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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分配利润可以全部分配掉吗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企业依法上缴所得税,是其利润分配的首要步骤。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企业。

第一节 利润分配概述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企业、投资者等有关各方的利益,涉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同时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二)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三)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四)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应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出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留用利润。在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一)依法交纳所得税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国家做出统一规定,企业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每个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及时、足额地上缴所得税。企业依法上缴所得税,是其利润分配的首要步骤。

(二)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计提法定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结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第三,计提任意公积金。

第四,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企业。

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包含有下列逻辑关系。

第一,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此外,还可以用以前年度的公积金弥补。

第二,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第三,企业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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