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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理论突破有力地推动着价格改革前进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理论突破有力地推动着价格改革前进——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十周年张卓元理论来源于实践,但实践又总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或影响下发展的。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改革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浪潮,遍及各社会主义国家。
价格理论突破有力地推动着价格改革前进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卷

价格理论突破有力地推动着价格改革前进

——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十周年

张卓元

理论来源于实践,但实践又总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或影响下发展的。我国10年价格改革的实践证明,在理论上、思想上、观念上突破传统框框的束缚,逐步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价格理论和思想观念,对价格改革实践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价格改革的丰富实践,也为新的价格理论的形成、价格改革客观规律性的探索,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材料和论据。这是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的生动表现。本文拟着重论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价格理论突破对价格改革实践的推动作用,并对价格改革的某些规律性进行探索。

一、必须让价格回到市场交换中形成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价格应由政府制定,排斥市场因素的渗入,不考虑供求关系的作用。由于社会上产品数以万计十万计,而各种产品的社会劳动消耗和供求关系是经常变化的,政府不可能对这么众多的产品的价格及时进行合理的调整,结果使价格结构畸形,比价差价不合理,价格关系呈扭曲状态。国际经验表明:价格是否扭曲,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影响,价格扭曲对经济增长起消极作用,价格关系比较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增长。有鉴于此,这几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肯定,价格本来产生于商品交换和市场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竞争,应该让价格恢复其真面目,在市场交换中形成。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价格能够灵活地反映社会劳动消耗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均衡点,从而使价格比较真实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使价格结构、比价和差价趋于合理,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比较准确的信号,以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生产和消费结构。

与此相适应,应当更明确地肯定恩格斯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著名论点,恢复马克思在论述另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关于供求关系(我体会指长期和稳定的供求关系)制约价值的形成和决定,而不只是制约价值的实现的重要观点。西方经济学中有关于边际生产率、机会成本等概念,对分析社会主义价格运动是有用的;而对于均衡价格理论,虽然其理论说明含有许多主观唯心主义的因素,但对商品经济中价格现象的描述不无道理,对我们也有借鉴意义。

我国价格改革的实践得到上述理论进展的巨大支持,并且越来越明确地沿着放开价格、让价格在市场中形成的方向前进。目前,我国已有50%的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其中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价格放开的比例大一些,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放开的比例小一些。还有50%的商品,包括粮、棉、油等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仍由国家控制,需要随着条件的具备,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继续逐步放开。应当承认,我国10年来价格改革的步子迈得相当大,放开价格的速度也很快,并且带来了举世公认的成效:整个流通领域搞活了,市场一片繁荣,社会生产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整个国民经济朝气蓬勃,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用市场定价体制代替行政定价体制

传统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体制,其价格体制则是行政定价体制,即单一的计划价格体制。这种体制的根本特性是排斥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这种体制有利于集中全社会资源实现紧迫的战略任务,但随着社会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及生产目标从单纯的数量增长到还要兼及质量提高、生活改善、环境治理等的转变,传统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特别是不适应迅速实现现代化和缩短同先进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改革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浪潮,遍及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实质在于:扩大商品货币关系,利用市场机制,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在我国,则进一步确定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作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目标模式。与此相适应,各方面都逐步接受了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用市场定价体制代替行政定价体制,即要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制定,其他大量商品的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

应当看到,上述认识的取得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经历了近10年的历程。80年代初期,经济理论界只有少数人赞同市场价格模式。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加上改革实践的推动,经济界和经济理论界才逐渐肯定市场价格模式和体制。而理论认识的飞跃,又有力地促进了1984年以来以放开价格为主的价格改革的进程,并使公众也逐渐明确我国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向市场定价体制过渡。

把市场定价体制作为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有助于人们正确估价理论价格和计算价格的作用和局限性。改革初期,为了寻找改善原来不合理的价格结构的参照系,以便使价格的调整和改革有比较充分的根据,理论界曾提出测算理论价格或计算价格问题,有关部门还抽调力量从事实际操作。这在当时是必要的,有意义的。但理论价格和计算价格有其天生的局限性,即它只能起某种参照作用,或影子价格作用,既不可能代替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动,更不可能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企图用计算价格去规范价格改革,无异于否定市场价格模式,而只在完善原来行政定价体制的框框内打转,并不符合整个改革的根本方向。

