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11.6.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1.一般规定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工业节能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3.建筑节能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③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④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4.交通运输节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5.公共机构节能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重点用能单位包括两种,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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