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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科学管理与使用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加强农药管理,国家在《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三证”即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因此,在选择农药时,要弄清防治对象的生理机制和危害特点以及农作物的品种、生育时期等。因此,在使用农药过程中,要几种农药交替轮换使用,或合理混配,从而延长使用年限,提高防治效果。

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得当,对及时控制和消灭农作物生产中的病、虫、草、鼠害,保障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使用不当,则会造成人畜中毒、作物药害、农产品和环境污染。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人们对农药及其使用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农药的科学管理

为加强农药管理,国家在《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三证”即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三证”以产品为单位发放,即每种农药产品,同一种农药产品不同厂家生产,都各有各自的“三证”。对于农药的生产、经营也规定了三项制度。

1.农药登记制度 就是农药生产企业(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企业)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并获得农药登记证及证号。农药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大类。

(1)临时登记:农药生产厂对其生产的农药经过田间小试验后,为通过示范试验获得进一步的资料和少量的试销、试用,须申请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时,必须提供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和标签等详细资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一般为1~2年。

(2)正式登记:在经过国内田间试验和残留试验取得完整数据,毒理学和环境生态也具备完整的资料,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还需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一般是临时登记的补充,资料更为完善。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

2.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是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证号。准产证就是获得国家批准允许生产的重要证书。

3.农药品质标准制度 所谓农药品质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品质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经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1)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由企业或生产厂家自己制订的标准,要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发布实施,并且这个企业标准只有制订标准的厂家使用。农药新产品要投产,必须首先具备企业标准。

(2)行业标准:当一个农药产品已有多个厂家生产,产量增多,质量提高。就需要制订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各有关生产厂家都必须遵照执行。原来企业自己制订的企业标准(往往水平相对低)则停止使用。行业标准也可叫部颁标准,因为它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化工部批准并发布实施的。

(3)国家标准:当一个农药产品的产量有了进一步的增加,质量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则需要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

因此,我们选择的农药应是经过农药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产品,购买时应查看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上应包含以下信息:

(1)农药名称、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标准。

(2)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理化性能、毒性、防治对象、使用剂量、施药方法。

(3)生产日期、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注意事项等。

(4)分装的农药还应注明分装单位。

(二)农药的科学使用

为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1.对症用药,明确防治 对象农药性能不同,而不同的病虫生理机制各异,不同的作物对农药的反应也不一样。因此,在选择农药时,要弄清防治对象的生理机制和危害特点以及农作物的品种、生育时期等。田间发生的病、虫、草害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类对不同药剂的反应都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种类的不同种群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别,在弄清了防治对象之后,再经综合评价选择出适宜的农药品种。例如,防治麦田杂草,一定要查清麦田的主要杂草种类,然后再选择适合的药剂、农药品种。防治咬食叶片的害虫可选用胃毒作用强的药剂,像菜青虫要选用敌敌畏等具有胃毒作用的药剂:吮吸植物汁液的害虫宜选用内吸性药剂,像蚜虫、飞虱、叶蝉要选用吡虫啉等内吸性药剂。当防治对象可用几种农药时,首先应选用高效、低毒、残留低的农药品种。

2.搞好病虫情况调查,抓住关键时期施药 施药前一定要认真开展病虫调查,掌握农田病虫害的重要发生种类,制定防治时期,在最佳防治时期施药。否则,施药过早,药效与病虫防治期不吻合,起不到控制危害的作用;施药过晚,效果差,不仅起不到控制作用,而且造成农药浪费。因此,喷药应把握好防治时期,选择病虫草害的薄弱环节或对农药的敏感期,一般杀虫剂应掌握在害虫卵孵化盛期至幼虫3龄前;卷叶蛀食危害的害虫,应掌握在卷叶、蛀食前施药效果最佳。我们目前使用的杀菌剂,多属于保护性的,治疗效果较差。因此,防治病害,应在发病前或发病初期用药,如果等到病害开始流行再施药,则很难取得好的防效。

