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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中国经济再平衡发展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金融对中国经济再平衡发展的促进和制约作用过去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增长的巨大成就,中国金融业也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多样化,获得了突出发展。以下我们着重从几个领域概述金融部门发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再平衡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并概述推进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原则方向。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是各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领域。

第二节 金融对中国经济再平衡发展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过去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增长的巨大成就,中国金融业也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多样化,获得了突出发展。但是,正如前面已指出的,中国经济增长中还存在许多不平衡的结构性问题,中国金融业在一些方面也有诸多滞后和不足的问题。在一些领域中,中国金融部门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结构转变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支持作用。但在另一些地方,中国金融部门的滞后和不足则尚未使金融业的这些积极重要的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以下我们着重从几个领域概述金融部门发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再平衡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并概述推进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原则方向。这些领域包括中小企业、三农、非国有企业、投资资金来源和非正规金融、消费信贷和绿色金融。

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是各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领域。中小企业问题关系到城市化和服务业的发展,关系到就业增长,关系到城乡发展的再平衡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再平衡。简言之,中小企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

中小企业发展是否顺利,实质上是社会经济环境和条件的一个综合反映。在一定时期中是否能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必要和充分的法律法规保护、公平交易制度、合理税收待遇、劳动市场供给和融资便利等等,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的成长速度。

就金融部门的作用而言,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是一个重要的相关问题。如前提及,我国金融部门(银行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就形成了向大型国有企业部门倾斜的倾向,很长时间里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就处于边缘地带。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尤其是进入21世纪初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开始受到重视,政府和金融部门也积极行动,提出了许多旨在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办法。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继续存在。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多方面的表现。一个反映指标是获得融资的利息成本的高低。表2-2估算了我国工业企业按大中小型划分年度利息支付与年末负债总额的比例。这个比例可被近似地看成是融资成本相对高低的反映。可以看到,从2004年到2010年,大型企业的利息支付/负债总额比例一直显著地低于中型企业,例如,在2004年和2010年,大型企业利息支付/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1.76%和1.49%,中型企业分别为1.9%和1.66%;小型企业的利息支付/负债总额比例在2004年和2005年低于大型企业,但在2006年和2010年高于大型企业。

表2-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息支付率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有关各年);“小型企业”数根据全部企业数减去“大型企业”数和“中型企业”数得到;“利息支出”为年度数;“负债总额”为年末数;2010年数为1~11月快报数。

如果认为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率一般地高于中小企业,那么,其支付利息的能力也应该优于中小企业。但在利息支付/负债总额上大型企业的较低比例表明它们获得了一定的节约,拥有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优势。这或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在获得融资便利和条件上的相对不利之处。

表2-3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按大中小类型划分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对小型企业贷款增长在2008年为三者中最慢者,但在2010年为最快者。三者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比重)在2010年分别为43%、33%和24%。大型企业占比相对2008年有显著下降,中型企业不变,小型企业则上升了。如果这些统计数据覆盖全面,那么意味着小型企业在贷款可得性的境况已有显著改善。

表2-3 金融机构对大、中、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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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08年和2009年数来自《中国金融年鉴》(2009年和2010年),2010年数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数据均为年末数。2008年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21家主要金融机构及15个省市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的大中小企业贷款的调查,这些机构贷款占全金融机构贷款的92.4%,而2010年与2009年数是所有金融机构的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情况。

过去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提供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提供的有关2009年和201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末,主要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共计70.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占据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主要份额,具体比例为:国有商业银行36.8%、股份制商业银行20.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16.3%、政策性银行13.9%、城市商业银行10%、外资金融机构2.1%、邮政储蓄银行0.6%和城市信用社0.3%,应重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较低。2009年末,小企业贷款占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各项贷款的比重分别为49.7%、40.7%、38.2%、30.5%和27.3%。以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增加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信贷额度。2010年,大型银行凭借其规模和广泛的网点分布继续保持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绝对量的优势,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中的竞争格局虽然没有发生根本性逆转,但从网均贷款和网均户数情况来看,中小银行仍保持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的相对优势,中小银行单位网点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和贷款余额仍高于大型银行(史建平,2010)。

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过去发展相对滞后。受国务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提交了一份“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发展滞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应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其中,民间资本开办的小额信贷公司以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作为服务对象,可有利于填补以往城市金融服务中的盲点。

