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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利益交换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利益的本质利益是我们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但要问起什么是利益?利益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就是生产力基础上和社会生产关系下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分配关系等。利益的能力说认为,利益能否实现还依赖于人的能力,能力使利益具有可能性。

1.利益的本质

利益是我们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但要问起什么是利益?利益的本质是什么?利益有何特点?对于这些问题一时还难以说得清楚。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也各不相同,难以形成统一的答案。要研究整体利益,不弄清楚利益这一最基本的概念,整体利益的研究就会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利益,有许多文章对此作过这样或那样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利益“好处”说。这种观点很清楚,把利益定义为“好处”。翻开《辞海》就可显而易见,它把利益解释为好处,利益就是“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1]。从词源学和中国古代文化来查证,“利”,在甲骨文中表示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采集自然界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的意思。后来,“利”又逐步演变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即特定的活动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获得预期的效果,后又进一步引申出“好处”之意,与“害”相对。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公元前546年,宋国再次约会晋国和楚国“弥兵”,赴宋国参加“弥兵”,会议的楚人暗中携带兵甲,图谋取代晋的盟主地位。伯州犁认为这是“不信”,请求“释甲”。子木拒之,他认为:“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这里的“利”显然是指对楚国自身争夺盟主有好处,“利”就是“好处”,与害相对。又如《后汉书·郭太传》中云:“甑已破矣,视之何益?”“益”显然也是指“好处”[2]

利益的“好处”说仅是对利益的表现形式的笼统的描述,利益等于好处,好处等于利益,如此循环反复,不能触及利益本质更深的一个层面,难以解释到底什么是利益。

(2)利益“需要”说。与利益的“好处”说不同,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从需要的角度来探求利益的本质。认为:利益的本质就是人们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只要认清了需要的本质,利益的本质也可得以认识,所以研究利益必须从研究需要入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在这里,实际生活缺乏精神内容,精神生活也同实践缺乏联系,市民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是它的直接地位、物质需要、自己的锁链强迫它,它一直也不会感到普遍解放的需要和自己实现普遍解放的能力。”[3]这是马克思在分析当时德国的状况时写下的。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物质需要的概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需要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提出了社会的需要、肉体的需要、工人的需要、文明的需要、粗陋的需要、人的需要、利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然的需要等概念。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提出了必要需要的概念,并把必要需要和必要劳动联系起来,同时阐明了社会需要的基本含义。他指出,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人们并不是为了自己本身的直接需要而生产,而是互相为对方而生产的。马克思主义需要理论的三个重要观点是: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人的需要是社会需要,需要产生社会关系;生产决定需要,需要推动生产[4]。奥塔·锡克也认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5]

(3)利益“社会关系”说。《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6]。在这里,利益必须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得以表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受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7]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观点提示了利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这一本质。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当然人与动物的需要也有相同的一面即自然属性,如呼吸大自然的空气,沐浴着阳光,摄取大自然现存的用来维持生命的各种资源。但是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的自然属性在需要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小,而社会属性比例越来越大,自然属性需要如对“天然”物品的需求:天然的食物、天然的原材料等等的需求,由于这些物品的稀缺程度愈发明显,这从一个侧面恰好说明人的需要现在或将要趋于几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属性。最简单的例子是人们对水的需要。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吸入人体的这种方式已越来越少见,水早已变成社会的产品为大众所接受。人的需要的满足只有通过人的社会劳动,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受才能实现。利益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就是生产力基础上和社会生产关系下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分配关系等。

(4)利益“能力”说。利益的能力说认为,利益能否实现还依赖于人的能力,能力使利益具有可能性。“权力最基本的定义是人类对物和对人的支配力。利益进一步的定义还应该有权力的内涵。于是利益应进一步定义为人类在拥有一定的对物和人的支配权的基础上对自然与社会依赖关系的实现。权力是利益的第二要素。”[8]这里的权力是指人们对物和对人的支配力,它是能力的一种形式或主要形式。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下,个人的能力大小,直接关系到他可能实现的利益大小。对于一个社会整体来说,这种支配力大多与生产力有关,在某种条件下几乎就等于生产力,生产力水平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社会整体利益水平。

综合以上各种利益观点,对利益本质的认识大致有了一个轮廓。利益的本质可以从需要、社会关系、能力三个主要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需要是形成利益的必要性基础。没有需要,就没有利益。一定的需要才能激发对一定的利益追求,需要是利益的必要性基础,物质的自然生理需要是形成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的自然基础。人的需要体现了人对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客观依赖关系,表现为人对物质需要对象、精神需要对象的自觉指向和欲望追求,它反映了作为需要主体的人对作为需要客体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感性欲求。需求的内容是客观的,需要的形成是主观的。人的需要是人们进行历史活动的内在动因,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原始推动力。利益的必要性源于需要,需要是利益的最原始、最根本的基础。

第二,社会关系是形成利益的可能性和社会基础。人的社会属性不仅使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也使利益的形成必然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中才有可能实现。任何物品只有当它与一定的社会主体联系起来时,它才可能是一种利益,否则,只能是利益的潜在对象。利益是人的利益,而人不是孤立的人,是社会中的人,利益离不开社会,利益在本质上就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利益本身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反映了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说,人的内在的生理上的需要是利益形成的必要性基础的话,那么,只有在社会中,利益形成才具有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各种各样利益的形成也都是以相对应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需要并不相同,需要的对象也并不一样,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各种关系也就不同,人们实现的利益也不同。另一方面,利益必须依靠整个社会分工协作、共同生产才能实现。即便是在同一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在分工协作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实际获得的利益水平至少在数量上是存在差异的,更何况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不管他们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这两种地位本身处于不同的社会条件,因此与他们所对应的利益显然有性质上的差异。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私人利益……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依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9]

第三,能力是使利益成为可能性的重要条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即使有了需要,利益还是无法实现的,它还需要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即能力——想获得利益的人应具备获取利益的基本能力,这是实现利益的最低要求,离开了这一要素,利益还是只能成为欲望或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能力主要表现为对物和人的支配权,可以分别称为自然能力和社会能力。自然能力主要是指人在自然界的地位,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能力等。社会能力是指人在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中的能力。自然能力和社会能力与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相适应,是实现自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本条件。从个人的角度看,个人的社会能力,主要是由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即法律所决定和赋予的,有基本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从广义的角度来说,这些能力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这些能力的性质。因此,如果单纯从自然能力来说,能力即为人们征服自然、获取自然利益的能力。由于自然资源越来越稀少,加之自然环境越来越复杂,获取自然利益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对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力的总体水平也不断提高。在其他因素相当的条件下,人们能力的大小差异必然导致利益的差异。

综上所述,可以给利益下这样一个定义:利益是人们能满足自身需要的一部分社会物质财富和一部分社会精神财富之和,以及来自于社会的其他需要的满足。这个定义体现了需要、社会、能力三个因素。需要:表现为“满足自身需要”;社会:表现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社会精神财富”;能力:体现在“能”字上,获得的利益不一定与需要获得的利益相一致,最终所获得的利益,是指根据能力实际真正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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