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市场价格体制,并不意味着要把全部产品价格放开,统统让市场调节。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将来仍需实行国家定价,正像目前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一般认为,按销售额计算,仍将有15%~20%的部分的价格由国家定价或受国家直接管制,放开让市场调节的部分,则占绝大部分,达到80%~85%。同时,实行市场定价体制更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对价格的管理,除上述占15%~20%的部分仍将由国家直接管理外,国家还将通过实施财政、货币政策等手段,对价格进行间接管理,特别是对宏观价格和某些要素价格(如利息外汇汇率等)进行管理,目的在于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或相对稳定。这也属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模式中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内容。

从行政定价体制到市场定价体制过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步过渡的。由于采取渐进的发展方式,就会出现一些中间过渡形式。这其中,除双轨制价格留待后面专门论述外,比较重要的包括浮动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等形式。1979年8月1日起对电子元件实行的浮动价格形式,曾经取得过良好的效果。对一部分供求大体平衡或价格的供给与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制度,容易收到比较好的效果。但是迄今为止,实行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的,在许多场合效果不好。实行最高限价者,往往一限价东西就没有了,或者转入黑市交易或实物串换。而实行最低保护价者,则往往因流通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仓储设备,不能够兑现收购产品。这说明,如果没有必要的平抑市场的资金和物资,国家发布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灵活而恰当地运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三种主要价格形式,合理控制它们所占比重的升降变化,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艺术。

三、价格从核算工具转变为最重要的调节手段

传统的吃“大锅饭”的经济体制严重贬低了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几乎成为单纯的经济核算工具,而同人们的经济利害脱节。在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内部,各个企业、部门和地区,并不是那么关心产品价格的高低和交换条件的好坏,因为那时实行统收统支制度,企业职工的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完全脱钩。这也是造成不同产品价格畸高畸低,价格体系不合理而且长期得不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不存在要求改善价格结构,扭转价格扭曲状态的压力和内在机制。价格只是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起不到调节资源分配、调节生产的作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认为价值规律不能调节生产,正是传统体制下价格不能充当经济调节手段的理论说明。

与此同时,在处理国家与集体经济、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关系方面,价格的分配职能则被滥用。为了高速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国家常常把农产品收购价格压得很低,保留甚至扩大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以便从农业部门和农民手里得到更多的积累资金,用于建设重工业,结果把农民挖得很苦,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长期落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苏联长期流行的所谓没有价格同价值的背离就没有价格政策的观点,就是为这种剥夺农民的做法作理论辩护的。

随着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是商品经济的确认,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普遍的重视。价值规律不仅在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在生产领域也起调节作用。相应地,价格就不只是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而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调节手段,产品价格高低,利润大小,越来越成为生产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随着对价值规律作用的重视,那种违背价值规律的要求,人为地使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主观主义的价格政策,也受到有力的冲击。在理论上,则提出要弱化价格的分配职能,真正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更好地协调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价格职能的重大转变,说明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大大提高了。这种状况,有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和市场机制的强化。在实际生活中,价格已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指示器,农民生产和出售什么农副产品,企业生产和经营什么产品,消费者购买什么商品,都首先考虑价格行情,从中作出决断。这正是商品经济意识。而商品经济意识的提高,必然使社会经济关系越来越卷入商品货币关系的旋涡,加速社会经济商品化的进程。

四、价格改革是市场取向改革的关键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个人以至地方、部门经济利益的独立性日益明显,利益主体呈多元化格局。原来的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已不能成为评价各项经济活动效果的准则,对价格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同时,鲜明地提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这样就把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使人们在改革实践中采取了更加大胆的放开价格以形成新的价格模式的措施。

需要指出,上述认识是有曲折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才逐渐被普遍接受的。例如,1986年,鉴于宏观经济环境比较紧张,社会供求总量和结构失衡都比较严重,物价上涨压力比较大,因而深化价格改革难度比较大,有的同志就对价格改革的重要性,价格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地位表示怀疑;有人还建议绕开价格改革,或把价格改革放在后期处理,全力推进企业改革。原来拟议中的价格改革方案,也被束之高阁。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改革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大家清楚地认识到:价格改革是绕不过去的,价格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首先要过而又最难过的关口,价格改革的确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为什么中国经过10年改革后,价格改革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首当其冲的课题呢?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主题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迅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更自觉地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别尊重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价格及其运动实现的。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正是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商品经济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所以,有的同志一方面强调发展商品经济,强调市场调节,主张凡是市场能办的事政府不必去干预;另一方面却又企图避开或推迟价格改革,贬低价格改革的意义,这在理论和逻辑上是矛盾的。

