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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和净利润表勾稽关系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净利润 (收益)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净利润多,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好;净利润少,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差,它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2)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保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优先,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4)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

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出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留用利润。在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2.利润分配的程序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亏损年度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在5年内未能弥补的亏损,从第6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体现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它既是保全企业资本、防止因滥分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需要,也是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而通过内部积累资金的需要。

具体而言,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是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减去用于罚没损失和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转增资本金以后,其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支付优先股股利

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优先股发放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约定的股息率或金额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的报酬。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因此,普通股股东分派股利时,要以付清当年或积欠的优先股股利为条件。优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须在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出于未来发展的需要,或基于比较谨慎的财务策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相对于法定盈余公积而言,任意盈余公积没有规定的提取比例,不受外力强制,体现了自愿性。也就是说,计提与否及计提多少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5)支付普通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利率或每股股利金额,向普通股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普通股股利的实质是企业财富中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那一部分盈余收益。因此,股利的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即会计账面上必须有税后盈余,这是股利分配的前提。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 “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即为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本年未分配利润加上上期未分配利润的合计数,即为本期末未分配利润累积数。

【例9-1】 某企业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2480万元,全年固定成本570万元 (含利息),变动成本率为55%,所得税税率为25%。年初有已超过5年的尚未弥补亏损40万元。该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40%,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解:

2016年税后利润=(2480-570-2480×55%)×(1-25%)=409.5(万元)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409.5-40)×10%=36.95(万元)

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409.5-40)×5%=18.475(万元)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40+409.5-36.95-18.475=314.07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314.075×40%=125.63(万元)

未分配利润=314.075-125.63=188.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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