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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

任务1.1 建筑法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

【任务情景1.1】

黑龙江省某小学由于学生数量增多,教室不够用,经市教育局批准,在现有4层教学楼的基础上接建5层,以满足教学需要,为了能满足当年使用的需要,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委托无拆装资质的无业人员拆卸旧木窗以换塑钢窗,造成窗间墙截面减少,新接楼层使荷载加大,导致楼体坍塌,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

工作任务:

找出建设单位有哪些不妥行为?

《建筑法》是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重要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85条。它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主要设置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件等内容。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知识讲解】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从业资格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有5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一般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m2以下的建筑工程为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索赔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④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⑤军用房屋建筑。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建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制定。”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图1.1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3)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本法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有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2)从业资格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相关知识

(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1)

表1.1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2)

表1.2

(3)专业技术人员

在建设行业里,通常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师称为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已经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种类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法》关于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①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③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④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建筑法》关于发包的主要规定

①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③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④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⑥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⑦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建筑法》关于承包的主要规定

①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对属于强制监理制度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其他建筑工程,则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①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③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⑤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技能实训1.1】

某市政桥梁工程,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场后,积极准备,为了赶工期,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有误,于是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由于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不足,自行决定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分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了桥板坍塌事故,造成5名施工人员被掩埋,经抢救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经调查,该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120万元,总承包单位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120万元。

【思考练习】

1.上述案件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

3.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现场发生的工程事件?

【知识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A.发包前  B.立项批准前  C.初步设计批准前  D.开工前

3.《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不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 B.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10%   B.20%   C.30%   D.50%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10%   B.20%   C.30%   D.50%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内开工。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为限。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9.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施工的,每次延期不超过(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0.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1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满(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1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应当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1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15.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  )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中国建筑协会

16.下列做法中(  )不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B.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C.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D.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7.下列做法中(  )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某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B.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另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C.某建筑施工企业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D.某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体户王某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8.甲、乙、丙3家承包单位,甲家的资质等级最高,乙次之,丙最低。当3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  )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B.乙   C.丙   D.甲或乙

19.下列做法中(  )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C.某建筑施工企业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D.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20.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不正确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施工单位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

2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建筑施工企业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    B.偏向施工单位

C.客观、公正地    D.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A.可以   B.经建设单位允许可以

C.不得   D.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可以

2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A.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B.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C.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损失

D.由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  )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E.建筑业协会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选项中属于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选项有(  )。

A.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E.建设资金正在筹措

3.下列选项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有(  )。

A.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B.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C.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D.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E.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下列选项中,属于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

A.施工单位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

E.工程监理单位

5.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

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一级资质

6.(  )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A.大型    B.大中型

C.中小型   D.结构复杂的

E.结构特别的

7.下列做法中(  )不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B.某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C.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D.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任务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

【任务情景1.2】

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李某决定暗自修改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原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工作任务:

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 月30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其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137条。

【知识讲解】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定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建筑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协调统一的范围及适应范围的不同分为4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就要处罚;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以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编制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15个部分的内容。《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落实。

2)建设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目前,绝大多数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特级、一级施工企业都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不仅强化了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而且提高了质量管理水平。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本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⑥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②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③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依法对采购行为进行招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约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①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②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③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④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由于隐蔽工程将要被后一道工序所覆盖,所以要在覆盖前进行验收,而且验收的数据就作为了最终验收的数据。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了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见证取样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局部施工质量,需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

(8)返修保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3)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或由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另行达成约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3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如下:

①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②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③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①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②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③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执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我国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查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其他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 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其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如下:

(1)专项检测

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④钢结构工程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

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③砂、石常规检验。

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⑤简易土工试验。

⑥混凝土外加剂检验。

⑦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⑧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3)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技能实训1.2】

某房地产新建住宅小区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属一个集团公司。设计单位设计的其中一栋住宅楼为10层,采用底层框架,上部(9层)砖混结构形式。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①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在设计图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②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按经验将每层楼板主筋间距130改为150,厚度120变为100。

③混凝土浇筑之前,监理工程师进行了隐蔽工程验收,并在隐蔽工程记录上按合格签字;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行进行混凝土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在1个月后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使用第三年业主发现屋面漏水,于是要求施工单位保修,施工单位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两年为由拒绝修复。

【思考练习】

1.本案例存在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保修事宜应遵守怎样的规定?