第二,企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企业改革不能孤军深入,近两年价格改革和市场发育滞后对深化企业改革已产生消极影响。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把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这个竞争的舞台上比高低。这本身也要求有比较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效果的标准,即要求有比较合理的价格结构,从而要求加快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对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定价权和调价权,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要通过转换价格形成机制,转换价格模式来实现。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与改善消费结构的需要。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果,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节约社会劳动。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配置和消费结构是由市场导向的,因而要靠摆准价格信号来改善和优化。不合理的价格结构,等于给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一套错误的信号,必然导致资源配置失当、滥用和浪费,使长线产业缩不短,短线产业拉不长。改革已10年,我们再也不能容忍这种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继续下去,为此需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使市场导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生产和消费结构。

第四,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改革发展到今天,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已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商品经济秩序最重要的是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反对垄断和封锁、排除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这就要求政府尽可能放弃对具体产品和劳务价格的不必要的干预和管制,让价格回到市场交换中去形成,使价格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即从根本上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从行政定价体制到市场定价体制的过渡。所以,深化价格改革,正是健全市场规则,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内容。

理论的进展有力地推动着改革的实践。价格改革又一次作为最重要改革排入深化改革计划。1988年9月底,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对今后五年及更长时间的价格改革作了战略部署。人们有理由期望经过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的努力,能够初步理顺价格关系,即解决对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有严重影响、突出不合理的价格问题。这对深化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使新体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将迈出重要的决定性一步。

五、“一调二放三挂钩”——价格改革前进的三部曲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价格改革已经10年。改革初期难以避免的撞击和反射式前进的阶段已经过去。改革的深化要求有更坚实的理论指导,要求更好地总结国内外改革的经验教训,寻找其客观规律性,以增加改革的自觉性,避免只是应付眼前事变而缺乏战略眼光。价格改革理论的进展,价格改革规律性的把握,将使我国今后价格改革的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从而充分显示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

在这方面有重要意义的是:价格改革是采取一揽子转轨的方式还是逐渐前进的方针?如果是渐进式的发展,那么是否可以大致勾画出几个大的不同阶段?目前,理论研究和实际做法都倾向于我国价格改革应采取逐步推进的方针。国内外价格专家还提出了价格改革一般将经历调整价格、放开价格、同国际市场价格挂钩三个阶段。调整价格在于初步理顺比价差价关系,使各行各业都能得到大体相同的利润水平;放开价格在于使价格能比较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同国际市场价格挂钩,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为什么改革价格体系要采取先调后放的方针?这是因为,解决原来价格体系严重扭曲问题(农产品价格偏低、工业初级产品价格偏低、房租和服务收费偏低、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等),最好先采取有计划调整的办法,初步理顺价格关系,然后再在较大的范围内放开价格,以便使价格变动对人们利益关系的影响不致太快和太大,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不是这样,一开始就大量放开价格,原来偏低的产品的价格就会一次到位,上涨较多,使生产和经营这些产品的企业与部门骤然得到许多利益;原来偏高的产品的价格则会不动、上涨较少甚至有所下降,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和部门的经济利益就会相对减少,从而造成利益关系的大的变动。改革的实践证明,在改革中如果发生利益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增加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

采取先调后放的办法,还可以在价格改革过程中比较有效地控制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幅度,不至于使物价总水平失去控制,上涨过猛。因为调整价格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及连锁反应程度,是可以测算和控制的,而同放开价格会影响物价总水平的较大幅度上涨与连锁反应较大有所不同。例如,1979年,我国大规模提高农产品价格(提价幅度22%多),大幅度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提价幅度30%多),只影响1980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幅度在1%~3%之间。与此不同,1985年,放开农副产品对以后物价上涨发生重大影响。1986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6%,其中因上一年涨价翘尾巴因素就占3%。1978年,政府调价引起的零售物价上涨率不到2%,而全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涨率达7.3%。由于通货膨胀压力加大,1988年,物价上涨幅度更大,达16%以上。所以,如果先初步理顺了价格关系,价格扭曲程度有所缓解,然后再放开价格,就可能不会带来物价总水平的大幅度上涨,连锁反应也会小一些,从而可能有利于价格改革的稳步推进。

