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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做到论证有充足理由,因而有说服力

时间:2022-06-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就是严格遵守了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充足理由原则的逻辑要求,就可以做到论证有充足理由,因而有说服力。下面,我们试举出一些论证的例子,来具体分析和说明怎样才能避免论证缺乏充足理由,从而做到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为了使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必须首先做到论题明确,即自己主张什么、赞成什么,以及反对什么是必须明确而不含糊的,否则就不可能有理由充足的、有说服力的论证。

最根本的是既要遵守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又必须遵守作为论证基本原则的充足理由原则的逻辑要求。而这些要求在逻辑论证中的具体体现,就是逻辑论证的有关规则。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就是严格遵守了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充足理由原则的逻辑要求,就可以做到论证有充足理由,因而有说服力。

下面,我们试举出一些论证的例子,来具体分析和说明怎样才能避免论证缺乏充足理由,从而做到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

(1)某报曾刊登一篇通讯,其标题亦即其论题是“积极建设无水草原”。

(2)某报曾刊载一篇哲学理论文章,文章题目亦即其中心论题是“黑格尔批判形而上学的局限性”。

这两例存在的问题都属于论题的问题,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论题不明晰的逻辑错误。例(1)中的“积极建设无水草原”,按其论题的本意,应当指积极建设那些“无水”的草原,即缺水的草原,使之成为水草丰盛的草原。但按论题本身的字面意义来看,一般都会将其理解为积极地去把草原建设成为“无水草原”,这显然是与其本意相左的。因此,这一论题就是一个含义不明、表述不清的论题。例(2)中的“黑格尔批判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是一个基于句子结构不严谨而引起歧义的论题。它既可以理解为黑格尔所批判的是“形而上学的局限性”,也可理解为黑格尔对形而上学的批判本身存在着“局限性”。

这种论题表述不清的错误,在逻辑学上就称为“论旨不明”的错误。如前所述,论题乃是论证的中心、主题,如果人们在论证中,对自己所要论证的主题不明确、不清晰,那又怎么可能去有效地组织论据对其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呢?为了使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必须首先做到论题明确,即自己主张什么、赞成什么,以及反对什么是必须明确而不含糊的,否则就不可能有理由充足的、有说服力的论证。

(3)日本影片《寅次郎的故事》有这样的情节:立志重新做人的少年寅次郎,戴着眼镜在大街上大摇大摆地走来走去。曲博见了,与之有下述一段对话:

曲:你以为戴上眼镜就有学问了吗?

寅:你是说气质吧!这当然很重要。要是戴上新兜裆布,就体健貌美了。

曲:现在说的是眼镜,不是兜裆布!

寅:打个比方嘛!你也戴着兜裆布吧?如果是新的,你不也感到舒服吗?

曲:我穿的是裤衩。

寅:啊?!你穿裤衩?我不能同你这种穿裤衩的家伙谈话!

(4)在一次考试中,老师发现一位学生老是偷看旁边同学的答卷,就生气地对该学生说:“吕平,你这是第四次偷看旁边同学的考试卷子了!”

吕平却回答说:“老师,不是我一再地偷看,实在是因为他写的字太潦草了。”

(5)在火车车厢里,一位先生刚刚把一只沉重的箱子放在一位女士的头顶上方的地方,女士抬头看看,担心地说:“先生,您的箱子要是掉下来怎么办?”这位先生却回答说:“太太,您不必担心,里面没有易碎品。”

以上三例存在的问题仍属于论题方面的问题,它们都没有保持论题在论证过程中的确定与同一,犯了混淆、转移或偷换论题的错误。比如,例(3)中的寅次郎在同曲博的对话和争论中,总是故意不保持谈话和争论的论题的确定和同一,一而再,再而三地把一个问题(论题)转移为另一个问题(论题)。这是一种典型的偷换论题的错误。例(4)中的吕平,当老师指出他“这是第四次偷看旁边同学的考试卷子”时,老师的意思非常明确,就是指他的行为已经多次违反了考场纪律,但吕平却回答说“因为他(指邻座的同学)写的字太潦草了”,意思是说,因他写的字太潦草了,我一次无法看清楚,只好多次去看。这样一来,他就把自己违反考场纪律的问题说成是一个他不得不多看几次的问题。这明显也是一种故意转移和偷换论题的错误。例(5)中的那位先生,明知该女士所说“先生,您的箱子要是掉下来怎么办”所隐含的担心(即“箱子掉下来砸上我(女士)的头怎么办?”),却故意将其转换为“太太您不必担心,里面没有易碎品”,这就把女士提问中所隐含的担心掉下来砸到头的问题,偷换为担心箱子里可能有玻璃等易碎物,如掉下后会使易碎物砸坏的问题。这同样是一种明显的转移和偷换论题的错误。

由于论题是整个论证活动所围绕的中心和主题,因此在论证过程中,不能保持论题的同一,那就将使论证过程漫无边际地东拉西扯,不可能有任何有效的、合乎逻辑的论证。因此,一切论证都必须做到在同一论证过程中,论题应始终保持同一。只有如此,论证才有可能是合乎逻辑的、有说服力的。

