为虑,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唯五患者不得不慎,须使异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五患既慎,则又凿地必至四五丈,遇石必更穿之,防水润也。既葬,则以松脂涂棺椁,石灰封墓门,此其大略也。古者圣人制卜葬之礼,盖以市朝迁变,莫得预测,水泉交侵,不可先知,所以定吉凶,决善恶也。后代阴阳家流,竞为诡诞之说,葬书一术,遂至百二十家。为害之大,妄谬之甚,在分五姓。[10]

程颐也反对阴阳风水之说,指出丧葬的真正意义所在。“夫葬者藏也,一藏之后,不可复改,必求其永安。故孝子慈孙,尤所慎重。欲地之安者,在乎水之利。水既利,则终无虞矣。不只水一事,此大概也。而今葬者,所谓风水随姓而异,此尤大害也。愚者执信,将求其吉,反获其凶矣。”[11]

同时也反对选择吉日而葬,指出其中的荒谬:“至于卜选时日,亦多乖谬。按葬者逢日食则舍于道左,待明而行。是必须晴明,不可用昏黑也。而葬书用乾艮二时为吉,此二时皆是夜半,如何用之?又曰己亥时葬凶。今按《春秋》之中,此日葬者二十余人,皆无其应。宜忌者不忌,而不宜忌者反忌之,颠倒虚妄之甚也。下穴之位,不分昭穆,易乱尊卑。死者如有知,居之其安乎?如此背谬者多矣,不欲尽斥,但当弃而勿用,自从正法耳。”[12]

宋祁自己作墓志铭和《治戒》给自己的儿子,提到:“三日敛,三月葬,慎无为流俗阴阳拘忌也。棺用杂木,漆其四会,三涂即止,使数十年足以腊吾骸、朽衣巾而已。毋以金铜杂物置冢中。且吾学不名家,文章仅及中人,不足垂后。为吏在良二千石下,勿请谥,勿受赠典。冢上植五株柏,坟高三尺,石翁仲他兽不得用。若等不可违命。若等兄弟十四人,惟二孺儿未仕,以此诿莒公。莒公在,若等不孤矣。”[13]他明确提到三月而葬,反对阴阳风水,提倡不厚葬、不越丧葬等级之制。

三、任官地方改变风俗

士大夫以正风俗自任,不管是在于朝还是在于野,他们都力争移风易俗。宋应求有感于世风败坏,上宋钦宗书曰:“臣闻大功至正之道不行于时久矣。人怀私意,士失常心,廉耻道丧,名节不立,谄谀相夸,诈诞成风……礼教陵夷,风俗大坏,日益滋甚,莫可禁止。原其所以至此者,实用事大臣非其人,无以倡导之故也。夫大臣者,百僚之表,万民之视效也……”[14]从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是地方秩序的维护者,这个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对于这些官员来说,改变久葬之风也是褒奖孝义的一项重要内容。沈遘知杭州时,有“民或贫不能葬,给以公钱”[15],使其能够及时安葬亲属。李昭玘在通判潞州时,潞民人死多不下葬,他就“斥官地,画兆竁,具棺衾,作文风晓之,俗为一变”[16]。危稹知漳州时,“漳俗视不葬亲为常,往往栖寄僧刹,稹命营高燥地为义冢三,约期责之葬,其无主名、若有主名而力弗给者,官为葬之,凡二千三百有奇,刻石以识”[17]。这些官员“以崇风教、移教化”为己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移风易俗,对改变久死不葬现象起了很大作用,对时人葬期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南宋时朱熹在上任伊始就发榜劝谕百姓,其中就有遭丧之家要及时安葬,不要停丧在家或者殡在寺院的劝谕,并提出如果违背,科杖一百,官员不得注官,士人不得应举。[18]

四、记载有关葬期的故事传说

宋人笔记记载了大量关于葬期的故事和传说,这里面很多是关于久死不葬现象的。

洪迈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罗巩者,南剑沙县人。大观中在太学,学有祠甚灵显,巩每以前程事,朝夕默祷。一夕神见梦曰,子已得罪阴闲。亟宜还乡,前程不须问也。巩平生操守鲜有过,愿告以获罪之由。神曰:“子无他过,惟父母久不葬之故耳。”巩曰:“家有弟兄,罪独归巩,何也?”神曰:“以子习礼义为儒者,故任其咎,诸子碌碌,不足责也。”巩既悟悔,乃急束装遽归。乡人同舍者问之,以梦告。行未及家而卒。曹绩说,巩乃曹祖姑婿也。[19]

