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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2-11-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是以维护和保障建筑从业者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的。这些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明确,互相关联,共同履行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就公路交通建设行业而言,2007年交通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总则中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总体规定,而其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的规定则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相吻合。

4.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4.1.1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体系框架

我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包括:宪法的相关条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地方技术标准、国际公约。

具体而言,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以宪法为立法根据,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为母法,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等行政法规为主导,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配套,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等大量的技术标准、规范为技术性延伸,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为补充,包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内的一个多层级、多类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框架见图4-1。

2.体系特征和作用

我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一般法规体系所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的特征。

(2)调整的关系是建筑工程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关系。

(3)由一系列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可能分属不同的部门。但都是围绕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来设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

(4)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外在形式上来看,既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也有被赋予法律效力的技术标准规范。

(5)保护的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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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我国工程建设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6)调整的内容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因此,既具有政策性特点,又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在实现国家意志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为保护工程建设从业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是以维护和保障建筑从业者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它既强制性地规定了工程建设从业者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也同时从工人的基本权利、施工环境、作业条件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精神和物质条件。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仅凭教育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制定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强制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要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为工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法律规范

建筑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拆除单位等等,哪个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或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最终酿成重大事故。通过立法,科学地、合理地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使得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途径。对于安全生产的最重要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而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还为它们提供了如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模式,这对于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3)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尽管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担负者是企业,但是政府依然肩负着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在各类生产事故多发、实行官员问责制的今天,有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成了裁量官员应该被问责到什么程度的重要因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为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范围、职责、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明示了行为规范,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处罚力度的重要武器,当然,同时也是规范、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行为的法律轨道。

4.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类

下面从以下4个层面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1.安全生产法律

为加强对建设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及义务进行了总体规定。

2.安全生产行政性法规

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由原来的施工单位向多个责任主体转变,在其第二章至第四章内容里,进一步对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单位的安全职责内容进行了细化。这些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明确,互相关联,共同履行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就公路交通建设行业而言,2007年交通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1号令),在总则中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总体规定,而其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的规定则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相吻合。

2008年交通部还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对督查方式、内容、要求和结果处理进行规定,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4.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法规

以江苏为例,江苏省交通厅及有关单位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和制度,如《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在上一级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参建单位职责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进行一定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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