国内外都有学者提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和成本问题应从金融部门的改革调整入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办法。Berger,Udell(1995)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上的“小银行优势”看法:与大型金融机构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林毅夫、李永军(2001)认为,不同的金融机构给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样的,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金融服务三农

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如何解决,关系到中国经济结构再平衡和经济增长可持续。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虽然有过“农业是基础、工业是主导”这样的口号,但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实际上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农民和农村人口收入水平长时间并大幅度地低于工人或城市人口。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农业部门和农村经济状况有所改善,许多地方农业生产获得了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的商业化和现代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但总体上说,农业部门和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国民经济,农民或者说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我国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带着城乡之间、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

改变这种结构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农业生产方式、土地经营制度、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等等。金融部门的作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农村金融体制以及以城市为基地的金融机构都可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转型提供有利和有力的支持。

有的时候,在有的地方,金融部门的内部调整却可能出现不利于农业部门和农村经济的效应。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我国以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调整的直接目的减少国有银行体系中业已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和政策性负担,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为建立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措资本金的新机制进行准备。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陆续减少了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而且在资金管理和经营体制上也进行了若干重大调整。有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国行政村的覆盖率仅为3.8%(陈锡文,2010,第122页)。仍在县镇保留下来的许多银行机构继续提供储蓄和支付服务等方面业务,但在贷款和担保一类的信贷提供业务方面出现了明显收缩。

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活动出现一定收缩的同时,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作为农村地区传统金融机构主体的农村信用社多年来一直处在调整整顿进程中,不同地区的情形互有差别。许多地方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合并组建了农村信用社联合组织,包括村镇银行和地区银行。还有许多非银行的贷款机构和资金互助社也陆续出现。农村金融网点在数目上恢复了一定程度的增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11年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第5页)。

农村信用社改革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整顿后,涉农信贷总额不断增加。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3.87万亿元和2万亿元,比2007年末分别增长77%和68%。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同时下降。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例从2006年末的27.93%下降至2010年末的4.2%(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11,第9页)。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也有明显改善,初步扭转了以前的亏损局面。有研究者认为,国内农村信用社目前仍存在若干显著问题,包括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官办色彩仍较浓厚,内部治理存在问题,省联社管理体制有不合理之处,联社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充当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参见王曙光,2008)。另外,陈雨露(2010)也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弱化了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与之相对应,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重点也有向城区转移的趋向,尤其是当农村信用社的“主导权”直接移交给各地方政府后,这种“去农化”取向更加明显。而且,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农村信用社“脱农变异”必将造成大规模的农贷资金分流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进一步缺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宗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一家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性银行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债券发行,资金运用主要是配合重要农产品收购提供专门的信贷服务(以粮棉油收购信贷为主),同时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县域城镇贷款业务等。2004年后还开办农村和农业商业性贷款试点。

除上述金融机构外,近年来许多地区还出现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一些省份已经开展在农村地区推广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为了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开放。2008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希望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末,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达到2-451家,比上年末增加1280家(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11年,第15页)。

表2-4显示近几年涉农贷款统计数字及其变动。2008~2010年,国内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即面向农林牧渔业、农村和农户的贷款)保持了增长势头,尽管增长速度有所波动。

表2-4 2008~2010年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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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来自《中国金融年鉴》,2010年的数据来自《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年末数。

涉农贷款每年都在增加,而各项贷款总额每年也在增加。表2-5显示1998年以来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可以看到,这个指标在10多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一直维持在5%左右。

表2-5 1998~2010年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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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长期研究农村经济的专家陈锡文指出,国内银行部门在朝着现代商业银行体制转型过程中,“软预算约束”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在同时农村金融却出现了严重萎缩,具体表现为:机构减少、信贷减少、资金流出、管理权限上收等(陈锡文,2010年,第122页)。

农村金融领域中出现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信贷资金回报率相对于现代工业和其他许多非农产业而言,可能受到传统农业活动的低生产效率的重要制约。但是,在现代经济中,并非所有农业活动都是低生产效率。而且,即使许多农业生产活动产出效率相对低下,这也不必然意味着不可以有相对应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的相对不发展,根本原因还在于金融体制和相关的经济体制,包括物权关系、土地产权制度、商业信用、企业组织结构以及强烈受到若干政策影响的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体制和经营行为。

