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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自组织的作用

时间:2022-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重建农会,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建立的农会而言。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乡村政权机构,曾经在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扮演过举足轻重角色的农会,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由于农民自组织属于互助、不以赢利为目的经济性社团组织,承担了一些有助于社会公平的角色,因而现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建立农民自组织的作用_多维视野中的农村社会研究

三、建立农民自组织的作用

笔者主张建立农民自组织,容易使人想到了重建农会问题。所谓重建农会,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建立的农会而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会是农民革命专政的临时政权组织而不是民间社会团体。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农会猛烈冲击了传统乡村社会。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乡村政权机构,曾经在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扮演过举足轻重角色的农会,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农民自组织也包括农会,但农会往往具有政治学意义。农民自组织要比农会的内涵和外延广泛。

(一)农民自组织的建立,将使新农村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期

农民自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出现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已由许多发达国家的历史所证明。从理论上说,农民自组织之所以与市场经济之间产生必然联系,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性和农业的特点决定的。只要有市场存在与发展,就必然要有竞争,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存在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等其他不确定因素,竞争必然要极大地牵动农民的利益追求。当农民个人的利益表达遇到困难的时候,人们便求助于团体,希望借助于团体的力量来使利益得以表达。只有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上下内外相互协作的利益共同体,才有可能抗御市场风浪的侵袭,减少经营风险。这样,农民自组织现象便产生了。

农民自组织的建立,将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使农村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期。

从经济上看,建立农民自组织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参与国际竞争。随着农村中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弊端的日趋显露,农民迫切需要能有一个中介组织为其生产和经营提供服务。而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也由初期的利益共同体演变为单纯的买卖关系,甚至为一己之利而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农技推广部门由于物力和人力的匮乏,在普及和推广农业生产技术时力不从心,在一些地方农机部门业已解散。传统的生产技术已难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农民迫切要求掌握新的生产和管理技术。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传播新技术的作用和能力也非常有限,同广大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是单家独户的农民难以胜任的。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也需要一个能够互相切磋、交流技术和信息的场所。

农业的国际竞争,既是资源、技术的竞争,更是农民组织之间的竞争。农民的生产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中国农业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经营面临的是规模化的、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名称各异的外国农民自组织,甚至是跨国组织联盟。在组织层面上,我们不具有任何优势。如果我国农民有着强大的农民组织,还可以成为政府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为本国农民挣得有利地位的筹码。政府领导可以声称难以承受国内农民的巨大政治压力而拒绝在协议上签字,以增减自己的谈判筹码和回旋余地。

从政治上看,建立农民自组织可以有效地减少乡村政府管理的成本,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在中国,由于对农民社团的抑制和农民社团发育迟缓,政府人员不得不要直接面对农民,与分散的农民一对一地打交道,造成乡级政府机构臃肿,招聘和临时编制人员众多,行政经费入不敷出,使政府的农村政策也难以在乡村有效推行,造成行政成本高昂。目前农村费改税举步艰难,率先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江苏两省的一些地区减下来的农民负担又出现了反弹,有的地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有的收费极不规范,有的仍在搞达标升级活动,涉农收费严重超标。[5]这些都是没有农民社团所带来的困境。

从文化上看,建立农民自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育公民意识。尽管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制,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基础和发展。但在乡村民主政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著名思想家李慎之先生指出:“中国现在自己也承认在许多方面同先进国家有差距。在我看来,千差距,万差距,最大的差距就是人民的公民意识方面的差距。”[6]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于农民没有自己的社团组织而显得自由涣散和难于聚合。组织起来的农民参与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一体化经营,他们得到的绝不仅仅是经济实惠,更重要的是从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到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脱胎换骨般的更新改造。其主人翁意识、法治意识、合作协助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契约精神,在市场和合作经营中经受锻炼和提高。

