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鄂伦春族现在有多少人

鄂伦春族现在有多少人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商贸交往17世纪以前,鄂伦春族所从事的是自给自足的渔猎经济,在鄂伦春族社会内部只有自然分工而没有形成社会分工,因此还没有产生交易。官方谙达,鄂伦春族语叫“阿尔班谙达”,他们代表官府征收供品,充当发给“赏赐品”的特使。不管官方经营还是私人谙达,其交换的目的都不是通过商品交换真诚地帮助鄂伦春族发展经济,而是使鄂
商贸交往_中国鄂伦春族

第一节 商贸交往

17世纪以前,鄂伦春族所从事的是自给自足的渔猎经济,在鄂伦春族社会内部只有自然分工而没有形成社会分工,因此还没有产生交易。17世纪以后,迁到黑龙江南岸的鄂伦春族,随着与满、汉、达斡尔族以及游牧民族的广泛接触,才逐渐产生了交易。有了交易,随之输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猎产品因此有了剩余,交易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楚勒罕”交易

清朝政府统一了黑龙江各渔猎部落之后,为加强其统治,曾实行严格的纳贡制,规定“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岁纳貂皮一张,定制也”[1]。因此猎户们必在每年的5月,驮载着一年猎获的貂皮来到纳贡互市地“楚勒罕”贡貂。纳贡时要由清廷官员挑选,选中征收后,给纳貂者一些布匹、衣服或者银两等,作为赏赐。这种赏赐尽管不算是一种商品交换,但也能满足人们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在“楚勒罕”上,“将军选贡貂皮后,始听交通,凡二十余日”[2],这才是商品交易的开始。这时,来自各地的鄂伦春族猎户们,可将未入选的貂皮及猞猁、水獭、狐狸、灰鼠、黄鼠、鼬等各种细毛皮张拿出来进行交易,并换回所需的弹药、刀斧、锅盆、粮食、食盐、布匹、鞍具、针线等生产生活用品,这种交换是极不等的,不论是商人或者官员,无不是愚弄、欺诈或低价逼卖普通鄂伦春族人的。据记载:“康熙初,易一铁锅必随铁锅大小布貂于内满乃己,今且以一貂易两锅矣。易一马必出数十貂,今不过十貂而已,马良者乃十四五亦不以上貂易也。”[3]可见其欺诈剥削之残酷。在“楚勒罕”互市的,是被编入旗的“摩凌阿鄂伦春”,而散居各地的“雅发罕鄂伦春”贡貂交易,则由“谙达岁以貂至其境”[4]。最初,这些谙达只是负责征收贡貂,并代表清廷发放赏赐品。后来他们经常携带鄂伦春族猎民急需的物品进入山中,以谋取利益。谙达有满人、汉人,但多为达斡尔人,这些谙达对鄂伦春族猎人的剥削极为残酷。猎人们“所捕貂皮,辄为谙达诸人以微物易去,肆意欺凌,不啼奴畜”[5],称“雅发罕鄂伦春”族的进贡采取另一种办法,即所谓“五员”到各分管区征收。康熙三十年(1691年),规定“雅发罕鄂伦春,牵有布特哈官五员分治,三岁一易,号曰谙达”[6]。“谙达”的任期为三年,这三年对每一个谙达来说都是能发横财的极好之机。他们“一员”管一“路”。这样,东布特哈只设有一“路”,由“一员”管理,西布特哈有四“路”,由“四员”管理。这五路均有海拉尔、库玛尔路等固定的“伊萨贝”(训导)的地点。散居在兴安山地、西部地区的鄂伦春族要到官员指定的“贡市”和“互市”去交贡,并参加交换活动[7]

“谙达”收缴贡品分等级征收。分一等、二等、好三等、寻常三等共四种等级。这是官府为刺激猎民对交贡积极性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级好的足数收,其余的次等品用银元买。“若雅发罕鄂伦春不然,其所纳皮张较胜别部,故一等足额,入其余一等,二等所余,入余好三等,而皆按照定价,由库给银,以酬其所余之数”[8]。这为官方谙达在“贡市”上搞私下买卖活动提供了机会。