放开价格是价格改革的方向,要逐步创造条件使除少数最重要的或垄断性产品和劳务价格外,统统放开价格。放开价格也要逐步进行,一次全部放开价格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么做不到,要么风险太大,造成社会震荡过于猛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那些需要放开价格的产品,其供求关系变化、产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等是不相同的。供求基本平衡或供给、需求弹性较大的产品的价格,可以较快放开;而供求矛盾尖锐或供给、需求弹性较小的产品的价格,就要放得慢一点。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生产资料则要迟放或少放一些。这样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又能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这种思路同管住上游产品价格、放开下游产品价格的思路是不同的。如果上游产品较多的实行国家定价,下游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就很难解决原材料价格或工业初级产品价格偏低而加工产品价格偏高的问题,或者会使原来不合理的比价复归。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定价往往是偏低的,因受国家管制或干预而使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同价格放开的下游产品即加工产品的价格相比显得偏低。只有同样实行基本放开价格的方针,才有助于理顺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

从长远看,我国价格要同国际市场价格挂钩,以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参加国际市场竞争;从近中期看,则只能少数和部分产品同国际市场价格挂钩,以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过大;同时,由于技术、管理水平都不高,加工工业消耗较大,为了提高本国的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国内的能源、原材料价格可考虑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10年来,我国价格改革的步伐,总的看并不算慢,可以说是比较快的,有力地配合和推动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尤以1984年以前调整价格的成绩更为显著。1984年以后,由于发生通货膨胀,放开价格带来物价总水平的较大幅度的上涨,因而影响了放开价格的成效,并且严重影响了价格放开的步伐。即使如此,放开价格的成效也是相当显著的。一些价格的供求弹性比较大的产品,如鲜鱼、水果、花生米、服装等,价格放开后,虽有所上涨,但供给增加较快,市场比较稳定和繁荣,受到广大居民的好评。

六、双轨制价格的风波

在价格改革实践和价格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双轨制价格问题。有的经济学家从一开始就持反对意见,非难颇多。有的经济学家则一直持肯定态度,认为是学习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也有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双轨制价格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在前一段作用可能利大于弊,而由于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双轨价差不但没有逐渐缩小反而不断扩大,因而逐渐暴露和突出其弊端,到现在已呈弊大于利的势头。

同种产品(主要指同种工业生产资料)在同一时间地点上存在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是1984年开始出现的。1984年5月20日,国务院规定: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占计划内产品的2%)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定价。1985年1月24日,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又通知,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的出厂价格,取消原定的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可按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从此,双轨价格就成为合法化和公开化的了。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的出现,在我国有其客观必然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价格改革,不是采取突变式一次行动完成的,而是采取渐进式逐步发展和完成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要经历十几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也就是说,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两种经济体制同时并存的局面。这反映在价格形成上,就是一方面既存在按照原来的机制形成的价格,即国家统一定价,又存在改革过程中按照新的机制——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这两种不同机制形成的价格,不仅表现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交换中,形成板块分割,而且表现在同种商品的交换中,出现价格双轨的局面。价格双轨制正是集中反映了双重经济体制特别是双重计划体制和物资体制并存的态势。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也是扩大企业自主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我国城市改革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的。随着改革的进行,国家规定计划内产品中有一部分(如一般企业占2%)允许企业自销,超计划产品也允许企业自销。既然允许企业自销一部分产品,就应当允许企业对这部分产品有定价权,同买主进行协商定价,从而形成计划外价格。

由此可见,双轨制价格在我国出现,合乎改革发展的逻辑,可以成为从行政定价体制向市场定价体制过渡的一种形式,从而发挥一定的历史作用。许多论者肯定双轨制价格的积极作用时往往从这一点出发。