把上述有关论题的种种逻辑错误概括起来,就从反面警示我们:要使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就论题来说,必须遵守两条规则:第一,论题必须明确;第二,论题必须在同一论证过程中,始终保持同一。很显然,这两条规则集中地体现了同一律在逻辑论证过程中的逻辑要求,因而是我们在任何论证过程中都必须自觉遵守的。

下面,再分析有关论据的规则。还是先来看几个例子:

(6)某味精厂开发新产品,业务部主任在产品开发计划书中写道:新产品鲜为人知,需加大广告力度,申请广告宣传经费20万元。厂长阅后十分得意,提笔批示:既然鲜为人知,广告费可另作他用。

(7)在飞机上,乘客甲(小伙子)和乘客乙(老人)坐在一起。

乘客甲:请问,现在几点了?

乘客乙:我不能告诉你。我要是告诉你现在几点钟,你就会向我表示感谢。这样,话匣子一打开,就不容易收场了。过一会,我们一下飞机,你就会请我进咖啡馆。我也会请你到我家作客。我家有个小女儿,她长得很漂亮。于是,你就会爱上她,她也会爱上你。然后,你们就决定结婚。可是,你要知道,我是决不会把女儿嫁给一个连手表也没有的穷光蛋的。

(8)一位律师正在为一位被指控有盗窃罪的人辩护:“我的当事人仅仅是把手臂伸进窗户拿走了一些不值钱的东西。他的手臂并不代表他自己。可法庭竟要惩治他整个人,而保护起他有罪的手臂。”

“那好吧。”法官说:“按照你的逻辑,我宣布被告的手臂有罪,入狱一年。被告要不要一起前往,他自己选择吧!”

被告脸上露出了笑容。在律师的帮助下,被告取下了他的假手臂放在长椅上,然后离开了法庭。

以上三个例子都是涉及在论证过程中论据方面的错误,而且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没有能做到论据是真的而引起的错误。比如,例(6)中的厂长,所以批示“广告费可另作他用”,即对开发计划书中申请广告宣传费不予批准,其理由即论据是该味精厂出厂的新产品“鲜为人知”。“鲜为人知”的本意是极少为人所知,该厂长却将其曲解为新开发的味精产品,其“鲜”已为人所知,既已为人所知,宣传新产品就没必要了,故“广告费可另作他用”。这种建立在曲解语词(词组)固有含义基础上的论据,自然就成为了一个虚假论据。

例(7)和例(8)同样属于在论据方面出现了逻辑错误,但与例(6)略有不同。例(7)是把真实性尚未得到判明的论据用来论证论题的真实性。在例(7)中,乘客乙进行了一系列的推论:告诉你几点钟你会表示感谢我们会打开话匣子你请我进咖啡馆你就会到我家作客你会爱上我的小女儿我的小女儿会爱上你你们决定结婚。这一切虽是可能的,但却只是假设的,其真实性并未得到判明。把立论建立在这种假设的基础之上,犹如把房子建在沙滩上,论题的真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这种真实性未得到判明的论据即理由,逻辑学上称为“预期理由”。乘客乙的错误正是犯了这种“预期理由”的错误。

例(8)中的法官之所以被被告的律师钻了空子,作出被告的手臂需入狱一年的判决,以至被告脱下假手臂后得以合法离开法庭,原因就在于法官把在一般情况下手臂与身体是不可分的,“判手臂入狱也就等于判整个人入狱”这一相对于正常人而言皆为真的命题,视为在一切情况下都是真的命题,而将其应用于一个特殊情况,即安装假手臂者(其手臂可以离开整个身体),以至在仅判其手臂有罪后,安装假手臂者可放下假臂后自由离去。这种错误在逻辑学上就之为“以相对为绝对”的错误。

以上三例可见,为了论证合乎逻辑,有充足理由,对于论据来说,必须要求论据是真实的,而且其真实性应当是被判明了的。否则,就会犯“论据虚假”的逻辑错误,如例(6);或者犯“预期理由”的错误,如例(7)。而且,还要注意不能把在一定条件下是真实的命题,当作在一切条件下均为真的论据来使用,否则就会犯“以相对为绝对”的逻辑错误。

除上述以外,关于论据,还有一条重要的规则。先看下例:

(9)鲁迅先生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列举了当时社会上一些反对新思想的人反对改革的奇谈怪论。其中一段为:“卖国贼是说谎的,所以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无疑了。”

(10)一个路人与乞丐的对话:

路人:“你为什么求乞?”

乞丐:“因为需要钱买酒喝。”

路人:“那你为什么要喝酒?”