官方谙达,鄂伦春族语叫“阿尔班谙达”,他们代表官府征收供品,充当发给“赏赐品”的特使。猎民们按规定完成交贡任务的发“赏赐品”。采取“阿贴”(意即马驮)的形式,这实际上是有偿贸易。从事“贡市”活动中,“阿尔班”谙达觉察到了鄂伦春族对商品交换是一无所知的门外汉,他们以官吏的身份,开始在私下大搞买卖活动。“阿尔班”官方谙达征收貂皮时,以官吏的身份出现在“贡市”上,私下带猎民需要的粮食、布匹、烟酒及弹药等交易物资,同鄂伦春族猎民和其他牧民交易上,以商人的身份出现在“互市”上。这样,在兴安山地东部鄂伦春族为对象设置的“楚勒罕”和西部的各“伊萨贝”点,变成具有双重内容的交易场所。“阿尔班”谙达变成了双重身份的人——官吏兼商人[9]。“阿尔班”官方谙达在征收进贡物品的过程中,从中作弊,乘机敲诈、欺上瞒下,大发横财,交贡物资不如数交上,官府赐给猎民的“赏赐”物资又不全发给,扣留一部分归己有。这种行为激起鄂伦春族猎民对朝廷的极大不满[10],由于鄂伦春等渔猎民族的强烈抗议和斗争,清朝政府为了继续和巩固其统治并收买民心,到1894年(光绪二十年),被迫宣布取消谙达制度,长达二百年的“贡貂”制度也一同被取消。

(一)鄂伦春族人与私人谙达之间商品交换关系

到19世纪末,“阿尔班”官方谙达被取消,由私人谙达取代官方谙达。这些商人鄂伦春族总称“谙达”(安达),为鄂伦春族语“好朋友”之意。然而,被鄂伦春族人称之为好朋友的“谙达”,却如此坑害鄂伦春族人。私人谙达不同于官方“阿尔班谙达”,他们都有一定的包揽户,一般一个谙达有一到三户,个别的把居住在一条小河流域的鄂伦春族猎户全部包揽过来[11]。谙达在一年内两次定期进山,一次是解冻前,再一次是夏季的鹿茸期。凡是能进大轱辘车的地方,用大轱辘车拉交换的物质,不能进车的地方,用马驮入山。入山后自己的商品给包揽户,以马驮互换。鹿茸期入山,换取鹿茸和鹿胎等药材。冬天入山,主要换取细毛皮张“阿贴”[12]为互换手段,交换双方从不计价,谙达把用一匹马驮来的物品交给包揽户,不计其商品价值。猎民把半年内打到的全部猎物交给谙达。第二次入山,在用一匹马驮载商品,然后把猎民半年所猎到的全部猎产品驮走。唯利是图的谙达,为了一个“阿贴”换取更多的猎产品,互相开展争夺强猎手的竞争。在争夺猎手的斗争中,出现了“斡贝谙达”和“阿娇儒谙达”。“斡贝谙达”是指计价商人,是从不计价谙达中分化出来的。猎区的市场已由各个谙达分割完毕,猎手都有主人。在谙达内部有大资本的,改变榨取方法,取消“阿贴”,采取计价,这种商人鄂伦春语叫“斡贝谙达”[13]。为了以少量的交换品换取更多猎产品进行竞争,出现一个谙达霸占一个猎民户数代的现象,鄂伦春语叫“阿娇儒谙达”,语义是先辈延续下来的谙达之意。“阿娇儒谙达”是以债务为手段控制一代又一代的,如果上代有债务,他死了第二代要还债,第二代人死了,债务要第三代人还。如此以层层清债的办法,使一家数代人依附于自己,禁止和别的谙达做交易。不管官方经营还是私人谙达,其交换的目的都不是通过商品交换真诚地帮助鄂伦春族发展经济,而是使鄂伦春族依附于自己,变成自己的掠夺对象和债务者。

(二)早期与达斡尔“谙达”的交易

在清朝时期,鄂伦春族人早期同达斡尔“谙达”有交换关系。“鄂伦春族人最早是到嫩江(墨尔根)一带,同达斡尔族的“谙达”进行交易。当时的集市称为“乌洛库”(有人说“乌洛库”是地名在尼尔基一带)”。每年10月在嫩江以南的讷河,举行“乌洛库”集市。因为路途遥远,所以呼玛河一带的鄂伦春族人要提前一个月动身,到这个集市上换回一年所需的物品。届时,达斡尔族的“谙达”用粮食、布匹和其他商品换取鄂伦春族人的物品。达斡尔族的官员来到这里收缴貂皮,了解猎民生活情况,监督交易。鄂伦春族人受尽了“谙达”的剥削,头一年欠一张灰鼠皮,第二年就要还十张。鄂伦春族人不堪忍受,清末曾上书朝廷,诉说“谙达的欺骗和压榨,所以之后就结束了同达斡尔‘谙达’的交易关系”[14]