【知识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  )。

A.全部进行分包    B.可以将主体工程转包

C.全部自行施工   D.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

2.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  )负责。

A.建设单位       B.原设计单位

C.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D.监理单位

3.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  )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A.检查   B.管理   C.连带   D.监督

4.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A.不能正式使用 B.不得进行销售 C.不能进行结算 D.不得交付使用

5.建筑业企业应根据(  )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A.认证管理原则  B.自愿认证原则  C.必须认证原则  D.分期分批原则

6.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低工程质量。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且应当(  )。

A.予以论证 B.予以上报 C.予以拒绝 D.予以举报

7.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必须符合(  )。

A.国家有关规定  B.合同有关规定  C.建设单位要求  D.工程验收规定

8.(  )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A.基础防水工程和基础结构工程 B.地基基础工程和维护结构工程

C.基础防水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D.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  )计算。

A.签订工程保修书之日起   B.工程保修书中约定之日起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D.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

10.保修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  )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A.房屋建筑所有人  B.房屋原施工单位

C.房屋建筑居住人  D.房屋原设计单位

11.在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  )提出赔偿要求。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工程质量责任单位  D.设计单位

1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  )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8 h  B.12 h  C.24 h  D.48 h

1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不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B.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C.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D.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1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  )。

A.指定购买  B.合同购买  C.招标  D.关联交易

1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1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不符合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C.施工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D.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  )。

A.质量保修书  B.质量保证书  C.质量维修书  D.质量保函

1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  )。

A.6个月  B.1年  C.3年  D.5年

2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为(  )。

A.6个月   B.一个采暖期、供冷期

C.3年    D.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2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A.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B.建筑业协会

C.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拥有的(  )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A.注册造价师  B.完成利润额

C.技术装备  D.注册资本

E.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3个序列。

A.设计施工总承包   B.施工总承包

C.专业总承包     D.专业承包

E.劳务分包

3.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  )专业工程。

A.勘察设计单位分包的 B.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

C.要求全部自行施工的 D.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

E.要求设计并施工的

4.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  )的质量。

A.地基基础工程  B.屋面防水工程

C.地下防水工程  D.主体结构工程

E.地下人防工程

5.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A.工程设计要求  B.合同的约定

C.建设单位要求  D.监理单位的要求

E.施工技术标准

6.按照规定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的(  )。

A.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C.不包括设备的电气管线   D.保修期内保修之后又出现的质量缺陷

E.保修期第5年出现的屋面漏水

7.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限为两年的工程内容为(  )。

A.供热与供冷系统  B.电气管线、设备安装

C.装修工程     D.人防工程

E.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

8.下列选项中,(  )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A.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B.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D.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E.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是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D.住宅质量保证书

E.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符合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B.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C.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干预

D.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E.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符合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C.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D.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E.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过验收程序即可交付使用

1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符合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勘察、设计

C.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D.任何情况下设计单位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1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符合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C.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E.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1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符合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B.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D.工程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E.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非正常联系1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A.建筑业协会 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延伸阅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习题集》。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任务1.3 安全生产法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

【任务情景1.3】

某6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9 800.72m2,建筑高度22.55m,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在土方施工阶段,分包回填土施工任务的某施工队采用装载机铲土,在向基础边倒土时,将一名正在现场检查质量的质检员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装载机司机未经培训,无操作证,并且当时现场没有指挥人员。

工作任务:

1.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的时间及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包括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3.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中对项目经理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共包括7章,99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主要设置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知识讲解】

1.安全生产的方针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2)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组织保障措施

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②明确岗位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③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A.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B.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C.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D.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管理保障措施

①人力资源管理

A.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B.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C.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②物力资源管理

A.设备的日常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B.设备的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C.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D.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经济保障措施

①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③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④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①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②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③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④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⑤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⑥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⑦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⑧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安全生产的4种监督方式

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第五十六条)

①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②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③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4)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第五十八条)

①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②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③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等级的划分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等级的划分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根据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如表1.3所示。

表1.3 安全事故等级表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

①事故报告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C.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D.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②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A.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较大事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h。

