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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的分布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一、氏族社会关于鄂伦春族人早期氏族社会的情况,缺乏直接记载,但从室韦人的婚俗中,可以再现鄂伦春族人早期氏族生活的影子。由此可见,在当时的鄂伦春族中“从妻居”的残余仍然十分浓厚。[5]在新中国成立前的鄂伦春族人中,还残存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习俗。鄂伦春族的“穆昆”有十余个,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和黑龙江省境内。在清朝统治以前,鄂伦春族人的内部事务都由“穆昆达”管辖。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鄂伦春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一、氏族社会

关于鄂伦春族人早期氏族社会的情况,缺乏直接记载,但从室韦人的婚俗中,可以再现鄂伦春族人早期氏族生活的影子。

《隋书》记载:“婚嫁之法,二家相许,婿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妇家,待有娠,乃相随还舍。”[1]很显然,这时的室韦人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但仍有母系氏族社会的残存。“更将妇家,待有娠,乃相随还舍”就是父系社会残存的反映。

《旧唐书》则有更为详尽的记载:“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2]我们可以把这种婚俗视作母系社会繁荣时期的“从妻居”婚在父系社会初期向“从夫居”婚转变的残余。“三年役力”是男方以劳役形式所偿付的聘礼。

有关鄂伦春族的此种类型的婚俗,在黑龙江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史料《鄂伦春姓氏辨别并婚丧礼俗及各理论》(民国7年三月十五日)中亦有记载:“婚事初定,即以男家送马一两匹不等与女家,即为定礼。昔时允后,男归女家,生有孩童始行,同回男家,备酒待客,亲友俱来称庆。”[3]从“亲友俱来称庆”来看,“不落夫家”婚俗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

由此可见,在当时的鄂伦春族中“从妻居”的残余仍然十分浓厚。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调查整理的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中,亦有这种婚俗的记载。

比如毕拉尔路的鄂伦春族有三种入赘形式。一种是不收彩礼,长期入赘。这种情况一般是岳父母没有男孩,以赘婚作为终身之依靠。第二种是不收彩礼,限期入赘。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岳父母家的男孩年龄太小,缺少劳动力,生活比较窘迫,所以限定三五年的入赘时间,劳动所得归女方家所有。第三种是短期入赘。这种情况也是因为女方家缺乏劳动力,未正式结婚前将女婿接到家里住半年至一年,为未来的岳父母干些体力活。在此期间男女可以同居,生了孩子也不会招至社会舆论的谴责,而视其为名正言顺。[4]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前的鄂伦春族仍然保留了母系社会的“从妻居”残余,这种入赘习俗,也是“从妻居”向“从夫居”过渡的表现。

在定居前的鄂伦春族人中,还存在交错从表婚的习俗,也称“姑舅表婚。”从父系的角度而言,也就是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为姑舅表兄弟姊妹,姑舅表兄弟姊妹有优先婚配的权利。这种婚姻显然是从母系社会的氏族外婚制发展而来的。外婚制限制了一定范围内的血缘亲属成员间的通婚关系,是原始人类增强体质和正常繁衍的需要。[5]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鄂伦春族人中,还残存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习俗。另外,我们也可从鄂伦春族的“穆昆”制度和“乌力楞”制度中窥见鄂伦春族父系氏族社会的状况。特别是见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鄂伦春族调查资料中的“穆昆”制残余的记载,可以更加了解鄂伦春族氏族社会。

(一)穆昆

鄂伦春族与其他民族一样,在原始社会阶段曾经历过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鄂伦春族的氏族公社——“穆昆”,是指同一父系血统的人们的团体。“穆昆”是鄂伦春语,即“兄弟们”或“同姓人”的意思。从鄂伦春人对“穆昆”含义的解释来看,很可能以前鄂伦春族人一个氏族就是一个姓。

鄂伦春族的“穆昆”有十余个,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和黑龙江省境内。在鄂伦春自治旗内有:柯尔特尔依(何)、白依尔(白)和阿其格查依尔(阿)。此外由其他地区迁入的有:葛沃依尔(葛)、古拉依尔(关)、魏拉依尔(魏)、莫拉呼尔(莫)等。黑龙江省呼玛县、塔河县有:玛拉依尔(孟)、吴查尔坎(吴)、葛沃依尔(葛)、古拉依尔(关)。在逊克县、嘉荫县有:玛拉依尔(孟)、葛沃依尔(葛)、杜宁肯(杜)、卡日基尔(韩)等。[6]

