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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的规范表达到具体的行动逻辑

时间:2022-0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环境法律制度发展的进路以及环境治理手段的发展可以判断,中国的环境事务演进的基本逻辑是从环境公权力的单维治理向以“政府—企业—社会个体”相结合的复合模式转变。尽管环境治理的功能逐步通过市场手段和个人环境利益的主张得以分化并更有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依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
从制度层面的规范表达到具体的行动逻辑_环境义务规范论

第六章 模式论:从制度层面的规范表达到具体的行动逻辑

消费者的环境公民身份不仅是消费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角色定位,也是环境法治实践中社会成员最基本的法定身份。这种身份以设定相应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形式来界定其行为的空间和限度。因而,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行为以及因消费而制导的对自然环境的权力意志之于环境的重要影响,决定了消费者环境公民品格更具有法律意义和制度取向,对环境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通过环境法律制度发展的进路以及环境治理手段的发展可以判断,中国的环境事务演进的基本逻辑是从环境公权力的单维治理向以“政府—企业—社会个体”相结合的复合模式转变。尽管环境治理的功能逐步通过市场手段和个人环境利益的主张得以分化并更有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依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重大环境事件频发、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加剧、环境利益的城乡分配不公、生态补偿的具体机制不完善等各方面的问题仍在困扰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进程。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境况的基本原因是多元化的环境治理机制尚未成熟,多中心的协调共治制度的缺位使环境公民缺乏进入环境公共事务的常规化通道。而社会个体的有效参与对于环境公共事务而言尤为关键且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缺少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事务的参与以及对公权力和企业经济欲望的制衡,我们就无法达致将环境事务推向善治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在这里将要重点讨论的是社会个体(即环境利益相关者)将如何通过环境义务的规范化表达参与到环境事务中来,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在消费视界下,环境义务的规范化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的消费行为应当遵行的义务体系;二是作为环境公民的个体的环境义务在环境事务中的实践表达。其中,前者侧重于义务规则体系的构建,而后者更倚重通过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形成来彰显环境公民的参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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