乞丐:“好有勇气求乞。”

上述两例都涉及当用论据的真来判明论题的真时,其论据的真又依赖于论题去说明。比如,例(9)中的所谓爱国者,一开始是用“你是卖国贼”作为论据来论证“我是爱国者”这一论题,随后又用“我是爱国者”作为论据来证明“你是卖国贼”。这样一来,“我是爱国者”和“你是卖国贼”这两个命题在同一论证过程中就互为论据。例(10)中的乞丐也同样如此。他先是以“需要求乞”为论据来论证他“需要钱买酒喝”,随后又以“需要喝酒”为论据来论证他“有勇气求乞”。简单地说,即以“求乞”来论证“喝酒”,又以“喝酒”来论证“求乞”。这种将论据的真依赖于论题来说明的论证就是一种循环论证,而循环论证使论据与论题互为论据,其结果只能是什么也未能证明。因此,为了保证论证合乎逻辑,有充足的理由,就必须使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于论题来说明。否则就会使论证陷入“循环论证”的错误。

概括上述,为了论证合乎逻辑,有说服力,就论据来说,必须遵守下述两条规则:第一,论据应当是真实的,而且其真实性应当是已被判明了的;第二,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论题来说明。很明显,这两条规则实际上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

最后,再分析和说明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还是先看下面的例子:

(11)某中学高一班的两位同学小蒋和小申在学校旁的马路上散步。忽然,一个外国人向他们走近,并用英语向他们询问起来。他们虽然正在学习英语,但那位外国人讲得很快,他们根本听不明白。正在尴尬之际,一位青年人走了过来,很快弄清了那位外国人要询问的问题,并相互亲切地交谈起来。小蒋和小申带着极为羡慕的眼光注视那位青年人。小蒋说:“这个人肯定是个翻译。”小申问:“你怎么知道?”小蒋回答说:“你不是看到,他英语讲得很好嘛!”小申想想后说:“这倒是很有可能。”

(12)甲、乙二人有如下一段对话:

甲:我在马路上经过仔细观察,终于找到纺织业不景气的原因。

乙:真的?那你说说看。

甲:历来都是女士和小姐们在服装上翻花样,可是,现在的女士和小姐们穿得越来越少了。过去,一件衣服的料子,现在可以做三件。这样,就有三分之二的纺织厂只好关门大吉了。

(13)在中世纪的欧洲,亚里士多德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亚里士多德认定人的神经是在心脏汇合,而当时的解剖学家已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是,一些解剖学家就请宣传亚里士多德的经院哲学家去看人体解剖。不料,经院哲学家们看后竟说:“您清楚明白地使我看到了一切,假如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没有与此相反的说法,即神经是在心脏里汇合的,那我也就必定承认神经在大脑里汇合是真理。”

以上三例都涉及论证方式,而且稍加分析就会使人感到,它们都存在大致相同的问题:从它们的论据出发不可能必然推出它们的论题。比如,例(11)中的小蒋何以会认定“这个人肯定是个翻译”呢?他提出的论据是“他英语讲得很好”。这表明他在论证中使用了下述这样一个省略了大前提的三段论:

(英语)翻译是英语讲得很好的(被省略前提)

这个人是英语讲得很好的

所以,这个人(肯定)是翻译

然而,这个三段论却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了中项一次也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因为其中项“英语讲得很好的”是两个肯定命题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因而该推理是一个无效的三段论。既然是无效的三段论,其前提就不能必然推出结论,论据也就也就证明不了论题。在逻辑学上,这样的论证错误就称为“推不出”(或“不能推出”)的逻辑错误。

在例(12)中,甲提出的论题,虽然隐涵着对某些妇女时装过露的某种讽刺,但仅仅根据一些妇女衣着的表面现象,以此作为论据来解释(亦即论证)“纺织业不景气”(论题)的现实,即使其论据所提供的理由也是一种理由,那也不过是一种表面理由或者说片面理由,而不是“纺织业不景气”这一论题得以成立的充足理由。因而也犯有“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例(13)中所说的那些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们,他们之所以要顽固地坚持“神经是在心脏里汇合的”这一与人体解剖事实“神经是在大脑里汇合”相违背的观点(即论题),只是因为这一观点是他们崇拜的权威,即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这种不顾科学事实而仅仅以某个权威的言论(或以某个人的地位,品德等)作为论据来确立论题为真的错误,就是论证过程中的一种“以人为据”的逻辑错误。以人为据并不能保证论题必然从论据中推出,因此这同样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的一种表现。我们在论证过程中不时遇到的“因人纳言”、“因人废言”等等,都是这种“以人为据”错误的不同表现形式。

概括上述情况不难发现,为了使论证有充足理由、有说服力,还必须对论证中的论证方式提出一条规则:论据必须能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这就是说,论据要或为论题的充足理由,论证过程所使用的推理就必须或者遵守必然性推理的推理规则,或者遵守提高或然性推理(主要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结论可靠性程度的基本原则。很明显,这一条规则正是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的体现。

上面,我们分别介绍了在论证过程中,有关论题、论据以及论证方式等诸方面所必须遵守的规则。由于这些规则是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充足理由原则在论证中的体现,因此无论是论证某论题为真的证明还是论证某论题为假的反驳,任何论证只有全面地遵守了这些规则,才能保证其论证和论证过程是合乎逻辑的,有是充足理由的,因而是说服力的。否则,就会因违反相应的论证规则而使论证不合逻辑,没有充足理由,因而也就没有说服力,达不到论证的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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