③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①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拓展】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谁来组织调查?调查时间有哪些规定?事故如何处理?请学生查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寻找答案。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事先制订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建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二是灾情的发现与报告制度;三是保证通信畅通;四是保证足够的救灾器材与设备;五是有关安全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要求;六是自救与救护的规定;七是成立专业应急组织——救护队。

【技能实训1.3】

某建筑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员增效。经研究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10人中,5人下岗,5人转岗,公司的安全工作交由工会的两名工作人员兼任。该公司承建的一江边防洪护堤工程,公司派张某(二级建造师)负责该项目。施工前张某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另一家级别低一级的建筑公司,项目部提15%的管理费。在工程建设中,为了节约成本,进场作业的工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公司也没有给这些人员交纳施工保险。施工中,这家建筑公司要求有恐高症的一名工人高空作业,该工人拒绝工作,建筑公司以不服从分配为由辞退了该工人。

基础开挖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支护处理不当,造成大面积坍塌,导致基坑作业的工人被掩埋,3名工人当场死亡,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工作人员李某目睹了整个事故过程,未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思考练习】

1.本案例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本事故属于几级安全事故?李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3.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什么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

【知识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一、效益第二

C.安全第一、兼顾效益   D.安全第一、事前控制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  )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  )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A.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B.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D.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

A.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D.有关主管部门

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

A.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批,可以上岗作业

B.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批,可以上岗作业

C.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特批,可以上岗作业

D.不得上岗作业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生产经营单位  D.监理单位

8.下列叙述中,(  )不属于《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A.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C.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D.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下列叙述中,(  )不属于《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A.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B.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C.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D.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0.在《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的规定中,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即为(  )。

A.知情权  B.拒绝权  C.紧急避险权  D.建议权

11.在《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的规定中,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即为(  )。

A.知情权  B.拒绝权  C.紧急避险权  D.建议权

12.在《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的规定中,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即为(  )。

A.知情权  B.拒绝权  C.紧急避险权  D.建议权

13.在《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的规定中,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即为(  )。

A.知情权  B.拒绝权  C紧急避险权  D.建议权

14.在安全生产的4种监督方式中,任何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  )。

A.工会民主监督  B.社区报告监督  C.社会舆论监督  D.公众举报监督

15.在安全生产的4种监督方式中,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属于(  )。

A.工会民主监督  B.社区报告监督  C.社会舆论监督  D.公众举报监督

16.下列叙述中,(  )违反了安全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A.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产品

B.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C.监督检查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D.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

1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18.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本单位负责人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叙述中(  )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叙述中(  )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要求。

A.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特批后,方可上岗作业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C.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D.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E.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下列叙述中,(  )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

A.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C.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D.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E.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只要经过验收程序即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下列叙述中,(  )是《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D.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下列选项中,(  )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

A.知情权    B.建议权

C.申诉权    D.拒绝权

E.紧急避险权

6.下列选项中,(  )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A.自觉遵规的义务   B.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C.服从指挥的义务   D.危险报告义务

E.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义务

7.安全生产的4种监督方式是(  )。

A.工会民主监督   B.企业领导监督

C.社会舆论监督   D.公众举报监督

E.社区报告监督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处理权包括(  )。

A.现场调查取证权       B.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

C.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D.责令紧急避险权

E.依法行政处罚权

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  )。

A.隐瞒不报   B.跨级上报

C.谎报     D.越级上报

E.拖延不报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

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任务1.4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

【任务情景1.4】

某商厦建筑面积14.8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5层,地下两层,由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江北区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在主体结构施工到地上两层时,柱混凝土施工完毕,为使楼梯能跟上主体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在地下室楼梯未施工的情况下,直接支模施工第一层楼梯混凝土。当第一层楼梯混凝土浇筑即将完工时,楼梯整体突然坍塌,致使7名现场施工人员坠落并被砸入地下室楼梯间内,造成4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经事后调查发现,第一层楼梯混凝土浇筑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均为施工单位为逃避责任而后补。

工作任务:

1.本工程这起重大事故可定为哪种等级的重大事故?依据是什么?