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对未来我国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增长和经济结构再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快农村金融领域内的改革调整,以积极思路推进相关领域内的制度建设和改革。

在农村金融领域,还有农村保险和农业保险问题。规避农业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农业保险也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较频繁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威胁着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应当通过设置风险分散机制来降低农业风险。农业保险是我国农村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设需要大力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与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品质。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1亿元。农业保险承保品种不断增加,开办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险种已从2007年的5个增加到14个,并覆盖了所有粮食主产区。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3943亿元,覆盖农户1.4亿户次,同比增长5%。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进一步发挥。在2009年东北旱灾中,农业保险为5300万亩受灾作物支付赔款20亿元。在2010年全国性重大洪涝灾害中,为4500万亩受灾作物支付赔款26.91亿元。2010年全年为2066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00.69亿元,与上年持平(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11,第24页)。

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府引导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则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农业保险整体水平低,全国农业绝大多数没有任何保险,缺乏保险保障,遭受自然灾害后只能自担风险;其次,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单一,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主要由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财险公司所占据。虽然在政府引导下,农业保险改革试点的工作在全国各地展开,正探索新的运营模式,但是仍然没有形成气候,没有形成结构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再次,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努力促进城市保险市场与农村保险市场良性互动,形成城乡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努力方向。

非国有企业

第一章第二节指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是各种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支持和扶植的重点。尽管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多种形式的非国有企业得到政策允许出现并成长,有的时候一些非国有企业也得到种种政策优惠(例如从事来料加工出口贸易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曾得到显著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在国内市场上,总的看,国有企业享受的政策优待远远超过非国有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中央政府也数次调整过国有企业政策方针。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提出过“抓大放小”的说法,意指中小型国有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产权调整,不再一成不变地从属于政府经营体系。后来还有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逐渐退出”的说法。其含义是国有企业将主要集中于非竞争性的、存在明显自然垄断效应的少数领域,多少有些类似的说法是国有企业,尤其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大型或超大型国有企业将继续在战略性行业发挥主导性作用。

与国有企业政策方针调整相伴随的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调整。目前,中国有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的部门(从属于国务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除了这个部门之外,其他许多政府部门(包括省市等层次上的地方政府)也以多种方式行使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职能。

总的看,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比过去有了大大的缩小,在社会总产出规模中所占比重也有显著下降。

正因为如此,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就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状态,尤其在涉及结构调整、就业增长、创新活力等方面具有了比过去大得多的意义和作用。樊纲(2000)指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支撑着经济的增长,而且改变着国有部门改革的条件和环境。

但是,在金融服务和支持方面,国有企业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继续得到金融部门的有力支持。而且,在金融部门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中,国有企业得到的便利和条件显著地优于非国有企业。

中国金融学会编辑的《中国金融年鉴》(2003年)载有“关于非国有企业贷款情况调查的报告”,该报告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0月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的184个地级市(区)[占全国地级市(区)总数的55.4%]进行的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统计结果为:2002年前9个月,非国有企业的融资中金融机构贷款占35.7%,企业、职工自筹占24.7%,占用客户资金占17.4%,民间借贷占10.7%,票据融资占8.2%,外商投资占2.8%,证券市场融资占0.6%。另一方面,在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等外源性融资中,非国有企业贷款融资占比最高,为93%;票据融资占比次之,为6.2%;股票融资占比为0.8%;债券融资占比几乎为零。这表明,当时贷款是非国有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表2-6数据表明,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之和与各项贷款总额之比从2004~2009年的数据依次为:6.9%、6.1%、4.8%、4.8%、4.6%、4.6%(据表2-5单项数值加总),这说明非国有企业中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得到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比重很低,并且从2004年的6.9%减少到了2009年的4.6%。当然,非国有企业的类型中还包括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类型的集体企业,据此推算,非国有企业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要大于以上数据,但以上三种类型的非国有企业贷款融资的情况对说明整体非国有企业的融资地位来说仍具有一定代表性。

表2-6 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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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11年第78页资料整理;年末数。

表2-7显示按经济类型划分的几类企业2010年的几个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利息支付额。从负债/资产比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所列举五类企业中最高者(61%),即平均而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最高(所有企业的平均值59%)。其他类型企业在负债/资产比例上从高到低依次为: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或许表明这类企业借债能力和或借债条件高于非国有企业。

