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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基本责任一般将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冲突、罢工、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等风险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7缴纳保险费用。

二、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鉴于企业财产保险运作机理不仅适用于一般的企业也适应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社会其他经济单位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将企业财产保险又称为团体财产保险。

(一)保险范围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可保财产

企业可保财产是基于保险原则、企业财产保险标的的特征以及可保风险基本条件为依据确定其是否属于企业财产保险中的可保财产。一般地,企业可保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者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从财产的具体种类来说,企业可据以投保的财产有: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

(2)机器及设备。

(3)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4)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受限于活动空间,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工具)。

(5)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6)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7)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8)账外或已摊销的财产。

(9)代保管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所谓特约可保财产,就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和需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不保财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适宜保险的财产。如土地、深林、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资产、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另一类是不具有企业财产保险标的特征的财产。如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二)保险责任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可分为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和施救费用补偿责任两大类。

1.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

一是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其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二是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2.施救费用补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需要说明的是,保险人一般只对所承保标的对应部分的施救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

(三)除外责任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基本责任一般将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冲突、罢工、核辐射污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等风险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通常也将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和财产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失也列为除外责任。

(四)保险期限

“冰棍效应”是企业和家庭一般财产的基本特征。或者说就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含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存在一定的折扣。基于财产的这一特征,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都不宜时间过长,和其他的财产保险一样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可以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对于不同的资产,其投保金额是不相同的。通常,固定资产投保时按账面原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重置重建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流动资产投保时,可按最近账面余额或最近12个月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已摊销及账外财产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六)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缴纳,是投保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7缴纳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保险费,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分次缴纳,但每年最多不得超过的次数应当有一个限度。

保险费率,一般来说都是由保险人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分为三部分:一是基本险费率。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仓储情况等因素,基本险费率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二是附加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是指在基本险之上附加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费率。其附加费率一般是在同一类型基本条款中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费率基础上加成若干倍而确定的。三是短期费率。短期保险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

(七)赔偿处理

1.提供凭证与证明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赔款计算

(1)固定资产赔款计算。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部分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4.1)

(2)流动资产赔款计算。流动资产全部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部分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4.2)

(3)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赔款计算。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全部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部分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4.3)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当保险金额低于规定的保险价值时,按比例赔偿方法计算赔款。另外,关于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要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款分别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按比例赔偿,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也应按比例赔偿。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须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一般来说,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在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单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案例4‐4

企业财产保险人为纵火此路不通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江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购买了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以公司厂房、设备等财产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部投保了4900多万元的财产综合险。2009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该公司主车间内起火。经消防部门施救,车间内的印刷机、版辊、复合机、打蜡机、分切机等设备以及车间厂房、会计办公室被不同程度烧毁。当日,江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出险。随后,江某分别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署了索赔通知书和知会函,提出索赔申请。

【处理结果】

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人为纵火,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江某也因涉嫌纵火骗保落网。

【分析意见】

保险公司得到报案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案件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发现许多疑点。一是,多处起火点几乎同时燃烧,这与意外火灾的一般情况不符;二是,投保企业在投保前,资金周转状况陷入困境;三是,投保前有两份标的额较大的彩印设备买卖合同实为虚构等。根据上述情况分析,江某投保动机不纯,存在重大嫌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所发现的疑点得到了确认。江某对其人为纵火骗保动机与行为供认不讳。后经核损,火灾损失为146余万元。10月15日,江某被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可以说是企业主利用企业财产保险骗取保险理赔的典型案例。当保险公司接到投保方的报案后,及时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的正确确认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对投保企业投保前后的经营状况以及投保人的人品有一客观认识。其目的是严防不良投保动机与行为,尽可能地避免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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