这几年实践说明,双轨制价格的利弊都很突出。双轨制价格能刺激紧缺的物资的增产,满足计划照顾不到的乡镇工业的原材料等的需要,有助于调剂余缺、调节流通,有助于了解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正常的比价关系,这是它有利的一面。双轨制价格又常常冲击国家计划,影响供货合同计划的完成,不利于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助长投机倒把、追逐大量流通利润,不利于经济核算等,这是它的弊的一面。现在看来,如果双轨价差不那么大,例如计划外价格高出计划价格的幅度在50%以内,双轨制价格的积极作用可能发挥得好一些,而其消极作用可能不会过于突出。但是,实际上这两年价差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由于价差过大,利用双轨制价格从事投机倒把、大量追逐流通利润的活动日趋普遍和严重,甚至成为哄抬物价的重要力量和以权谋私的主要媒介。这样,逐步取消价格双轨制,变双轨制为市场单轨制,就成为下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双轨制价格的双轨屏障是很难严密的。计划外价格上涨幅度大,往往拉动计划价格的变相上涨。目前,使用计划分配物资的企业,其价格由于受计划外高价影响,已逐渐变相上涨,一般都要高出国家规定的“本本价格”20%~50%之间。例如,目前钢材国拨价700元/吨,用户实际使用价1100元/吨,市场价1800元/吨,用户实际使用计划钢材价高出计划价50%以上,而市场价则高出计划价160%。正因为计划外价格很高,使得计划价格内的各种形式的地方临时加价五花八门。以钢材为例,据我们1987年在湖北省的调查,其计划价格就有国家统一调拨价、地方价、中价(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非计划物资的官定价格)、临时价(又分冶金部定临时价、国家物价局定临时价、省市物价局定临时价等多种,实行地方临时价的已占总产量的40%)、优质价、来料加工价(物资部门使用的)、进口代理价、协作价等十几种。其中地方价(加上手续费)一般比计划“本本价格”高出50%以上。

对价格双轨制,我们既不能估价过高,如像1985年“巴山轮”讨论时有的外国经济学家说的那样,是什么“发明创造”,“可以使行政的直接控制平衡地过渡到通过市场进行间接控制”;也不能把它说得一无是处,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经济体制改革采取渐进式发展不可避免的,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过渡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就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并轨,向市场单轨制过渡。这样的理论认识,也许有助于价格改革的推进。

七、价格改革的难点和主要矛盾在于既要理顺价格关系又要稳定物价水平

价格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的研究向人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重要原理:价格改革的难点和主要矛盾,在于既要理顺价格关系又要稳定物价水平。这个关系处理好了,价格改革就能顺利发展;处理不好,价格改革就很难迈步,再好的方案也无法出台,甚至有可能重新强化行政干预。

在传统体制下,由于严格的行政管制,农产品价格、初级工业产品价格和一些服务收费长期被压得很低。改革价格体系,就要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上述偏低的价格,而原来偏高的产品价格是不容易降下来的。这样,在理顺价格关系过程中,物价总水平的一定幅度的上涨是必然的。因此,进行价格改革,要打破传统的稳定物价即冻结物价、物价总水平越是原封不动越好的观念,逐步树立商品市场经济价格经常变动、价格总水平一般会有所上升的新观念。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如果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只限于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那么其上涨率不会太高,一般估计在大约50%的幅度内。而由于物价改革是分阶段经历10年和8年实施的,这样分解下来,年物价上涨率可以控制在3%~4%之间,也就是说,还能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即可以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理顺价格关系。但这只是一种理想模式,实际发展常常越出这一理想模式,出现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过大的情况,从而增加了价格改革的难度。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如下几种情况,常常导致需求过旺和通货膨胀。①经济发展“快了还要更快”的数量驱动和扩张冲动,还普遍存在,形势稍趋好转便会走向“过热”。特别是宏观指导思想如果有追求高速度的片面倾向,就容易推行用多发货币来加快经济增长的政策,对过热的经济火上浇油。②改革放权,使地方、企业有了归自己支配的财权和财力,形成了新的膨胀主体。预算外投资已经成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主力,工资基金、津贴以及社会集团购买力也由此而难以控制,不断猛增。③结构失衡和总量膨胀互为因果,循环推动。当地方政府和企业成为新的投资主体之后,利润高低就对投资决策起引导作用,在价格扭曲尚未理顺的条件下,必然把投资引向价高利大的“短平快”项目和加工工业部门,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品和服务则更加短缺,中央政府被迫包括采取多发票子的办法,把更大规模的投资用于“瓶颈”部门,面多加水,水多加面,加剧总量膨胀。④传统的宏观调节手段已经弱化而新的调节手段尚未形成,也增加了总量控制的难度,使得总量膨胀不但容易萌生,而且难以控制。近几年,每年拟定的货币发行和信贷规模指标都被突破。由于社会的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其幅度1984年以来每年在11%~16%之间;货币的过量发行,1984年以来,货币供应增加率每年都超出经济增长率(以国民收入增长率为代表)10%以上,就导致了1984年以来,一方面经济长期过热,工业超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伴随着结构矛盾加剧,物价上涨幅度过大。1985~1987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平均上升7.3%,如加上生产资料价格的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则达到两位数(10%左右),1988年,物价总水平以更大幅度上升,达16%以上。

