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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的审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有关的审批、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确保涉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某些无法完成的特定程序予以省略,帮助当事人之间的合法交易正常顺利地实现,同样也是律师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尽管借款企业和承办律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了备案申请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规定的内容再三加以解释说明,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然拒绝受理借款企业的备案申请。

二、在有关的审批、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确保涉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某些无法完成的特定程序予以省略,帮助当事人之间的合法交易正常顺利地实现,同样也是律师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尽管借款企业和承办律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了备案申请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规定的内容再三加以解释说明,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然拒绝受理借款企业的备案申请。对此,借款企业虽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但是,借款企业可能会因为漫长的诉讼程序而丧失了此次获得境外借款的重要机遇,对企业的发展势必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为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合法交易,成功引进外资,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进行了认真细致、严格审慎的法律论证的前提下,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借款的对外担保审批、登记手续均已依法完成,借款企业以银行存单质押的方式提供的对外担保合法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予备案的情形不会导致对外担保合同的无效。该法律意见的出具,使得本次贷款得以顺利发放。

本案结束后,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除股权质押外)对外抵押、转让,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要求显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承办律师为本次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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