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水功能区管理

水功能区管理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7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对水功能区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一级区划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制定。2004年5月,河北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发出“关于颁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河北省水功能区划》颁布后,从2005年开始《水质简报》改版为《河北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水质状况,提出了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自2000年开始,海河流域水保局组织流域片各省开展了海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工作,编制完成《海河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告》,流域区划成果汇入《中国水功能区划 (试行)》,并于2002年4月由正式印发(水资源〔2002〕121号)。2002年10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明确水功能区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2003年7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对水功能区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依法进行《河北省水功能区划》

为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全面落实水功能区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在开展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基础上,对省内主要河流、湖库进行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 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一级功能区分为四类: 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一级区划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制定。省级仅在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二级功能区划分。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分为七类: 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区划中确定了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制定水域功能不遭破坏的水资源保护目标,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目标分解到各功能区单元,从而使管理和保护更有针对性,通过各功能区水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4年5月,河北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发出“关于颁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冀水资〔2004〕42号),经省政府同意,公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时,都要以《区划》为依据,凡向河流水域内取水、用水、排水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据《区划》中的水体功能,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区划》为依据,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河流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水量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等项制度。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河北省水功能区划涉及河北省境内的干流及一、二级支流共144条河流、25个湖泊水库,共划分了263个水功能区,其中包括保护区20个、保留区17个、缓冲区56个、饮用水源区63个、工业用水区21个、农业用水区78个、过渡区6个、景观娱乐用水区2个,没有渔业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 (见表6-3-4)。

表6-3-4 河北省水功能区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 个

二、配合水功能区确界立碑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方法》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4〕117号) 的要求,2004年9月,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工作,印发了《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水务 (水利) 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在全省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全省共立碑148块。

标志碑碑文内容主要为水功能区名称,河流、湖泊、水库名称,水功能区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水功能区河流长度或湖泊、水库面积,水质保护目标,简要管理要求,立碑单位和时间。

三、河北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

自1989年6月份开始,开始编发河北省《水质简报》,每年发布6期,逢双月发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颁布后,从2005年开始《水质简报》改版为《河北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

“通报”以代表性河流、湖库和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共确定100个重点水功能区,内容包括了主要水体的水质、水量、水质水量结合以及与上月、上年同期的环比信息等。

四、河北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及限制排污总量核定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是满足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负荷量。在2000年5月开展的《河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中,首次对河北省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进行了计算,此后又经《河北省水资源保护综合规划》、《河北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研究》等课题的不断完善,分析计算出了不同设计流量条件下河北省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水质状况,提出了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使河北省的水资源管理由定性向定量转变,由粗放管理向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的精细管理转变,从而为确保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