表2-7 2010年按经济类型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几个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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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11年第132页数据整理;2010年1~11月快报数。

表2-7还表明,在利息支付/负债总额比例上,各类企业情形不尽相同。2010年私营企业的利息支付率(利息/负债)为1.96%,超过所有类型企业平均利息支付率(1.63%)。国有企业该指标为1.65%,略高于全部企业平均水平接近(1.63%)。

国有企业不仅在银行信贷方面可能得到了超越其他企业的种种便利和有利条件,而且在证券融资方面也得到了类似的便利和有利条件。这包括在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股票初次发行和增发行等等方面。

如果金融部门继续显著地表现出对国有企业的偏好倾向,那么,金融资源不可避免地将继续向国有部门倾斜。如果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效率并不一定同样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那么,金融资源的这种倾斜将可能影响到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更重要的是,经济活动的创新力和活力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再平衡进程的步伐将可能放慢。

投资资金来源与非正规金融活动

金融业发展和繁荣应当意味着各类金融机构可为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和支付服务,包括为居民提供存储、财务投资、养老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支付等服务,为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不同期限的资金融通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从企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需要来看,投资资金提供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除了依靠内源性资金(包括非公开募集股本资金、利润留成和包括折旧在内的各项准备)之外,还需要大量依靠外源性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信贷、债券和股票发行等。金融业发展和繁荣的一个标志就是企业资金运用中外源性比重的上升以及使用金融机构的比重的提高。

现有统计中很少有企业资金运用和来源的准确数据。表2-8是有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统计汇总。表中的主体(“全社会”)与我们所关心的主体(“企业”)有差别。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企业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且,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者原则上也应有类似于企业那样的资金来源行为,即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作为其最重要的外源性资金来源。

表2-8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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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摘要》;2000年以前“自筹资金”与“其他资金来源”未作区分;两者的统计口径说明参见正文。由于原数据缘故,“各个来源占比”合计数在许多年份合计不等于100.0%,2010年投资总额与各个来源合计数的差别尤其突出。

因此,这里使用表2-8提供的数据对金融部门在向包括企业在内的全社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进行一些推理。让我们依次观察五大资金来源的相对地位及其变化。

“国家预算内资金”指财政资金来源。在20世纪80年代初及以前,这项资金来源比重较高,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意义。随着逐渐朝着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财政资金的相对地位在下降。而且,值得指出的是,财政资金本身也增大了对金融市场的利用。例如,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

“国内贷款”指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这是直接反映金融部门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关系的一个指标。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银行部门刚刚开始得以“解放”(多家专业化银行从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在广大的城乡地区涌现出一批新兴的尽管是小型的金融机构),国内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仅占较小的比重(12.7%),反映了那时银行业的相对不发达。后来,这个比重快速上升,到80年代中期达到了20%,此后也一直维持在显著高于80年代初的水平上。

“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国官方援助资金。该项目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高峰(11.5%),随后逐渐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外资金供给相对国内资金供给在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相对地位的变化。

“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两个项目在2000年以前未作划分,但可以看到1981~2010年的长时间中,这两个项目合计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最重要者,而且其比重一直保持上升趋势,从55.5%上升到接近80%左右的高水平。

按照统计当局提供的统计口径说明,“自筹资金”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以及企业事业机构自行筹措的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指使用其他方法筹措到的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向职工和“群众”等对象筹措到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从这些说明上看,“自筹资金”不涉及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其他资金”中则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我们从前面第一节(表2-1)看到,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10年,国内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出现了大幅度增长。毫无疑问,通过股票和债券发行募集到的资金大部分用到了固定资产投资。但是,表2-7显示的情况则是不涉及国内信贷和证券发行的“自筹资金”增长更快(关于较早年份情形的一个具体估算可参见贺力平,2004)。

换言之,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似乎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利用了与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无关的来源。显然,这与我们前面概述的现代经济和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不够吻合。这或许表明我国投资领域、企业部门以及金融部门都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同程度上的问题。尽管并不十分清楚具体问题所在,但它们很可能与资金市场上存在的非规范性活动和行为有关。

