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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的法律规章演变和具体执行来看中国股市监管制度安排的特色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从相关的法律规章演变和具体执行来看中国股市监管制度安排的特色在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现实中,证券交易所在整个监管制度安排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是非常怪异的。

四、从相关的法律规章演变和具体执行来看中国股市监管制度安排的特色

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现实中,证券交易所在整个监管制度安排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是非常怪异的。从法律上讲,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自律组织;但在行政管理上,它是由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从部门规章和机构章程上讲,它的管理和理事机构应该产生自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但在组织人事的实际隶属上,它的领导班子却是由证监会派出和任命的(证监)会管干部。

这种法律和法规在书面上、形式上和现实中的严重脱节和背离,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社会政治演化背景所决定、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

我们可以从国家大法《证券法》、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机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这三个层面的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演变过程,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表1-1 《证券法》中有关证交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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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表1-2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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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表1-3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各版本的演变和比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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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从两个版本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历年颁布的四个版本的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交所1990年创建时、1993年修改和1999年发布并沿用至今的三个版本的章程中,有关证交所市场地位、性质、角色、作用,以及权力机构及其人事组织运作方式的制度安排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1)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市场自律性组织——1999年版《证券法》没有相关规定、而2006年版《证券法》增加了有关证交所是市场“自律”的组织特性,这也许是对1999年版证交所章程相关规定的追认;而证监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章程(除了1990年版外)中都有“自律”的组织特性的规定。

(2)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会员制的法人——这没有在《证券法》中体现(因为无此必要),但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章程的历次版本中始终有明确规定;但现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已删除“会员制”和“事业”这两个限定词,而现行的证交所章程尽管保留了“会员制”,但删除了“事业”的性质限定。

(3)证券交易所是一个非营利机构——这在1999年版《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2006年版的《证券法》中不再出现“非营利”这样的限制,这也许为证交所向营利性机构转变的国际趋势预留法律空间,但在证交所的章程中始终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章程中还是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

(4)证券交易所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机构——在《证券法》的两个版本中有关证交所一章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证交所必须接受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管理和监督,只是在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中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1993年版《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是“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而在1996年以后的版本中都改为“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在证交所章程中,在成立伊始规定为“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此后的版本中就不再有明确规定。

(5)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这没有在《证券法》中体现,但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章程中始终有明确规定,奇怪的是现行的证交所章程却去掉了“最高”这两个字。

(6)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这无须在《证券法》中体现,但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章程中始终有明确规定。

(7)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作为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并有每届三年的任期——这无须在《证券法》中体现,在原来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没有相关规定,但在目前执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各版本的证交所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

(8)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产生和任免——《证券法》规定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交所章程中有进一步细化的、针对任期(三年、连续不得超过两届)和人员身份(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的限制。

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和现实中,证券市场的领导权、管理权的执行和转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从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到1993年7月《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并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实质性地实行会员制的管理办法,即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交易所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提名、总行批准、理事会聘任。这一时期证券交易所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其实际的领导和管理权归属于上海和深圳地方政府。

1993年7月《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交易所的管理进入国家和地方共同领导和管理的阶段。依照1993年版《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两部分组成。非会员理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报证券委备案”(第十九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报证券委备案”(第二十条)。

1996年8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颁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废止。而在1996年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将1993年版《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中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同时将证券交易所领导层产生办法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聘任”(第二十四条)。

1997年7月2日,根据国务院第150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将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交易所正副总经理由证监会直接任免,正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36)此后,在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证券委修改颁布、12月10日执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重申了1996年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但对证券交易所领导层产生办法则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第二十四条)。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仍重申了这几条。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它经历了一个自主管理——地方政府管理——中央地方双重管理——中央直接管理的发展过程。

见诸于法律和法规上面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书面形式,它们的落实还需要司(执行)法和行(行使)政系统有法必依的作为。在现实中,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才是制度安排能够正常运作的根本性要素。

可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运作中,从1997年开始到1999年完成了证券市场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系统的建立之后,在组织人事上,证交所的理事长、总经理,乃至一部分副总经理,都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成为所谓的(中国证监)会管干部,总经理基本上是公务员担任(即由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出任、在任期间持续保持公务员的行政职级、并且大多数在离开证交所总经理岗位后继续以公务员身份和原有或更高行政职级回归政府部门任职),副总经理人数常常超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1~3人的数量。

表1-4 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历任理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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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注:1997年初上海证交所理事长李祥瑞因病去世后,理事长的职务一直空缺,职能由执行理事龚浩成代行。

在行政组织体系的保证下,作为证交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就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甚至在证交所的章程中竟然违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常识,将作为部门规章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迄今仍明确规定的“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修改为现行的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权力机构”。而证监会现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尽管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对证交所这个特殊的法人的定性中去掉了“会员制”这个限定词,使得同一个部门规章前后法理出现了明显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在现实运作之中,从1999年新的一届理事会产生之后,上海证交所迄今10年多时间里没有再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尽管在2001年10月由中国证监会下派并任命了新的理事长,但在此前后并没有召开会员大会,该届理事会也自动延任至今。

在实际的管理运作中,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理事会和总经理的任期、总经理身份的限制、副总经理的人数等,都与《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