故事中罗巩因为父母去世而久久没有将其下葬,所以获罪于神,最后受到死亡的惩罚。这则故事里面葬期是一个主题,违禁的原因是久死不葬,也就是葬期过长。

宋代距今年代久远,我们无法从现有民间口头流传中去寻得其蛛丝马迹,只有从现存文本中去寻得其蛛丝马迹。同样在洪迈的《夷坚志》中也记述了一则这样的故事:

陈杲,字亨明,福州人。贡至京师,往二相公庙祈梦。夜梦神曰,子父死不葬,科名未可期也,杲犹疑未信。明年果黜于礼闱,遂遣书告其家,亟庀襄事。后再试登第。[20]

还有杨公全,父死未能下葬,父亲就托梦给他,说他科名未果,后来朝廷颁布施行《五礼新仪》,规定士人不葬父母者,不许入学。杨公全安葬父母,果然后来登科。[21]

上面的这两个故事中,陈杲和杨全朴也是因为父母未葬而遭到惩罚,遭到的惩罚是科考落第,事后两人都进行了补救,然后又都登第。显然,这两人受到的惩罚都较为轻微,远远不及前面对罗巩的惩罚。洪迈为了表示故事的可信度,特意表明故事的来源。当时应该有不少这样的故事,洪迈采辑了这些故事,说明他对这些故事持有一种肯定的态度。这种肯定很难断定究竟是由于对故事真实性的认可,还是另外一种认可,即认为其虽虚妄不经,但仍有助于戒示世人。就像范镇在《东斋纪事》序中所言:

其蜀之人士与其风物为最详者,亦耳目之熟也,至若鬼神梦卜率收录而不遗者,盖取其有戒于人耳。[22]

这些故事的主角都是读书人,“以子习礼义为儒者,故任其咎”[23],他们很有“知法犯法”的味道,因为其作为读书人,更应该知道儒家的礼仪制度——“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士人三月而葬”[24]

在这些故事中,不葬父母者受到的惩罚也因人而异。有的自身受到惩罚,例如陈洎死后附在婢女身上说,本来他当享大寿,登大位,只是因为三世未葬,所以上帝惩罚才落到这个地步。[25]还有的会殃及子孙后代,有人死后托梦给人说“当为贵神,坐不葬父母,今为贱鬼,足胫皆生长毛”。作者由此议论道:“比来士大夫皆多不葬其亲,致身后子孙不振,遂不克葬,生毛必矣。余录此事,正以亲旧之不葬亲者。”[26]还有子嗣不盛的,“或谓停父母之丧久而不葬者,则其子孙每岁缩小。近见钱达可、康自修二子之事皆然,此其异也”[27]。这些惩罚的对象更加广泛,前者提到了士大夫,后者可以认为涉及了更为广泛的对象。

一些不葬之尸也亲自出来诉苦,希望改变状况。马彦明在赴任途中染病而亡,暂时厝在城北水陆寺,后竟达十五年之久,于是托梦给他的儿子说:“我自旅殡此寺,即为伽蓝神拘役,至今未得生路。今获归掩真宅,始神魄自如,而转生有期矣。”[28]暂厝城外普济寺的某相国夫人也遇到了同样的遭遇。最后的评论说明了故事的主旨:“二事适相类者。则知精庐所在,在人则以为托之阒寂,闻钟梵之声,可资亡者依向之福,必不虑因循失葬。明则致羁魂之尤,幽则苦护神之役,反俾亡者不安。不得不为戒也。”[29]

上文提到在一些故事中,殡在寺中的尸体会不时出来作怪,说明在当时人看来,停柩不葬之尸是会出来作怪的,这一点和后代鬼怪传说不同,反映当时人认为停尸不葬是不正常的行为。