非规范性资金活动主要指那些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资金流通活动,可以广泛地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这种资金活动由于缺少透明性,少有连续性的大范围的统计数据可资利用。在国内报刊中,非规范性资金活动往往被称为民间金融,但这不准确。“民间金融”实际上主要用于称呼那些发生在社会经济边缘地带的融资活动,例如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和小型的未注册的贷款机构的经营活动。非规范性资金活动当然包括这些内容,但同时也包括发生在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但没有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活动。后者涉及的资金规模可能更大。

民间借贷广泛地活跃于中国社会,在沿海地区和内地省份都有显著规模,包括城镇和乡村。李扬等在《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一书中提到,温州普遍存在大规模的民间借贷,其民间金融很发达,风险在银行体系与民间借贷之间分散,全社会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管理、监控和防范的敏感度、程度、有效性等都较高(李扬,2005,第381~382页)。

民间借贷不仅面向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面向作为劳动着或生产者的个人(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等),而且还面向许多小企业。有研究者认为,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信息更为不透明,缺乏企业财务报表等易于传递的“硬信息”。中小企业贷款大多数需要抵押或担保来规避风险,而中小企业缺乏可抵押的资产,这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比大企业更为困难。而在非正规金融中,贷方依靠资金供求双方的人缘、地缘关系或其他商业关系获取关于借方的信息,从而使得非正规金融在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中具有信息优势,这也是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原因(参见林毅夫、孙希芳,2005)。

如前提及,在农村地区,非正规借贷行为可能更为普遍,而且,在金融业不够发达的地区,非正规借贷行为还伴随高利贷活动。一份调查报告在对15个省24个地区民间借贷的抽样调查中,发现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的民间借贷存在。民间借贷特别是高息借贷,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温铁军,2001)。

另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0~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村居民的主要资金依赖(陈锡文,2010,第124页)。

世界银行几位研究人员针对非规范金融在中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他们对2400家中国企业的融资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分析,其结论是,样本中大量企业利用了非正规金融来源,而且有许多大量利用;非正规金融对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参见Ayyagari,Demirguc-Kunt&Maksimovic,2008)。类似的情形也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人员所注意到(参见OECD,2010)。

中国经济中大量广泛存在的非规范融资活动表明正规金融业发展具有广阔空间。但是,正规金融业与非规范金融业相竞争,前者必须具有先进服务和经营观念,必须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充分、便捷、实用、诚信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改革调整应当朝着这样的方向前进。

消费信贷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内金融体系的基本宗旨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尤其是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个人提供储蓄以外的金融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在计划经济时期和转轨时期的早期阶段几乎无处可见。

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业务,其具体内容可包括许多类型,例如信用卡业务(支付服务与短期信贷提供的相结合)、个人住房抵押和分期偿还贷款、学生教育贷款、个人耐久消费品分期偿还贷款等等。

消费信贷的普及具有多方面的积极经济意义。首先,消费信贷可缓解许多家庭和个人的流动性限制,为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支持,并有助于促使总需求中的消费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波动性。其次,消费信贷的发展可壮大正规金融机构,缩小非规范金融机构或非规范金融活动的空间,减少个人信贷和融资活动中的社会摩擦。再次,消费信贷的普及,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工具的普及,有利于面向大众的正规的零售型商业机构的发展,促使社会服务业有序健康成长。总的看,消费信贷的发展体现了金融机构实行面向生产者服务和消费者服务的更加平衡的发展方针,有利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协调和平稳调整。

在国外,消费信贷在20世纪初就开始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50和60年代得到了快速的普及。消费信贷在我国起步较晚,但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迅猛增长。

从消费信贷的发展速度来看,1998~2002年我国消费信贷余额的增长速度分别为326%、92.2%、203.9%、63.3%、52.6%。2000年前是消费信贷的爆发式超高速增长期,2000年后增长速度虽有所下降,但仍为高速发展时期(程建胜、刘向耘,2003)。从消费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来看,1997~2003年分别为0.23%、0.85%、1.50%、4.31%、6.22%、8.13%、9.90%(涂永红,2004),这一比值在1997~2003年逐年增加,也说明这一时期我国消费信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据报道,一家国外机构(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在2011年发布了《中国消费信贷开始起飞》的报告。该报告提到,从2005到2010年,中国消费贷款余额以年均29%的速度增长,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市场规模在2010年达到了7万多亿元,成为亚洲仅次于日本的个人消费信贷贷款余额最大国。