这些鄂伦春族的“穆昆”,根据赵复兴先生综合一些资料认为:处于氏族社会的鄂伦春族人活动于贝加尔湖以东,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直到库页岛的广阔土地上。其氏族主要有:从石勒喀河直到黑龙江上游的涅威尔河,主要有4个氏族:布勒陶依尔、柯尔特依尔、白依尔、杜拉依尔;从涅威尔河以下沿黑龙江直到呼玛尔河口及结雅河(俄罗斯境内)和呼玛河谷地,是玛拉依尔人的活动区域,主要有6个氏族:玛拉依尔、魏拉依尔、嘎格达依尔、吴查尔坎(吴)、葛沃依尔、古拉依尔(后三个为新氏族);沿黑龙江而下精奇里江和牛满河是毕拉尔人活动的区域,主要有7个氏族:玛哈依尔、冒考依尔、卡乐尔依尔、杜拉依尔、玛拉库尔、恰克依尔、杜那依尔或杜宁肯(后3个为新氏族),活动于黑龙江下游和松花江沿岸的满珲人、恒滚江的奇勒尔人、库页岛上的山丹人,氏族情况尚不清楚。[7]

“穆昆”的首领称为“穆昆达”。“穆昆达”由“穆昆”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当选后终身任职,当选“穆昆达”的人一般都是好猎手,有办事能力,公正老成,年纪较大,辈分高。如果“穆昆达”行为不端,如打人、骂人等,则“穆昆”成员有权罢免他,另选他人。氏族大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召开氏族大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选举“穆昆达”(氏族长),每十年一次;二是续族谱、排辈分的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三是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要临时召集“穆昆”大会。各族的“穆昆达”各自管理本姓内部事务,一是处理“穆昆”内部的纠纷,调解和处理氏族内部的纠纷,如解决争吵、打架和婚姻方面的各种纠纷(辈分不合适,同姓通婚、离婚、遗弃等)。婚姻须经双方“穆昆达”的同意。两个“穆昆”的人发生纠纷,由双方“穆昆达”协商解决。[8]对严重地破坏正常秩序,威胁社会以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人进行严肃处理。二是教育和管理本“穆昆”的人奉公守法。对氏族内部青少年进行氏族行为规范教育,社会道德教育。在不同氏族之间,去求婚、认亲、过彩礼,都按规矩认真执行,这是关系到氏族名声的大事。

氏族成员有共同的祖源,每个成员都以属于本氏族而自豪,他们关心氏族的前途,保卫氏族的利益,依据氏族的辈分,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清朝统治以前,鄂伦春族人的内部事务都由“穆昆达”管辖。在“穆昆达”之上再无更高的管理者。自清朝统治以来,在鄂伦春族人原有的氏族组织之上,又实行了一套路、佐等行政管理制度,这样“穆昆达”就逐渐为佐领所代替。到清朝后期,“穆昆达”的职权已逐渐为佐领所代替,“穆昆”会议也逐渐废止。

(二)家庭公社——“乌力楞”

氏族公社“穆昆”并非是鄂伦春族人社会的基本社会细胞,其基本细胞是“穆昆”之下的各个家庭公社“乌力楞”。“乌力楞”是鄂伦春语,即“子孙们”的意思,指同一父系所传的几代子孙。一个“乌力楞”就是一个父系大家庭,由几个或十几个小家庭“斜仁柱”组成。几个“乌力楞”方能组成一个“穆昆”。“乌力楞”是由一个父亲的后裔和其他亲属,包括配偶、女婿及收养的养子等组成。每个“乌力楞”都有一个家族长,鄂伦春语叫“塔坦达”。“塔坦”即火堆,“达”是首领或“长”的意思。“乌力楞”就是共生一堆火、同吃一锅饭的具有亲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同时也反映出当时的鄂伦春族人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9]

在17世纪末叶,随着交换的发展,火枪和其他铁器生产资料大量进入鄂伦春族的“乌力楞”,使生产力大大提高,因而也促进了鄂伦春族社会的飞速变化。原来存在于“乌力楞”组织中的一夫一妻小家庭(即斜仁柱)逐渐开始独立,成为鄂伦春族社会的新的社会细胞。这不仅是生产单位,而是消费单位。摆脱了原来主要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乌力楞”束缚,可以根据猎场情况或婚姻关系等原因搬迁到其他地方进行独立生产和生活,甚至可以加入到别的“乌力楞”之中。如史料记载:“毕拉尔路地区原来曾有纯粹以血缘关系组成的“乌力楞”,每个“斜仁柱”都由亲兄弟或父辈或子辈组成。[10]没有异姓男人在里面。而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地区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了,每个“乌力楞”都是由多个姓氏的家庭居住在一起。这样,就彻底冲破了原来家庭公社“乌力楞”的血缘纽带,古老的氏族制度开始衰亡和瓦解,作为主要以血缘关系纽带维系的家庭公社“乌力楞”这一名称的含义也不再是“子孙们”的意思了,而演变为“住在一起的人们”或“那一部分人们”的意思了。