五、关于葬期的诏令

宋徽宗政和年间,议礼局官知枢密院郑居中等奉敕撰写《政和五礼新仪》。《政和五礼新仪》以“三礼”为基础,结合宋代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对于葬礼有较为详尽的叙述,但是无关葬期。

宋代久死不葬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就葬俗而言,人们首推“入土为安”,虽然亲人的离世对于人们来说是个痛苦的过程,人们可能还一时适应不了这种亲人离去的空白,悲痛是人之常情。人死后葬于土中被认为是使灵魂安息的最好办法。宋人一般认为普通人的葬期是三个月,超过这个时间的就属于葬期过长。葬期过长,不合儒家伦理。当久死不葬现象增多时,官府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去制止这种现象。

宋代多次下诏规定对于停尸不葬的官员的处罚。真宗时下诏:“臣僚亲亡十年不葬,许依条弹奏及令吏部检察。”[30]马亮也曾上书:“士民父祖未葬而析居,请自今未葬者,毋得辄析。”[31]吴充上书神宗:“士大夫亲没,或藁殡数十年,伤败风化,宜限期使葬。”[32]一些官员因为不葬父母而被处罚,如“御史张商英劾其不葬父母,贬知高邮县”[33]。御史周尹弹劾李稷父死二十年不葬,使其遭贬斥。[34]刘昺和他的兄弟刘焕因为亲丧不葬,而被夺职去官。[35]

也有官员利用归葬条令来逃避到外地做官的情况,“又京朝官当任远官者,率以父母未葬为辞,意求规免。请自今父母委未葬者,许请告营办。审官投状,并明言父母已葬,方许依例考课,违者并罢其官”[36]

同样,这个法令也常被用来作为弹劾政敌的武器。苏轼就弹劾张诚一:“今月十八日,准本省刑房送到词头一道,奉圣旨,张诚一邪险害政,有亏孝行,追观察使遥郡防御团练使刺史,依旧客省使提举江州太平观发赴本任者。右臣等看详,张诚一无故多年不葬亲母,既非身在远官,又非事力不及,冒宠忘亲,清议所弃,犹获提举宫观,已骇物听。况谏官本言诚一开父棺椁,掠取财物。使诚有之,虽肆诸市朝,犹不为过。”[37]

民间久死不葬的现象也引起了宋朝皇帝的注意,神宗就曾下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38]后来又“诏给地葬畿内寄菆之丧,无所归者官瘗之”[39]。宋代还设立专门的机构“漏泽园”专门安葬无主尸骸。总之,这些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久死不葬的现象。

六、小结

历史总是丰富多彩的,宋代社会自然也不例外,这种丰富多彩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上,而且体现在绚丽多彩的精神生活上。现在要想去“还原”一个逝去时代的生活场景,是很困难的,只有凭借过去的一些材料进行考察,而这种考察只能是一种零散的、主观的,甚至还会是片面的,但它却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过去,认识现在。而在这些材料中,礼仪制度无疑是还原过去时代场景的一个重要工具。因为一个时代的礼仪习惯是传统积淀、社会认同、法律乡约等共同“合力”的结果。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保存有数千年丰富文献资料的国家,关于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记载相当完备,国家的权力也深入民间,纵观历史,差不多每种被普遍认可的社会礼仪活动都可以在儒家文献中找出“根源”,或者在朝廷的典章制度中发现其“合理性”的解释。

宋代发展出了一套实用的士庶礼仪体系,并影响后世。宋时人们已经感到古礼繁缛而难以尽行,所以要酌加删略:“居今而欲行古礼,亦恐情文不相称,不若只就今人所行礼中删修,令有节文制数等威足矣。”[40]其中的士礼是记载在《仪礼》《礼记》中的一套制度,随着世异时移,由于过于烦琐,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小,后来出现了经过简化和调整的家庭礼仪著作,被称为“士庶通礼”。士庶通礼出现于唐代而完善于宋代。