2.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包括共8章71条,主要是: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知识讲解】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即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

②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③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④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③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②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A.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B.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C.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③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A.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B.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C.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D.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B.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D.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指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C.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①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

③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C.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F.拆除、爆破工程。

G.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④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⑤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⑥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⑦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⑧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⑨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A.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B.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D.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E.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F.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⑩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A.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B.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C.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③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技能实训1.4】

在某地震多发地带,规范规定该地区设计抗震烈度为10度。某公司建设一栋地下两层,地上25层的写字楼,委托某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因勘察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将地下水资料递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抗震设计中,仅凭经验设置构造钢筋,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某施工企业承担了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两年。公司为了使项目及早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在1年6个月内完工。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招收了一些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经培训直接参与施工,并且要求作业人员服从单位的一切指挥,不得提出异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报送了施工组织设计与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少未提出任何意见;另外,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资料员宋某负责。施工单位还规定,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个人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案例存在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在装饰施工中,提升吊篮的司机中途上厕所,并交由其妹妹临时替开,在提升过程中,人货混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两人重伤。经调查,提升吊篮安装完成后未进行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吊篮司机未进行岗前培训,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思考练习】

1.建筑业中,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2.此案例中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知识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A.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B.质量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C.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D.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中,不包括(  )。

A.群防群治制度   B.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C.事故预防制度   D.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

A.清楚、精确、翔实   B.客观、准确、完整

C.清楚、准确、完整   D.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  )所需费用。

A.抢险救灾

B.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C.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D.建筑工程安全作业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  )。

A.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B.建设工程的全部造价

C.建设工程相应的施工进度     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名单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30日   B.60日   C.15日   D.90日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  )的施工单位。

A.能完成拆除任务  B.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C.专业拆除     D.达到拆除施工要求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

A.整体安全要求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要求 D.基本要求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

A.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B.中止施工

C.与建设单位协商  D.与建设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1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报告。

A.建设单位  B.有关主管部门  C.建设行政部门  D.当地人民政府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

A.全部责任  B.部分责任  C.监理责任  D.过错责任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具体的施工单位  D.总承包单位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

A.各自相应的责任  B.连带责任  C.按份责任  D.补充责任

1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  )。

A.全部责任  B.次要责任  C.主要责任  D.同等责任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  ),不得挪作他用。

A.改善施工环境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B.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C.工程抢险预案的研究和有关用具的采买

D.工程建设救护设施的建设和救护用具的采买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  )方案。

A.抢险救灾  B.人员疏散  C.临时用电  D.抢险物资使用

17.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  )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A.施工单位  B.责任方  C.建设单位  D.暂停决定方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

A.危险标志  B.安全警示标志  C.隔离标志  D.危险施工标志

1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  )。

A.安全性要求  B.强制性标准  C.建设单位要求  D.安全标准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  )措施。

A.特殊保护  B.专项保护  C.强制性保护  D.法定保护

2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  )支付。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总承包单位  D.用工单位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  )止。

A.施工结束  B.竣工验收合格  C.工程投入使用  D.工程保修期结束

23.出租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  )。

A.检测合格证明  B.生产(制造)许可证

C.产品合格证   D.建筑机械使用许可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

A.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制

B.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C.从事建筑活动的统计信息报告的责任制

D.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群防群治制度要求(  )。

A.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B.建筑企业职工遇有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应当拒绝冒险施工

C.建筑企业职工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消除事故隐患

D.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E.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

3.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即(  )。

A.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

B.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C.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预防措施漏洞未弥补不放过

E.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  )。

A.提高由所有合同所确定的工程造价

B.擅自提高合同项目的验收标准

C.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D.缩减合同项目的造价

E.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C.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D.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E.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

A.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B.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C.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D.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建设施工单位所使用设计方案的安全,不得存有明显的设计缺陷

E.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  )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A.建筑工程的国家标准 B.法律、法规

C.工程监理合同    D.建设工程的企业标准

E.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  ),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A.安全防护用具  B.安全防护手册

C.安全防护服装  D.抢险预案

E.安全防护方法

9.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  )。

A.立即停止作业

B.及时逃生

C.拒绝抢险命令

D.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E.要求撤离该区域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A.强制性标准  B.规章制度

