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时间:2022-02-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赔偿方式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在保险金额内获得保险赔偿。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履行赔偿义务为主的保险合同。其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

第四节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在保险金额内获得保险赔偿。每一个索赔案都没有固定不变的赔偿方式,最好的赔偿方式是能实现双方意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建筑物损失的保险赔偿是重置建筑物的费用,机器设备、仓库物资等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赔偿是受损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二是保险人自担费用恢复原状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即通常所说的重置赔偿方式。

我国现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没有赋予保险人选择重置赔偿方式的选择权,而财产一切险条款规定有重置赔偿方式选择权。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选择以上两种方式的原因在于:

1.因为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时首先要确定受损保险财产的价值。受损财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财产在损失当时、当地的实际价值,此价值不包括因财产损失而造成的预期利润等间接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包括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增值税。

我国现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受损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另外,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从而使不定值保险转变成为定值保险:在确定保险赔偿时,按照定值保险的方式确定保险赔偿。

2.恢复原状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通常称为重置受损保险财产,其含义为将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原有状态。例如,建筑物遭受全损后,保险人给予重建一座新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库存物资遭受全损,保险人给予置换同类机器设备或库存物资;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给予修理并恢复原状。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履行赔偿义务为主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约定重置条款,保险人只能对被保险人进行赔款补偿,被保险人也不能强迫保险人重置受损保险财产,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有重置条款,保险人就有权选择以重置受损保险财产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财产一切险条款》就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选择以重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险人难以就赔偿款和被保险人协商达成一致,而重置方式所需费用又比被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款少得多。

(2)保险人怀疑造成保险财产受损的真正原因,或怀疑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过于巨大,但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有故意或欺诈行为。

(3)保险财产损失较轻,用重置方式赔偿受损财产比较快捷方便而且节约费用。

二、赔款计算

(一)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内容: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如果固定资产是按账面原值投保的,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其他赔偿规定。对于下列固定资产的损失(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如果保险单未予注明特别的承诺,保险人不予赔偿:

(1)条款规定的特约财产与不保财产;

(2)以经营方式或租赁方式租入的财产;

(3)代保管的财产;

(4)替外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

(5)报废的财产等。

(二)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三)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如果保险金额低于规定的保险价值,应使用比例赔偿方法。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会计明细账、卡分项计算。此外,关于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要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分别计算,即可以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按比例赔偿,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也应按比例赔偿。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须经协议折价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其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

最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