3.不能随意增加用药量或加大用药浓度 很多农民错误地认为,增加用药量或加大用药浓度就会提高防治效果,致使增加用药量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农民在配药时不用量具,只用瓶盖等随意量取,造成使用药量大大超过规定的标准用量,不仅造成农药浪费,同时也容易造成药害,破坏了农田生态平衡,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加重了病虫害对农药的抗性以及致使农药残留量过高而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

4.不长期单一使用一种农药 在使用农药过程中,一旦发现某种农药防效好,就长期连续使用,即使防效下降也不更换,认为防效下降就是农药含量低了,而没有认识到这是长期单一使用一种农药造成的后果,尤其是作用点少的杀菌剂,病菌很容易产生抗药性,同样害虫对单一的农药,使用长了也易产生抗性。如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速克灵防治蔬菜灰霉病,初始效果极好,而目前抗性已增加到680倍;目前全国已有30多种害虫、10多种病菌对几十种农药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抗性。由于病虫对农药产生了抗性,农民用增加药量的方法以提高防治效果,结果人为地筛选了抗药性更强的后代,继而提高用药浓度,病虫抗药性进一步提高,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使用农药过程中,要几种农药交替轮换使用,或合理混配,从而延长使用年限,提高防治效果。

5.混合使用农药,注意合理搭配 目前,农药的混用十分普遍,对控制病虫草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农药的混合使用,应选用作用机制不同的农药交替使用或根据农药的理化性质合理混配使用,这样不但能提高防治效果,还能延缓病虫抗药性的产生。混配农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农药混合后药效提高或效果互不影响的可以混用。如果混合后效果没有提高,原有的单一农药应有的效果也不能各自发挥出来,这几种农药就不能混合使用。

(2)农药混合后药效迅速降低或失效的坚决不能混用,混合后经过一段时间药效降低可随混随用。

(3)农药混合后对作物产生药害的不能混用。

6.注意天气变化,选择天气施药 选择适宜施药时间,既要考虑防治效果,又要有利于安全施药。喷洒农药应选择晴天无风或微风时进行。阳光暴晒、高温的中午喷药,药性易挥发,而且部分农药遇光易光失效。一般来说,在春、秋两季里,中午温度多为15~30℃,以上午11点至下午3点施药效果较好。在高温盛夏季节,中午温度在30℃以上,以上午8~11点或下午3~6点施药为宜。一天的总操作时间不要超过6小时,尽量缩短与农药接触时间。喷撒粉剂农药可在上午8点以前或下午6点以后进行,而在作物生长中后期的高温季节里,禁止使用高毒或剧毒农药。

7.注意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安全间隔期是指根据农药在作物上消失、残留、代谢等制定的最后一次施药离作物收获的相隔日期,安全间隔期内禁止施药。安全间隔期的长短与农药种类、剂型、施药浓度、施药方式、作物种类、环境、季节等因素有关。在使用过程中,千万不要超过标准中规定的最高施药量,做到用药量适宜。要尽量减少次数用药,在病虫草害发生严重年份,按标准中规定的最多次数施药还不能达到防治要求的,应更换农药品种,切不可任意增加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是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关系最大的因素,在确定施药时间时,一定要推算出最后一次施药距作物采收的间隔天数。认真掌握农药安全间隔期。要根据农作物需要防治的有害生物,选择有针对性的适合的农药品种剂型,优先选择无公害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害虫时尽量不使用广谱农药,以免杀灭天敌,破坏生态平衡;严禁将剧毒、高残留农药用在果树、蔬菜和瓜果上。与此同时,还要注意选择对施用作物不敏感的农药,某些农药对某种作物或某个生育期特别敏感,若是施用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敌敌畏在核果类果树禁用,桃、李在生长季节对波尔多液敏感,乐果、氧化乐果对桃、梨、枣等果树敏感,使用前要先做试验,以确定安全使用浓度;此外,还要根据作物产品的外销市场,选择不被该国市场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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