如果说1984年以前,我国价格改革过程中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主要是由于对原来不合理的价格结构进行调整引起的,即主要是结构性的物价上涨;那么,1984年以后,我国的物价上涨,除了继续包含结构性物价上涨因素外,已经越来越主要的是由通货膨胀引起的,并且表现为需求拉动型物价上涨,还夹杂一部分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速度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引发的工资成本上升,进口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成本上升)。总之,1984年以来,由于发生通货膨胀,并且呈发展趋势,使原来顺利发展的价格改革受到干扰,使结构性的价格调整和改革变成物价的普遍上涨。①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问题突出起来,粮价又一次像1979年那样成为整个价格体系的“谷底”。②近两年,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上涨率已不低于甚至高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率,初级产品价格偏低问题远未解决和逐渐突出。原来我们预计,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合理的价格结构进行调整,可能导致物价总水平上升约50%,然而从1979年到1987年,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已上升45.7%,但是目前价格体系的主要矛盾仍然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改革的任务仍然很繁重。

物价的持续过高上涨会对人们产生心理压力,使企业和单位不是致力于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而是致力于囤积居奇,投机倒卖,竞相提价,以及利用垄断和特权地位追逐大量流通利润等;使公众产生通货膨胀预期,挫伤群众储蓄的积极性,抢购物资,冲击市场等。这种情况,只能使价格关系混乱,甚至使已初步理顺了的价格关系重新扭曲,即比价复归。物价上涨过猛,也影响价格改革的深化,使原定的改革方案难以出台,因为风险太大,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现在,各方面已倾向于认为价格改革的难点和主要矛盾在于:一方面要理顺价格关系;另一方面在理顺过程中物价上涨幅度不能过大,要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以利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安定。而如果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通货膨胀,那么理顺价格关系和稳定物价水平的矛盾就会尖锐化,甚至难以解决。一次又一次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深化价格改革,要尽可能排除通货膨胀的干扰,而如果已出现通货膨胀,则要治理它,特别是要抑制它的发展势头,彻底摒弃通货膨胀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为价格改革创造必要的经济环境。这也许是10年价格改革最主要的一条经验教训。

理顺价格关系和稳定物价水平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规定和制约着价格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矛盾,诸如价格与财政的矛盾,物价与工资的矛盾,国内价格水平与人民币外汇价的矛盾,价格双轨制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在不出现通货膨胀时,都比较好解决。但是,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形成“物价—补贴—税收”的怪圈,出现物价与工资轮番上涨、国内价格水平上涨同人民币汇价下跌的恶性循环以及双轨制价差拉大等现象。

显然,上述价格改革难点和主要矛盾的认识,必将增强我国今后价格改革的自觉性,有助于为顺利推进价格改革创设良好的条件,使价格改革更加健康发展。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批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988年10月1日发表的公报指出:为了创造理顺价格的条件,为了经济建设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整顿经济秩序,就是要整顿目前经济生活中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是长期要注意的问题,最要紧的是明后两年一定要抓出成效。明年价格改革的步子较小。务必确保明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明年一切工作都要服从这一点。”可以预期,按照上述已确定的方针,我国价格改革将在新的发展阶段胜利前进,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实现价格模式的转换,并推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八、从狭义价格改革发展为广义价格改革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排斥广义价格概念,因为这种理论不承认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商品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利息率、工资、地价和地租都由国家制定和调整,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1985年“巴山轮”会议上,提出了战略性价格的概念,即把生产要素价格归结为战略性价格。[1]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进展,生产要素被确认要逐渐商品化和进入市场,显露其价格,广义价格及其改革的概念被提出来并开始得到广泛的重视。近两三年,这方面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改革的实践方面,1979年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已经历如下两个阶段:1984年前以调整各种产品(和劳务)价格为主的阶段,1984~1988年以放开各种产品(和劳务)价格为主的阶段。前10年可以归结为主要从事狭义的价格调整与改革。从1989年起,我国价格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物价、工资、利率联动的广义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只有跨越这一阶段,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形成,市场取向的改革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狭义价格改革发展为现阶段以物价、工资、利率联动(其中以物价改革为主,工资和利率的调整与改革配合)为特征的广义价格改革,是价格改革进程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发展还是排斥商品货币关系,是新旧体制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扩展商品货币关系方面,我们已两次冲破传统经济理论的束缚,形成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观。第一次为20世纪70年代末,肯定生产资料也是商品;第二次为1984年以后,肯定生产要素包括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的商品化或具有商品形式。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随着商品关系范围的扩大,不仅生产资料要进入市场,生产要素也要进入市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从而使依靠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成为现实的经济过程。这是中国经济改革走在苏联与东欧各国前面的集中表现。不说苏联,就是南斯拉夫、匈牙利各国,都未提出发展资金市场问题,更谈不上建立包括商品(劳务)、资金、劳动力、土地、技术、外汇等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问题。