20世纪初期,统治当局推行“弃猎归农”政策,新地域性的村社出现了,“乌力楞”组织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黑龙江的许多鄂伦春族地区,相继出现了由不同氏族和不同民族杂居的村屯,继而“乌力楞”这一名称也逐渐被“嘎辛”或“埃依勒”等名称替代。“嘎辛”(嘎因)是鄂伦春语,是村屯的意思。村屯长就称“嘎辛达”,负责管理村屯内的一切行政事务。

二、“卡拉”(哈拉)

“卡拉”(哈拉)是鄂伦春语,“姓”的意思。

17世纪40年代,鄂伦春人从黑龙江北岸迁移到南岸,当时,不是十几个氏族,而是七个氏族。其中,迁移到毕拉尔河一带的有玛哈依尔、恰日基尔、毛考依尔三个氏族;迁移到呼玛尔河一带有玛尼依尔、葛沃依尔两个氏族;迁移到托河、多布库尔河和甘河一带的有白依尔、柯尔特依尔两个氏族[11]

鄂伦春人的“卡(哈)拉”,一般都有某种含义。关于姓氏来源还有一个传说:一位父亲让他的五个儿子在三天内每人办一件好事,然后根据他们做的事情为他们命名。老大用红木做了五副精致的弓箭,父亲就给他起名叫“魏拉依尔”,意思是红木头;老二猎得一只又大又肥的公狍子,父亲就给他起名“古兰”,意思是公狍子;老三用狍头皮做了一顶逼真的狍头皮帽,父亲就叫他“戈钦”,意思是非常好、真聪明;老四把自己猎获的狍子分成六份,把头献给父亲,四条腿分给了四个兄弟,自己留下的是没有多少肉的前腔,父亲就给他起名叫“吴恰尔堪”,意思是分份儿没私心、办事公平;老五不声不响地把三天来自己所猎获的狍子、野猪、飞龙、灰鼠等摆放在父亲面前,不等父亲开口,四个哥哥齐声称赞:“莫日根,莫日根!”父亲随声附和说:“好,就叫莫日根吧。”意思是打猎能力强。他们的后代,就用他们名字的首字当卡(哈)拉,分别姓了魏、关、葛、吴、莫[12]

还有一个传说讲:有十八个兄弟姐妹结成九对夫妻以后,分别住在不同的地方,他们的父亲为了方便区别,就根据他们居住的区域给他们确立了不同的姓氏,住在库玛尔河的老大、老二、老三和老四姓玛拉依尔(孟)、葛沃依尔(葛)、魏拉依尔(魏)和古兰依尔(关);托浅和多布库尔河的老五和老六姓柯尔特尔依(何)和白依尔(白),住在毕拉尔浅的老七、老八和老九姓莫拉呼尔(莫)、杜能肯(杜)和吴查尔堪(吴),鄂伦春族人从此便有了姓。现居住在黑龙江省呼玛县和塔河县的鄂伦春族人中,孟姓、葛姓、关姓最多,其次是吴姓、魏姓;莫姓和吴姓则是黑龙江地区鄂伦春族中两个较大的姓氏;韩姓和杜姓是嘉荫县的较多;而何姓、白姓、阿姓的鄂伦春族人几乎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一带。[13]

三、氏族组织与职能

(一)实行氏族外婚制

实行氏族外婚制是每一个氏族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鄂伦春族人氏族的原则,也是维系氏族的纽带。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氏族组织已在逐渐消逝,很多的氏族习俗都在淡忘的情况下,而氏族内部禁止通婚还是被严格遵守着。氏族的基础及其基本职能是婚姻的保障。为了解决婚姻问题,经过全氏族成员的讨论同意,可以划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氏族。如玛哈依尔氏族和莫拉呼尔氏族就是这种情况,据传说这两个氏族原来是亲兄弟俩,由于人口少,解决婚姻问题有困难,于是就通过氏族大会分为两个氏族,并开始了相互间的通婚。划分氏族只开氏族大会还不够,还要举行杀牲祭天的隆重仪式,请萨满跳神之后方可正式划分,这为不同氏族的通婚创造条件。