(二)政府对农民组织的引导和扶持

发达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的初始阶段是一个自发的漫长过程,而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压缩其历史进程。同时,由于我国农民社团组织缺乏历史衔接,加上不少人对成立农民自组织心存疑惧,我们只能走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通行的道路,即政府在农民组织化进程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引导而不领导、扶持而不干预”的基本思想,为农民自组织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

(1)提高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民自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消除公众对农民自组织的疑惧和抵触。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廓清“农民建立农民自组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农民的文化素质太低办不了农民自组织”,“政府就能代表农民的利益,没有建立农民自组织的必要”等错误思想。

(2)先试点后推广。政府要在建立农民自组织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同时又不能违背农民自组织的农有、农治、农享原则。这对政府来讲是一个高难度的要求。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先示范后推广,政府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和农户经营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整合各种农民专业组织建立农民自组织,树立一些典型,总结经验,为建立农民自组织的全面展开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和推广的作法。

(3)政策上提供优惠。由于农民自组织(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不同)属于互助、不以赢利为目的经济性社团组织,承担了一些有助于社会公平的角色,因而现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给予减税、低税或免税。其实,对农民自组织实行税费上的优惠,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比如在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其纯收入通常按单一税原则征收;加拿大的所得税法规定,农民合作社社员的惠顾返还金可以不纳税。台湾的合作社法第七条规定“合作社可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因此,建议让农民自组织享受个体私营企业的同等税费优惠政策。比如,三年内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注册登记只收工本费等。另外,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自组织作为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农民自组织。

(4)财政上给予资助。我们要像西方国家的政府那样对农民自组织予以广泛的财政资助,如西方国家政府的赠款、补贴、贷款、订货合同、投资、担保、提供办公用地和用房等,实际上都是对农民自组织的支持。意大利政府对非合作社贷款的利率在15%~22%之间,而农业合作社贷款利率仅为4%~5%。对于购置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还给予财政补贴。为鼓励合作社购买国产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的利率下降到3%。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7]我国政府各级财政还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或从农业发展基金中调拨,专项用于扶持农民自组织。

(5)教育和技术上进行帮助。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归根结底取决于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技术输出。在日本,政府拨出专款作为合作社的教育培训费用,举办各种学习班和讲座,进行合作社理论和各专业技术知识的教育。我们也要加强对农民进行农民自组织理论教育、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兴办各种农业技术学校,对农民进行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实用的科学技术,特别要加强对贫困地区教育投资的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素质。

(6)制订《农民自组织法》。只有对农民自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组织机构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迄今为止,中国尚无一部关于农民组织方面的法规,无法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法人登记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具有法人地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究竟是按企业法人还是社团法人来对待,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受阻后,不得不走迂回道路。目前,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45.89%是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一部分作为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余大部分还没有经民政、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而不具备法律地位。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必然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这对于公益性强、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来说是不公正的,对其发展也是不利的。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往往寻求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其农有、农治、农享的独立品格必然受到影响。从根本上说,立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发展就很难进入正轨。[8]

(三)农民自组织的有限性

本章在第二部分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论述了重建农民自组织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但并不是说只要重建农民自组织就可以解决农村发展的所有问题。农村发展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问题,重建农民自组织是农村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

农村发展的短期目标是使农村经济繁荣、农民生活实现小康,但农村发展的最终目标不是使农村扩大而是不断缩小,不是使农民人数增加而是不断减少,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变成城市。如果忽略了这一点而仅仅关注农民自组织的重建和发展,无论怎样也解决不了农村的现代化。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不仅仅要求短期内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新发展,而且要求其长远目标不断减少农民数量,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新飞跃。只有大幅度地减少农村人口,才能解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农村困境,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才能使农民有利可图。

农村发展存在的问题并不简单是农业制度方面的问题,也不是农业本身改革就能解决的。在国家发展战略及其他制度结构、整个制度环境没有出现突破的情况下,单单一项农民自组织重建不可能取得根本性突破,解决所有发展问题。农村的发展归根结底要取决于整个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的变革。要解决农村发展问题,不能仅就“农村”谈“农村”,还要跳出“农村”的圈子谈“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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