商品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开拓了人们关于价格改革的视野。价格改革不只是包括各种产品和劳务的价格体系与形成机制的改革,而且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体系与形成机制的改革,即从狭义价格改革发展为广义价格改革。广义的价格改革过程同完整的市场体系的形成过程的统一,同市场机制的整体功能的发挥的统一,是这一时期价格改革的显著特点。如果说,1986年拟订价格改革方案时着重于价税财联动,那么,1988年拟订价格改革方案时,进一步发展为物价、工资、利率联动,是合乎改革逻辑的。这正好标志着改革向深层发展,以及人们对改革认识的深化。

1985年以来,我国出现中度的通货膨胀,使物价、工资、利率联动更为必要和迫切。在通货膨胀袭击下,出现了原来不合理的比价复归,而改革的深化却要求进一步理顺产品和劳务价格关系。由于1985年以来年物价(含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率达到两位数,靠固定工资收入为生的公教人员等的生活补偿问题日益尖锐;许多企业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又成为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如何约束工资性收入(或消费基金)膨胀成为现实经济生活难题。通货膨胀日趋严重,拉大了物价上涨率与平均利息率的差距,挫伤了居民储蓄的积极性,刺激了对货币资金的过度需求,不仅加重了资金供求矛盾,而且形成对市场冲击的潜在和现实力量。因此,当前要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必须是物价、工资、利率、汇率等联动,对物价进行结构性调整和改革而引起的物价上涨,以及通货膨胀引起的物价上涨,要通过增加工资或补贴给予补偿,要提高信息率使实际利息率是正数而不是负数。

为使联动有条不紊地进行,考虑到物价改革已进行多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而工资、利率改革刚刚起步,保证宏观经济变动的可控性,目前物价改革可实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而工资和利率改革则实行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工资改革的根本方向是走向市场化道路。但目前由于劳动力市场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工资远未具备由市场竞争形成的条件。目前,工资配合物价改革,主要内容还只能是:考虑在物价改革过程中物价上涨不可避免,因而工资改革首先要解决补偿问题,兼顾改善结构,保证职工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的形式可采取定额补助,必要时短期内实行工资指数化。目前还要对刺激失当的工资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在劳动力市场形成工资的竞争和约束机制前,不能放弃工资的总量控制。当前在工资分配中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普遍偏低,既应看到国家目前尚无力量进行全面的结构性工资改革,也应当恢复定期升级制度,纠正1985年后再度停止定期升级的不当做法。

配合物价改革,提高利率,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国际经验表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利率是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最重要工具,提高利率是治理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边治理经济环境边深化改革,必须自觉地启动利率杠杆,物价、工资、利率联动。首先将存贷款利率提高到实际物价上涨率水平,进而提高到预期物价上涨率水平,以保证实际利率为正数,其正数值可考虑在2%~4%幅度内,从而稳定存款,稳定经济。经过几年的努力,随着资金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发展,才能做到利息率由资金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目前则仍以国家有计划调节为主。尽快实施城市地产有偿使用并允许转让出售。土地级差收益主要上交国家财政。一切土地转变用途都要重新定租。与土地的使用相仿,一切矿产资源、水源、林地的开发使用要交租纳税。

人民币的汇率现阶段仍以国家调整为主。汇率的市场调节,包括取消双重汇率,恐怕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以后才能实现。

可以预期,从狭义价格改革发展为广义价格改革,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外汇体制改革,共同汇合成一股强大的改革潮流,促进“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使社会经济生活逐步转到新的体制上健康发展。

(原载《财贸经济》1989年第1期)

【注释】

[1]“有三种价格是战略性的:一是资本的价格,即利率;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三是外汇的价格,即汇率。国家要对这三个市场的运转加以控制”。参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编:《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改革》,经济日报出版社,1986年6月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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