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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关系运作中的利益交换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黄牛”利用正式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旅客的消费心理,利用自身的关系网络,寻找获利空间,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黄牛”在获取票、内部分工和销售票获利的过程中,都在关系运作下进行着利益交换。在此过程中,铁路部门、旅店、上层“黄牛”和底层“黄牛”四方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他们通过正式制度的漏洞共同获取利益。

(二)“黄牛”关系运作中的利益交换

如前所述,“黄牛”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典型的投机行为,他们根据春运时期火车票这种特殊商品和服务的相对短缺产生的价格差,以最小的代价去追逐和获取效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黄牛、旅客、铁路部门各方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黄牛”利用正式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旅客的消费心理,利用自身的关系网络,寻找获利空间,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黄牛”在获取票、内部分工和销售票获利的过程中,都在关系运作下进行着利益交换。

1.获取火车票时的利益交换

“黄牛”获取票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上节中提到的利用业缘关系,通过铁路合同单位、代售点、铁路内部工作人员等渠道获取火车票,也有利用地缘关系,通过反复排队、异地倒票、高校倒票、退票处“守票”等方式获取。后者主要是钱票的交易,其中关系运作的成分较少,所以,在这里,笔者重点要论述的是通过业缘关系获取火车票过程中的利益交换。

在前面的第三章中已经提到了由于监管不力,合同订票制度被一些不法分子滥用,成为倒票的途径。因为旅行社、宾馆等订票单位享有优先购票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大量的票源,甚至是节假日紧张线路的票源,这种特权如果缺乏监管,必然导致权钱交易,因为基于此的犯罪成本较低。通常,一些合同订票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和贪图方便,会将自己的购票优先权“租赁”给第三方,至于第三方如何操作他们就不过问。就如下面案例中的做法:

案例14:“承包”来的订票业务

案例中的主人公叫做牛青,其承包了一家中型旅店的订票业务,牛青承包业务的成本是,每年交给该旅店10万元的承包费。牛青有把握在支付高昂的承包费后还能够赚钱,是因为这家旅店是当地铁路部门的合同订票户,与车站签订了订票协议,可以优先获取火车票。有了稳定充足的票源,牛青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拉生意”。火车站与该旅馆签订合同规定了是为本旅店的住客提供火车票订票服务,但是这个旅客总共只有40间客房,平均每年的住客总数为3 000人左右。如果每张票加价30元出售,只销售给旅馆的住客,牛青就连承包费也赚不到。但是牛青承包这个业务肯定不仅是为了给旅馆住客服务,他找了一些底层的票贩子在外面帮他兜生意,然后他在车站多订车票加价卖给外面的旅客。据他自己声称,他一年能卖出5 000多张火车票,有20多万的收入。[34]

在这里,旅店因存在和铁路部门之间的业缘关系,使之享有购票优先权。承包旅店订票业务的上层“黄牛”通过这种合法途径占有了大量的车票资源,再通过底层“黄牛”分销出去。在此过程中,铁路部门、旅店、上层“黄牛”和底层“黄牛”四方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他们通过正式制度的漏洞共同获取利益。近年来,很多地方铁路局已经明文规定,春运期间暂停合同订票单位的业务,这对于打击倒票行为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平时的一些节假日或暑运期间还是存在这样的情况。

受访者26:每年暑运期间,到西藏、乌鲁木齐等线路的火车票特别紧张,因为每天到这些地方就一班列车。由于距离远,机票全价票价格比较贵,而且坐火车沿途可以看到很多景色,所以旅客特别青睐坐火车走这些线路。尤其是今年(2011年)是西藏独立60周年庆典,到这些地方的车票,尤其是卧铺票,那“一票难求”的紧张程度比春运还厉害。我们旅行社自己从铁路那里承包了一个代售点,通常一些票只要不是春运,我们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代售点买出来,但是这次到西藏的票通过我们自己代售点也拿不到,因为代售点要按照电脑设置的时间提前十天才能出票,但是到西藏的票早在一两个月前就被旅行社等合同订票单位都订光了。我们也通过订票合同订了一些票,主要用于自己旅行社的西藏团,有几张旅客退团多出来的票,到外面可以卖到很高的价钱,一张原价600多元的硬卧票加400元外面“黄牛”抢着要。当然也不排除我们这里内部有人会偷拿出去卖。

可见,通过对正式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来挤压“黄牛”的获利空间的道路还很漫长。而且目前仍有极少数铁路职工,被利益所诱惑,不顾法规约束,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与票贩子勾结为他们提供票源,从中牟利。想要找稳定票源的票贩子也千方百计的拉拢、贿赂他们,或是小恩小惠,或是给他们按车票数量分成,更有甚者是建立固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长时间的隐蔽的内外勾结、倒卖车票。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15:车票与钞票

在上世纪90年代,铁路春运“一票难求”现象刚凸显的时期,刘玲,桂林车站客运计划室主任,通过不可告人的手段将车票变成了金钱。当时,刘玲要装修房子,想弄两卷铜心电线。她想起了在部队院校招待所工作的戴某。这个戴某是一个票贩子,他很爽快地答应了刘玲的要求,并且不止给了她两卷电线。刘玲的个人用餐发票,戴某给报销了;刘玲去商场购物,戴某就给她提供购物券;甚至刘玲修车,戴某都给提供内外胎。这种“无微不至”的“关怀”,使得戴某从刘玲那里获得了1 000多张火车票。[35]

