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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包合同的签订,不改变施工合同的主体关系,也不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与分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15.6 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

15.6.1 不可抗力与保险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社会事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的范围。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坏的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的工作。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3)不可抗力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②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③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2.保险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工程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伤亡保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

承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的损失。

(3)工伤事故险。

也称人身意外险,一般是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的人身意外事故保险。

(4)机器损坏险。

承保大型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发生损坏的保险。

施工合同规定双方保险义务分担如下:

①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一般由甲方承担;

②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15.6.2 工程的转让与分包

水运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主体工程不得分包。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对施工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分包合同的签订,不改变施工合同的主体关系,也不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与分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不能与分包人进行结算。

15.6.3 争议、违约、赔偿与奖励

1.争议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能解决争议,则协商的补充协议或调解书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排在原有合同文件的前面。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双方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与赔偿

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

(1)甲方违约及责任承担。

甲方违约包括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及工程结算价款,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约完成工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也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顺延工期和继续履行。

(2)乙方违约及责任承担。

乙方违约主要包括:

①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②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③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同时,甲方也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和继续履行。

3.奖励

乙方积极履行合同责任,当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①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约定的等级;

②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15.6.4 合同的中断、终止与解除

1.合同中断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通常是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

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

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3.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上述因政策改变和不可抗力使合同中断即是合同解除的特例。除此之外,尚有如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的协商解除。

施工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2)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的解除。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违反分包规定,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他人;合同当事人一方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使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解除时,双方应进行结算和清理,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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