(三)同俄国商人的交易

鄂伦春族人同“达斡尔谙达”交易断绝后,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俄国商人就取代了他们的地位。“当时在呼玛金山镇对岸一带有俄国人居住。从清朝末年到1918年以前,中俄两国边民可自由来往。鄂伦春族人可以去黑龙江以北地区打猎和居住。俄国的“谙达”或者商人也可到我国境内同鄂伦春族人交易。那时一户鄂伦春族猎民常常同两三个俄国人结成“谙达”。鄂伦春族人为了交易,一年去俄国近处三四次,远处一两次。鄂伦春族人到黑龙江边招呼他们,俄国人就把鄂伦春族人用船摆渡过去。每年秋季,大马哈鱼汛期过后,俄国人到鄂伦春族地区来一次,冬季又乘坐马爬犁来往。鄂伦春族人去江北,有时结伙几个人一起去,有时单独去。毛皮卖给商人,兽肉卖给普通居民。鄂伦春族人用细毛皮货(灰鼠、猞猁、狐狸等的毛皮)、狍皮制品(手套、皮裤等)、桦皮制品(篓、盒、盆、碗)、兽肉、鱼(主要是大马哈鱼)等换回俄国人的粮食、枪支(别拉弹克枪、连珠枪)、铅、弹药、布匹、毛衣、酒、油、盐等生产和生活资料。鄂伦春族人还向他们买过马匹,主要是物物交换,但也有换俄国卢布后,再用卢布去买物品的[15]

清朝末年在边境上设立了关卡,对鄂伦春族人出境交易的猎物,皆有定价,按十分之一抽税,并且不准珍贵毛皮和药材出口,但有暗中偷着交易的[16]

除了俄国商人以外,当时在黑龙江畔的呼玛金山镇等地还有满人和汉人开设的商店,有时鄂伦春族人也到那里去进行交易。三道卡以南的鄂伦春族人和嫩江一代的满人做交易。倭勒河一带正处于中间地带,有时同俄国人交易,有时同满人交易。十月革命后,黑龙江两岸边民之间的往来中断,鄂伦春族人与俄国人的交易就结束了。据说只有欧浦的秋林公司,是俄国商人留在那里办的,它继续经营着对鄂伦春族人的交易,直到1939年。

(四)同汉族“谙达”的交易

在清末民国初年,鄂伦春族地区的汉族商人很少,但是汉族的淘金和放木排的工人源源不断地来到这个地区。淘金和伐木工人所需的粮食都是从黑龙江边运来的。鄂伦春族猎人出远围需要一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就用猎获品,同金矿、林木经营者去换粮食。经过多次物物交换,双方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时有些居住在河流沿岸的汉人,多准备粮食、食盐、火柴、铅、火药、铜炮等物品同鄂伦春族猎民交易。由于已经熟悉,当猎民需要上述物品时,就先借给或者赊给他们,等出猎回来后,转卖给一些坐商,以低于牌价的价格收购鄂伦春族人的毛皮。后来,鄂伦春族人知道直接将猎物拿到坐商那里出售价格较高。所以,鄂伦春族人与这些金矿、林木经营者的交易逐渐减少了。一些商人为了控制鄂伦春族人的交易,也用赊账的办法,将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赊给鄂伦春族猎人,猎人打到猎物后送到商人那里还债。

私商分为行商和坐商两种。行商也叫“跑老客”。他们经常一两个人背着或用马驮着一些日用必需品入山,换取鄂伦春族的猎品。这些人供应鄂伦春族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为了防止猎民私自出售猎品,经常在打皮子的季节和猎民一起出猎。行商中,有的资本雄厚了,逐渐变成为坐商。