虽然铁道部三令五申不准以票谋私,并且为了遏制倒票活动,铁路部门曾经在管理上进行了制度改进和规范完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而可行的约束惩罚机制,加之在一些车站,为促进客票销售效益,还规定了售票员的售票数量与奖金挂钩,导致极少数售票员明知购票人是票贩子仍然屡次将大量车票售出,甚至将大量车票预留给票贩子,相互勾结进行倒票,这无疑更加加剧了春运“一票难求”的紧张程度。

2.“黄牛”内部的利益交换票

贩子们看似散兵游勇,实际上有整套严密的组织。票贩子内部已经形成金字塔形的网络。塔尖的是“一道贩子”,控制若干“二道贩子”,每名“二道贩子”又控制若干“三道贩子”,直至处于塔底的“票皮子”,有时,一张车票甚至要经过三四手之后,才到达旅客手中。

根据北京社科院的张西、涂骏、岳勇在《2005北京蓝皮书》中所做的“火车票贩子”群体调查显示,票贩子之间也有分工,有拿票(含归票)、扒皮、叫票、侃客、扎蛤蟆等分工,并且之间有利益交换。目前倒票队伍基本形成了套票、倒手、揽活、掩护、出票一条龙。经过几道贩子到购票旅客手中的票价格高出了原价许多,比如一张到沈阳北的车票,原价246元,拿票的人对扒皮的说,350元可以归票,扒皮就知道加价的底线是104元。他们扒皮时,就会要价400元,扒皮的挣多出来的50元差价。叫票、侃客或者扎蛤蟆那里再多要20—50元的差价,最后这张票就被卖到了420—450元,甚至有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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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层的票贩子与底层的“扒皮”差距很大,这些有门路拿票的大票贩子,旺季时每天的收入在1 000—3 000元之间,淡季的收入每天也在100—1 000元之间。而那些所谓的“二道贩子”,旺季时每天的收入在200—600元之间,淡季的每天在30—100元之间。倒票者之间还形成了一定的网络,票贩子和票贩子之间在招揽生意的同时,还互相串换车票。[36]

3.销售火车票时的利益交换

销售火车票是“黄牛”获利的最关键一环,在这一环,“黄牛”与购票旅客进行了票钱交易的利益交换,“黄牛”给购票旅客提供火车票以获取倒票所得的高额利润,而购票旅客用高出票本身价值的金额换取了紧俏车票以及购票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但是实质上,这种利益交换极大地损害了普通旅客的权益。

“黄牛”通常会在原票价上再加收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辛苦费”倒卖出去。有报道称,因为紧俏,春运期间广州的硬卧火车票每张要加价200元以上,而硬座则要加100元以上。通常是,从售票窗口把票拿出来可以加价15—25元批给二道贩子,二道贩子又加价20—30元批给旅行社等出售高价票的点,然后,这些所谓的票务点卖给旅客每张加价80—100元以上。[37]

春运火车票紧俏造成倒票的巨大利润空间,让不少人尤其是社会上一些闲散人员,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年来倒票队伍不断壮大。公安部门和铁路部门对倒票问题抓得很严,有些警察一眼就能认出那些长期在车站地区倒买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这些人也是经常性地在派出所“进进出出”。有的倒票人员曾多次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判刑,但是交了罚款或刑满释放后仍然不知悔改,立即重操旧业。在一些票贩子看来,虽然倒票有被抓的风险,但抓住后只要不是处罚数额特别大,一般交点罚款或者拘留半个月,相比倒票巨大的利润,冒点险还是值得的,而且他们这些闲散人员除了倒票也不愿意再到外面去找体力活谋生。在调研中,笔者发现“黄牛”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票托儿”在火车站附近揽生意。主要在车站附近直接向购票旅客兜售。近几年,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大,票贩子越来越注意隐蔽,活动地点逐渐向车站周边扩展,甚至远离车站交易。票贩子在交易时小心谨慎,往往找到购票者后并不急于在车站交易,一般先对购票者进行盘问以确定不是警察便衣设下的圈套,甚至有时还会让购票者多次转换地点确定安全后才交易。

二是,互联网倒票。这是最近几年比较隐蔽,公安部门很难取证的交易手段。一般是在某些网站,如一些知名网站的二手市场网页上发布出售火车票的信息,通过网络联系上后加价倒卖,交易一般是通过快递,倒票人不亲自出面。网络倒票的方式交易量大且频繁,隐蔽性很高。

三是,通过宾馆、旅馆等销售。一些宾馆或旅馆代卖车票,以加收订票费的名义倒票。如,2006年北京铁路警方在海淀区端掉一个非法加价出售火车票的“黑窝点”,当场从某酒店商务中心一工作人员手中缴获正欲高价出售的火车票5张,价值1 858元,警方发现该商务中心以帮助他人订购火车票为名,以每张火车票加价15—25元不等手续费的方式,从中牟利。[38]

四是,非法设立订票点。一些急需购票的旅客为了节省购票时间和成本,并不关注订票点是否合法,2005年上海铁路法院受理的非法设立订票点倒票案就占全部倒票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前一年该类案件数量的5倍。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中国这种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情境中,“黄牛”正是通过对拥有的社会资本、社会网络的运作,获取车票资源的相关信息权与分配权,进而把这种准公共产品当做普通商品在春运市场上进行投机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春运这个特殊的时空场域中,部分旅客也会依据自身的机会成本、边际效用递减等规律有选择性的与黄牛产生交易行为。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春运“一票难求”,影响了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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