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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情况分析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未分配利润通常用于留待以后年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上市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了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未分配利润作为所有者权益的重要项目,来源于利润表历年的积累,每期都在变化,引起未分配利润项目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绩,包括本年度的经营活动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活动,因为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历年生产经营业绩积累的结果;(2)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企业确认本期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就会减少,相应的股东权益也减少。如果企业暂时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就累计下来了。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未分配利润通常用于留待以后年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由于未分配利润相对于盈余公积而言,属于未确定用途的留存收益,因此企业在使用未分配利润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比较少。

上市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了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由于各种原因,如平衡各会计年度的投资回报水平,以丰补欠,留有余地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予以全部分完,剩下一部分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样,一年年地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

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实战演练1企业资产结构分析演练

案例:

案例分析:

红光电器2012年货币资产比重比较稳定,较2011年上涨了1.79%,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支付能力;应收款项比重上涨幅度较大,高达7.83%,虽然与企业营销模式改变有关,但应密切关注回款状态;存货下降幅度较大,达到了9.68%,结合应收账款增加可以看出,是由于企业赊销较多才导致库存急剧下降。

企业流动资产的内部结构是多少比较合理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应首先选择一个标准,然后将流动资产结构与标准进行比较,以反映流动资产结构变动的合理性。一般来说,选择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或财务计划中确定的目标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是该部门目前已经达到的平均水平,具有代表性,应当认为是合理的。企业财务计划关于标准的选定是根据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确定的,也可作为评价标准。

实战演练2企业应收账款分析演练

案例:

鸿发化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石化及有机化工产品、合成橡胶、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化肥及无机化工产品等。2012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39亿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上升26%,但净利润却为负的8.4亿元。公司年报业绩的巨大风险在2012年中期已经有征兆,在2012年1至6月实现销售额与2011年同比上升16%的同时,应收账款却同比上升了66%,是资产中增长最为迅速的项目,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鸿发化工公司2012年中期的应收账款总量和增速均为最高。

从2012年全年来看,鸿发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增加额达14.93亿元,是所有上市公司中增速最为陡峭的公司。由于应收账款对流动资金的占用,为了克服现金流入不足的压力,该公司只有增加有息负债,从而使有息负债规模从年初的35.81亿元扩大到年末75.55亿元,净增40亿元,当期负担的财务费用则达到6亿元。

鸿发化工公司2012年的业绩可谓险象环生,不仅是要承担高额的财务费用,而高达30亿元的应收账款,其坏帐准备的计提将给业绩造成巨大的压力。

实战演练3企业借款情况分析演练

案例:

永发糕点厂急需流动资金,曾向某印刷厂借款100万元。过后印刷厂多次催要未还,现已逾期一年多尚未偿还,现该厂被某厂兼并,成立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永发糕点厂的法人代表任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可是该厂长却不承认应该还印刷厂的欠款,推说糕点厂的债务还没交接,原糕点厂厂长却说根据移交协议,糕点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食品厂负责。试问:这笔借款应向谁索取?用什么方法追索?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和《经济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在印刷厂与镇办糕点厂的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印刷厂债权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糕点厂被某食品厂兼并,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糕点厂的债权债务应由食品厂承担。食品厂只有在完成兼并糕点厂后才能与外商合资办食品有限公司,这表明食品厂厂长所称的糕点厂的债务没有移交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印刷厂可依法请求食品厂返还糕点厂所欠印刷厂的借款和利息。如果食品厂不能偿还,印刷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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