“坐商”即在固定的村镇开设店铺、商号。以鄂伦春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来换取大量的、价值极高的猎产品。民国初年,如呼玛县的金山镇、欧浦等开设有商铺,如东升和、义和福、福兴昌三家坐商,都是为与鄂伦春族人交易而建的,他们基本控制了与鄂伦春族人交易的市场。再如毕拉尔路,在1900年“庚子”事变前,奇克、车陆等沿江地区,原来只有几十户鄂伦春族人居住。而到民国年间,在这些地方则设立起义东升、田福祥、祥记等十余家商号,这些商号多是因与鄂伦春族人交易发达起来的,并未继续为鄂伦春人交易而扩建起来。鄂伦春族人与私商交易,仍然是不等价的,因此,在与这些奸商们的交往中,饱受剥削、掠夺和欺辱之苦。鄂伦春族人进行交易,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并不追求积蓄,并不了解市场的行情,不知道一些贵重猎物的价值,计价时往往心中无数,加上不懂或者不好意思讨价还价,奸商们抓住鄂伦春族人的这些弱点,便任意定夺交易价格,压低收购价,提高出售价。比如:一张黄鼬皮只换一碗食盐,几张貂皮才换一把斧子,一张好鹿皮也只能卖百元左右,商品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由于交换的价格极不合理,使大量的猎产品被奸商掠走,致使许多鄂伦春族猎人欠下了奸商的债务[17]。奸商们欺诈手段花样繁多,极为卑劣:“如逊克的德兴元和车陆的日升东两家商号,每当鄂伦春族人到他们那里出售猎品,他们都是热情款待,足量供应烟酒,然后还领着去下饭馆、鸦片馆等手法,使鄂伦春族人在酒足饭饱,有时甚至酩酊大醉的情况下才开始讲买卖,一般猎品价格商人说值多少钱就是多少,猎民不会讨价,最后商号连请客吃饭、吸食鸦片的钱都算在猎民身上,他们还是赚下了大笔的钱”[18]

“呼玛县金山镇坐商老板也用赊账的办法,将一些日常用品和生产资料给鄂伦春族猎人,猎人打到猎物后送到坐商那里还债”[19],用这种方法来控制鄂伦春族人的交易。一旦欠下了这些奸商们的债,如不能还欠债,不但“货上加价,并增数倍利息,捏入账本,故意早晚追讨甚急。一说无有,怒气冲冲,不独殴打,并拉马匹,将枪、马拿完后,再掠衣物以及皮张、被褥、锅斧等物,更甚者强携妇女,男丁威令夫役。若指灰鼠取货,数至百张,推至第二年不还者,每张折合大洋一圆五角或者二三圆不等,按五元拉马一匹,铅丸五斤拉马一匹,枪药一斤拉马一匹,如取铜帽六百粒者,索要狐狸皮一张,犴皮一张,袍皮袄一件,仍说不足,复拉马匹。如果捕得鹿茸,奸商等贱价收账,如不允给,即行拉马殴打,用枪威吓。如早晨出猎时,商民盘查手弹数目,晚上旋回时,亦需要问子弹数目,尚缺一粒,即问送于何处,答以未得,即用木棒殴打,不准吃饭,又不准给粮食,是以众鄂人被逼,生活无路,四散逃避”[20]。对于奸商们的种种恶劣行径,鄂伦春族人非常气愤,多次向官府申诉,但由于官吏与奸商们相互勾结,对于鄂伦春族人的申诉不予理睬,并且变本加厉。鄂伦春族人忍无可忍,曾发生过多起反抗斗争。1924年,呼玛河流域、盘古河流域发生的杀奸商暴动,最具有代表性。后来,官府为了平息事件,安抚受害的鄂伦春族猎民,不得不采取措施禁止散商进山为非作歹,并在鄂伦春族聚居区附近建立起官办的商号“益民公司”和“永安号”等,专门与鄂伦春族人交易。这些商号成立后,“其交易的商品虽然较为合理一些,但其剥削掠夺鄂伦春族人的本质并未改变,鄂伦春族人民仍然过着贫穷落后、任人宰割的屈辱生活”[21]

