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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效力分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若非双务合同,承担义务方则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弥补了合同法规定的缺陷。主要有: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若非双务合同,承担义务方则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2)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其与本人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请求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财产、商业信誉或者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必须在后履行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况时行使:(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就中止其义务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权利。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给债权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权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届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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