表2-9显示,2007~2010年我国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在不断增长当中,仅有2008年的值比2007年低了0.2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为75 107.68亿元,与1997年172亿元的消费信贷余额相比,13年间名义增长了约436倍。

表2-9 2007~2010年国内金融机构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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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2007~2010年);年末数。

但是,国内消费信贷目前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领域。非住房消费信贷尽管也有快速增长和多样化,但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一些新型的专业化消费信贷机构,包括外资消费信贷机构(例如汽车消费信贷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不长,业务尚在起步和拓展进程中。尤其重要的是,消费信贷的城乡发展差距仍然十分突出,农村地区消费信贷发展相对落后,农户贷款依然存在重生产、轻消费的倾向(涂永红,2004)。

消费信贷的健康平衡和稳步发展,离不开社会诚信环境和个人的诚信行为。国外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和贷款者个人不注重风险控制,消费信贷也可能出现过度膨胀并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从多方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环境建设及其改善,金融机构在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发展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真正促使消费信贷有利于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平衡调整。

绿色金融

前面第一章第二节已经指出,中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来取得了高速增长的巨大成就。不论是按照市场价格法还是购买力平价法,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目前已位居世界第二,今后还可能排列第一。中国的总产出规模与总人口规模一样,位居世界前列。而且,即使按照人均产出标准,中国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有显著上升。但是,另一方面,过去的高速经济增长也伴随许多结构性问题和高昂代价。其中之一就是大量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以及由此而出现的生态环境恶化。

环境保护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引起广泛注意。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在那时就已建立,其职权在后来数次得到提升。但是,污染排放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解决。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和“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中国政府也向国际社会承诺在未来时期将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水平。

如何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水平?这显然是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和工具来大力推进的艰巨事业。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手段和工具必然都会涉及和使用到。在经济方面,除了要运用税收和价格等常见并且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之外,还需要来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方面的积极努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可以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改善和绿色发展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

早在2002年,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就通过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即要求金融机构在审核项目贷款应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并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发挥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人们将之称为项目贷款的“赤道原则”。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流行标准。

2007年,几家政府主管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银行机构被要求继续强化对高污染、高能耗(即“两高”)行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即“三查”)工作,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随后,一些新的绿色金融概念在中国陆续出现,包括“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

许多国内银行近年来都开始提倡绿色银行概念,在信贷业务中努力自觉运用环保原则,并以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环保事业。绿色金融和绿色银行在国内日益深入人心。

但是,实践中绿色金融的进步仍然落后于书面表达。一家民间组织机构在2011年4月发布的一项报告提出,按照绿色信贷应当表现为银行信贷逐渐退出“两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贷款和增加“节能环保”产业贷款的参照标准看,国内14家商业银行中有11家在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上有显著增加;但从2008到2009年,国内商业银行对“两高”行业贷款的减少无明显变化。调查目录中的11家银行仅有5家银行提供了贷款相关数据,而更多的银行未披露具有环境风险的贷款项目和额度(南方周末,2011)。

2010年7月,国内媒体曝光了紫金矿业公司污染事件。当月初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直至一周后才发布公告,瞒报事故多天。该公司因违规排放大量污染物受到了行政罚金处罚。媒体也揭露说,为紫金矿业公司提供信贷的商业银行没有受到任何连带责任的惩罚(南方周末,2011)。

“绿色保险”的含义是,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通过特定保险合同安排转化为保险承担者的责任。这实际上是将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并由有关各方分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绿色保险以在国际上流行开来。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实际上很早就开始试行带有绿色保险概念色彩的实践,但当时仅限于个别领域,如1976年8月,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许飞琼,2008)。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出台有关核事故和海洋环境责任方面的保险措施。但是,有关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普及。到90年代中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投保企业的数量微乎其微,甚至事实上陷入停顿状态(刘耀棋,1996)。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并在几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该指导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郑明桥、黄晨乐,2011)。

总的看,绿色保险概念在我国的推行还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环保法规尚不够健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畅通;相关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企业投保意愿不足,等等。正如绿色银行的推行一样,绿色保险在中国也将要努力探索并在深入改革中得到确立和发展。

以上概述的六个方面——中小企业、三农、非国有企业、投资资金来源和非正规金融、消费信贷和绿色金融——都表明,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还有巨大空间,中国金融业在帮助推进中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现可持续的平衡增长方面还大有作为。金融改革离不开金融开放,金融开放与金融改革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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