(五)日伪时期的配给制

日本帝国主义侵入大、小兴安岭后,对鄂伦春族的剥削是空前的。日本人没收了鄂伦春族人的全部新式步枪,并严格控制了弹药的供给。于1939年成立了“满洲畜产株式会社”,垄断了对鄂伦春族人的交易。猎民所得猎品不得私自出卖,而要全部交给满畜会社,虽然表面上也折价记账,但记账的目的,只是让猎人知道自己欠多少债务,至于存钱的人很少知道自己有多少余额,事实上实行着最低标准的配给制。供应一定数量的子弹,每季发50粒,每粒2角,还要求用弹壳换;供给一些生活必需品,每月每人供应20斤橡子面。这种苛刻的配给制,对于生产发展的阻碍很大,猎品少了,枪支失效,子弹缺乏,鄂伦春族猎人还要受到统治者的恐吓、辱骂甚至殴打,多猎到野兽、毛皮也只是白白地交给日本侵略者,生产力大大受到阻滞。

二、商品交易带来的变化与影响

千百年来,鄂伦春族社会基本上是封闭的社会,没有与外界的交往,没有与先进文化的交流。商品交易使鄂伦春族人开始了更广泛联系,引进了铁器及枪支、弹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也大大促进了整个鄂伦春族社会的发展。交易促进了狩猎生产的发展,改善了鄂伦春族猎民的生活。过去,鄂伦春族人狩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有了与外界的交易后,除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外,主要用以交易,换回个人及家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过去那些毫无价值的,数量较多的猎产品,都成为交易的商品,从而也促进了猎业生产的发展。交易输入了米、面等各种粮食,改善了饮食结构;交易换来了棉布、丝绸等衣物,改善了穿戴式样;交易打开了封闭的社会状况,开阔了与外界交往的视野。交易,冲破了这一封闭的社会,使鄂伦春族人在进行物资交易的同时,也开始了精神文化的交流,使鄂伦春族人了解到其他民族先进的文化,同时也增长了商品知识,提高了交易水平。交易对于鄂伦春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民族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谙达”对鄂伦春族人进行疯狂掠夺和残酷剥削,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然而,他们却在客观上为鄂伦春族人打开了封闭的自然经济的大门,引导鄂伦春族人从自然经济朝着商品经济迈进。

三、供销事业及商品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鄂伦春族地区供销事业有了迅速发展。1948年于北安县临时设立了鄂伦春族供销社,对猎民实行半供给制。1950年,在逊河镇成立了第一个鄂伦春族供销合作社。瑷珲县新生乡供销合作社成立后,两个供销社均由鄂伦春族干部负责。供销社成立后,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供应商品和收购猎产品。“1951年,党和政府临时组织了流动供销队,深入鄂伦春族地区进行商业活动,采取就地供应、就地收购的方法,并执行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流动供销社,不仅起着经济工作队的作用,而且也起着政治工作队的作用。1953年呼玛县的十八站、白银纳相继成立了供销社点。那时,鄂伦春族狩猎生产正是兴旺时期,猎民手中的皮张、鹿茸、熊掌、木耳、兽肉比较多,除了自用之外,有很大一部分需要销售。1954年,十八站、白银纳成立了供销社,并招收了鄂伦春族售货员。供销合作社成立后,不仅满足了鄂伦春族所需要的各种充足的商品,而且以公平价格收购了大量的猎产品和手工业品。据统计,白银纳供销合作社1957年收购灰鼠皮3000张,黄鼬皮2000多张。十八站供销社1957年收购犴皮“翁得鞋282双,价值2299元,狍皮袜550双,价值1398元。1958年(一至三季度)收购‘翁得鞋’485双,价值7566.36元;狍皮袜903双,价值2719.9元”[22]

鄂伦春族乡村供销社的建立,对鄂伦春族地区发展多种经济起到了很大作用,特别是直接推动了采集业的发展。由于建立了供销社,及时地供应了生产资料并收购了土特产品,使鄂伦春族人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如今,经下山定居近60年的建设,不仅鄂伦春族供销合作社的规模扩大了几倍,继续进行着公平、合理的商品交易,而且在鄂伦春族聚居的乡村都建立起集体、个体等各种性质的商店等,经营着省内外、国内外的各种商品,为鄂伦春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贡献。

改革开放的30年,随着交易的飞速发展,不仅鄂伦春族人民的商品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可以与商家自如地买卖商品及讨价还价,而且也涌现出了鄂伦春族自己的买卖人,小到小商小贩,大到店主老板,许多有志青年也开始走出山沟到外地打工经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