表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历次会员大会(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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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时至今日,在现实中,证券交易所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证监会所管辖的行政系统中的一个下属派出机构,它的市场自律性管理功能和它所属的垂直行政领导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和制约。因此,除了组织人事权和最高权力机构在现实运作中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矛盾以外,特别是对于证交所这个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市场角色与作用的发挥,在现实中也出现了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明显冲突(38)

这种矛盾和冲突,是证交所丧失了作为一个市场组织者和自律组织功能的表现,也是证交所沦为中国证监会这样一个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派出机构的后果。它不仅是政府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这个需要高度法治的地方带头有法不依的结果,更是中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安排和执行失常的最生动的注脚……

【注释】

(1)分别见1985年2月4日、1984年11月12日、1984年11月5日、1987年2月23日《世界经济导报》。

(2)该“建议”执笔人为:王波明、高西庆、王巍,作者还有:刘二飞、茅桐、王大伟、李青原、盛溢。

(3)该小组由8人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司司长宫著铭、经贸部部长助理周小川、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总经理张晓彬、中国人民银行博士生蔡重直、纽约证券交易所经济师王波明、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高西庆、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大刚、“中创”工作人员许小胜。

(4)在《中国证券市场创办与管理的设想》中还包括了《筹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想和可行性报告》《建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建立证券管理法的基本设想》等子报告。参加报告研讨的诸多人士日后都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骨干,长期活跃在证券市场的各个领域。

(5)参加会议的还有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原国家经委副主任吕东、体改委副主任安志文、高尚全、央行金融管理司司长金建栋等30多人。详见张劲夫《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由来》,《百年潮》2001年第2期。

(6)1988年11月9日有关《中国证券市场创办与管理的设想》的汇报会最后形成的共识是:从总体上看,建立证券交易所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但从今后改革发展趋势来看,这是必然的。详见张劲夫《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由来》,《百年潮》2001年第2期。

(7)“联办”英文名全称为“STOCK EXCHANGE EXECUTIVE COUNCIL”,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等9家官办企业各投资50万元发起成立。

(8)该资料现存档于深圳证交所。

(9)同上。

(10)以上资料现存档于深圳证交所。

(11)目前外界流传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筹建方案就是该次会议上讨论的文本,即题为《关于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现存档于上海证交所。

(12)详见《上海证券市场十年》,龚浩成、金德环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8页。

(13)转引自对龚浩成采访记录。

(14)该资料现存档于上海证交所。

(15)同上。

(16)转引自对龚浩成采访记录。

(17)转引自对龚浩成采访记录。

(18)该资料现存档于上海证交所。

(19)同上。

(20)该资料现存档于上海证交所。

(21)两家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采用了不同的组织结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公司制。1991年7月,深圳证交所在得到中央批准正式开业时也改为会员制了。

(22)英文全称为“SECURITIES TRADING AUTOMATED QUOTATIONS SYSTEM”。

(23)几乎同时成立的还有有人民银行背景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创办的全国电子报价系统(NET),功能和STAQ基本相同。1994年,两家都开始进行法人股流通的试点,并都在1999年被中央政府关闭。STAQ和NET开通至关闭,前后共有17家公司挂牌交易,STAQ10家,NET7家。

(24)该资料现存档于上海证交所。

(25)详见张劲夫《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由来》,《百年潮》,2001年第2期。

(26)详见《有了改革权限当市长才有点意思——关于深圳几项重大改革的回忆》,2008年5月5日《深圳特区报》。

(27)此后不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在会见香港一位客人时对此事件的说法是:“‘深圳股票事件’是一次技术失控事件,当然其中包括很多人为因素,国家将会切实查办贪污行为,而对于那些纯粹属于技术失控的问题,则需要吸取有关经验教训。”详见张劲夫《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由来》,《百年潮》2001年第2期。

(28)见《资本人物访谈录》,海南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8页。

(29)例如,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1992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30)327国债期货合约对应的是19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1995年6月到期兑付。由于对当时通货膨胀率及国债保值补贴率的不同预期,造成该期货品种多空双方分歧较大。1995年2月23日,327合约价格大幅上涨,做空主力万国证券公司按其持仓量和价位,一旦合约到期,其亏损将高达60多亿元。为维护自身利益,万国证券在148.5元价位封盘失败后,铤而走险,于交易结束前8分钟大量透支交易,以700万手、价值1400亿元的巨量空单,将合约价格从151.3元打压至147.5元收盘,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当夜,上交所宣布当日最后8分钟327合约的交易存在严重违规,判定无效。鉴于该事件的恶劣影响,1995年5月,开市仅两年半的国债期货交易试点被宣布暂停。

(31)深圳证交所创建时只有副总经理王健和禹国刚。1991年,王健病倒。1993年,中国证监会派出交易部主任兼信息部主任夏斌任深圳证交所总经理。这时,尽管深圳证交所的管辖权仍属深圳地方政府,但中国证监会却已经取得深圳证交所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和参与权。

(32)详见《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阚治东著,中信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55~197页。

(33)见《深市物语》,禹国刚著,海天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500页。

(34)详见《上海证券市场十年》,龚浩成、金德环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271页。

(3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版本章程,在主要内容上和上海证交所各版本章程基本相同。

(36)见《深市物语》,禹国刚著,海天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500页。

(37)深圳证交所第一年四届会员大会分别于1991年6月、1992年5月、1994年5月、1996年9月5日召开,1996年之后未见新一届会员大会召开的记录。

(38)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证交所上市审核权的得失和行使,详见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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