(二)修缮氏族家谱

续族(家)谱、排辈分召开的大会每三年一次。在修缮家(族)谱大会上,要请外氏族的人念谱文,然后由“穆昆达”来宣读讲解家(族)谱,这项仪式很隆重,当打开家(族)谱读到祖宗的名字时,全体成员都要跪下聆听。由“穆昆达”亲自进行讲解。他具体讲明每个人的辈分,使全氏族人们都知道自己的祖先,知道自己辈分的大小,还要让人们懂得有关尊敬长辈及其礼节的规矩。还将在过去的几年里所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及名字,填写在家(族)谱里。要把氏族过继养子及过去三年中死亡人员的情况记清楚,把死者的名字从族谱中划掉。氏族大会对于违犯或破坏氏族习惯、道德的人和事要进行批评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被开除出氏族。对于长期离开氏族,杳无音信在三年以上者要开除出氏族。每次氏族大会,除解决上述问题外,同时还开展氏族范围的娱乐性活动。如举行唱歌、跳舞、摔跤、赛马和射箭等活动,人们尽情地娱乐。在这种修缮家谱中,贯穿着民主、平等的精神,氏族长按照道德和氏族习惯来管理家族成员。

(三)处理氏族内部重大事情

鄂伦春人之所以能够在长期的氏族生活中和睦相处,生活井然有序,是靠一整套传统的习惯法和道德规范来维持并调整的,每个氏族成员都严格遵守。当有一些违反氏族习惯法的行为时,氏族长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态度和事发起因酌情处理。解决并处理氏族内部纠纷,一是管教氏族成员中不听从长辈教导,解决打架斗殴和婚姻纠纷,对一般违反氏族习惯者,用柳条抽打,比如打架斗殴,经“穆昆达”教育仍不罢休,便对当事双方施以柳条棍刑,占理者轻打,理亏者重打。二是对虐待父母者要处以棍刑。三是对背叛氏族和氏族内婚姻或性行为者处理极严,轻则痛打,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氏族大会讨论,或开除族籍。四是对懒汉或不守规矩的要批评教育。五是对故意杀人者,以命抵命,误伤人命不予追究,如果死者是家中主要劳动力,肇事者要负责抚养死者家属至能够自食其力为止。六是对因酗酒伤人致死,则视双方是否有仇怨,无仇无怨,伤人者负责安葬死者并为其戴孝,还要向死者家属赔偿五至十匹马。七是氏族成员中如有被外氏族或外民族杀害或侮辱的,受害氏族有义务共同对侵害者进行血族复仇。

对违反者的处罚,一般通过氏族大会讨论并由“穆昆达”亲自执行,不准私下施行,否则也要按违反习惯法论处。

(四)设立氏族墓地

在库玛尔路和毕拉尔路地区,过去只要是一个氏族的人,有老人与家族中的人去世,都要埋在一个墓地。如果老人死在外边,不论多远,都要想办法把他的尸体运回本氏族墓地,他们称氏族墓地为“穆安”。墓地一般是在山坡下,有树有水的地方,他们认为“这种地方风水好,树有根,能生根发芽;水有源,潺潺不息,人有子孙后代,永续不断”[14]。正如文献记载:“鄂伦春人虽云通山游猎,居无定所,然而考其现居之处,皆有世代流传,打猎之时远行,隆冬即归旧业。各户均有祖墓,传守不移。所以,有云祖业万难弃置等语,颇尚古道”。至今,仍有一些鄂伦春地区的人们有氏族或家族墓地。

(五)收养(接纳)养子

在鄂伦春族中,没有孩子或没有男孩的人家可以收养养子,没有子女的人家一般都要在氏族内部或兄弟姐妹中抱养,这种情况只要双方商定就可以了。收养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外氏族的孩子,一般是孤儿,收养其他氏族的养子必须经双方氏族成员和“穆昆达”同意。二是在本氏族收养养子,主要是由近亲过继,也有因家人死绝而被远方亲属收养的。养子一般从小就到养父母家,养父母都拿孩子当亲儿女看待,养子也同样尊敬养父母,并有抚养养父母的义务。

在本氏族内部收养,收养叔伯兄弟的孩子,如果亲属内没有条件,在远亲中或非亲属中找。随着氏族内部和氏族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收养养子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别的氏族那里,甚至本氏族外的其他民族中去找。找养子只要有条件,氏族大会同样批准。

(六)严格禁止氏族内部通婚

氏族内禁止通婚是务必严格实行的氏族制度,这也是鄂伦春人维系氏族纽带的根本规则,他们认为氏族成员血统太近,对后代没有好处。血缘远一些通婚,对子孙后代有好处。鄂伦春族人的这些婚姻观念符合优生优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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