礼仪中的丧葬礼仪的变化最具有代表性。丧葬礼仪属于五礼中的凶礼,其中的治丧、丧葬、丧服等礼仪规定,反映了传统的孝悌观念,有利于维护家族的亲情血缘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认为忠和孝是一体的:“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41]从维护自己的统治出发,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对孝道的提倡,因之也特别重视丧葬礼仪。《礼记·问丧》曰“三日而敛”,个中原因是“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42]。南朝时梁武帝天监初年,民间治丧多不尊礼制,“朝终夕殡,相尚以速”。徐勉上书即以《礼记·问丧》为依据,认为此举“伤情灭理,莫此为大。且人子承衾之时,志懑心绝,丧事所资,悉关他手,爱憎深浅,事实难原。如觇视或爽,存没违滥,使万有其一,怨酷已多。岂若缓其告敛之晨,申其望生之冀。请自今士庶,宜悉依古,三日大敛。如有不奉,加以纠绳”[43]。葬期是丧葬礼仪的一部分,也是丧葬思想的一个体现。先秦儒家对葬期的叙述是“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至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44]。这个叙述中包含了一些先秦的丧葬思想,也是当时社会的一个反映。宋代皇帝多七月而葬,士庶葬期的多在二月至三年之间,三年以上的占了很大一部分。宋代葬期的特点一方面体现了丧葬思想对先秦的继承,一方面也体现了丧葬思想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正是宋代社会不同于先秦时代的一种反映。

【注释】

[1]顾炎武著,黄汝成释:《日知录集释》卷一五《居丧》,第554页。

[2]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之《考城县志》《汜水县》《温县志》,第30、13、76页。

[3]《左传·昭公二六年》。

[4]王铚:《默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5页。

[5]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一《汉文帝葬》,第250页。

[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九一《宗庙考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

[7]陆游:《老学庵笔记》,第97页。

[8]赵彦卫:《云麓漫钞》,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9页。

[9]邵伯温:《邵氏闻见录》,第221~222页。

[10]程颢、程颐:《二程集》卷十《葬说》,第623页。

[11]程颢、程颐;《二程集》卷十《葬说》,第624页。

[12]程颢、程颐:《二程集》卷十《葬说》,第625页。

[13]脱脱等:《宋史》卷二八四《宋庠传》。

[14]赵汝愚:《宋代诸臣奏议》卷二四《上钦宗论风俗由大臣倡导》,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41页。

[15]脱脱等:《宋史》卷三三一《沈遘传》。

[16]脱脱等:《宋史》卷三四七《李昭玘传》。

[17]脱脱等:《宋史》卷四一五《危稹传》。

[18]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劝谕榜》。

[19]洪迈:《夷坚志》甲志卷七《罗巩阴谴》,第58页。

[20]洪迈:《夷坚志》甲志卷七《不葬父落第》,第58页。

[21]洪迈:《夷坚志》甲志卷一八《杨公全梦父》,第157页。

[22]范镇:《东斋纪事》之《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23]洪迈:《夷坚志》甲志卷七《罗巩阴谴》,第58页。

[24]《礼记·问丧》。

[25]范镇:《东斋纪事》卷五,第41页。

[26]赵令畤:《侯鲭录》卷四《不葬父母足胫生长毛》,第106页。

[27]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不葬父始子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209页。

[28]何薳:《春渚纪闻》卷三《殡柩者役于伽蓝》,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48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29]何薳:《春渚纪闻》卷三《殡柩者役于伽蓝》,第48页。

[30]脱脱等:《宋史》卷七《真宗二》。

[31]脱脱等:《宋史》卷三一二《吴充传》。

[32]脱脱等:《宋史》卷三二一《郑獬传》。

[33]脱脱等:《宋史》卷三二九《王子韶传》。

[34]脱脱等:《宋史》卷三三四《徐禧传附李稷传》。

[35]脱脱等:《宋史》卷三五六《刘昺传》。

[36]脱脱等:《宋史》卷二七七《刘综传》。

[37]苏轼:《苏轼全集》卷二七《缴进张诚一词头状》,第1163页。

[38]脱脱等:《宋史》卷一七八《振恤》。

[39]脱脱等:《宋史》卷一五《神宗二》。

[40]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八四《论考礼纲领》,第2177页。

[41]《礼记·祭统》。

[42]《礼记·问丧》。

[43]姚思廉:《梁书》卷二五《徐勉传》。

[44]《礼记·王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