C.法律法规   D.操作规程

E.安全守则

1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生产使用许可证

C.使用安全许可证    D.安全使用合格证

E.产品合格证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爆破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B.安装拆卸工

C.吊运操作工      D.起重信号工

E.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1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在试用期间   B.未取得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C.未经教育培训  D.从前岗位发生过责任事故的E.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使用许可证

C.建筑机械出租许可证   D.建筑机械使用许可证

E.产品合格证

【延伸阅读】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任务1.5 招投标法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

【任务情景1.5】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13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5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5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13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4月20日上午A,B,D,E这4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4月20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4月23日由当地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工作任务: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5.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其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内容。

【知识讲解】

1.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信息必须公开,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即招标信息、招标程序、招标过程、评标标准、中标结果都应该公开。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保证所有投标人处于同一起跑线,进行平等竞争。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而且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项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背信的行为。

2.建设工程招标

1)工程招标基本知识

工程招标是招标单位就拟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出要约邀请,对应邀请参与竞争的承包(供应)商进行审查、评选,并择优作出承诺,从而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的活动。它是招标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准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第一个重要环节。

2)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总投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额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建设物资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第②、第③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也须进行招标。

(3)例外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虽属上述招标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条件

(1)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招标单位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②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③不具备招标评标组织能力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④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2)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立项批准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②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③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标方式有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方式不是法定的招标形式,然而,议标作为一种简单、便捷的方式,目前仍被我国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广泛采用。只有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工程或低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小型工程等,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即直接发包。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也称开放型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

①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

为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使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和保证工程质量。

②公开招标方式的缺点

投标单位多且良莠不齐,不但招标工作量大,所需时间较长,而且容易被不负责任的单位抢标。因此,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就特别重要。

③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投资额度大、工艺或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较为合适。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有选择地邀请若干个具有承包该项工程能力的承包人前来投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一般邀请5~10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最少不得少于3家。

①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计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

A.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D.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②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

招标所需的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且招标花费较省;被邀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概率高。

③邀请招标方式的缺点

不利于招标单位获得最优报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投标单位的数量少,竞争性较差;招标单位在选择邀请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标单位很难了解市场上所有承包商的情况,常会忽略一些在技术、报价方面更具竞争力的企业,使招标单位不易获得最合理的报价,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适的承包商。

5)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按照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应遵循的先后顺序,是以招标单位和其代理人为主进行的有关招标的活动程序。

(1)落实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依据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的条件和能力,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情况。

①招标人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B.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C.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D.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E.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②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①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②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资格审查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5)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①招标文件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依据;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也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

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③编制标底(如果有)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该保密。”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时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标准。

【注意招标新趋向】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采用控制价法进行招标,即招标人不设置标底,而设置最高控制价,控制价是公开的(在开标前)。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高出控制价为废标。

(6)发售招标文件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①招标文件的发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情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②投标人提出疑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③招标人答疑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要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7)签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收签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6)施工招标无效的情形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①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②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③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⑤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⑥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⑦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⑧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⑨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⑩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3.建设工程投标

1)投标的基本知识

(1)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投标是投标单位针对招标单位的要约邀请,以明确的价格、期限、质量等具体条件,向招标单位发出要约,通过竞争获得经营业务的活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项目提出报价,填制投标函,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招标单位,参与该项工程竞争及争取中标。

(2)投标人

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它是指响应招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②投标联合体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市场竞争的有效方法。

A.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联合体的资格。《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C.联合体各方的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D.投标单位的意思自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这说明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以及与谁组成联合体,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

2)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愿意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象,中标的投标文件还和招标文件一起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定根据。因此,投标人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工作。投标文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明确向招标人表示愿以招标文件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二,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第三,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给招标人。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相关知识】通常施工投标文件由经济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组成。

●经济部分主要是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包括可以证明企业和项目部组成人员的材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信誉业绩奖励以及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法人代表证明文件、项目部负责人证明文件等。

●技术部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施工部署等。

有的工程项目将经济部分与实务部分合并,称为“商务标”。技术部分称为“技术标”。

施工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商务部分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C.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D.投标保证金;

E.资格审查资料;

F.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经济部分

A.投标报价;

B.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C.拟分包工程项目情况。

③技术部分

A.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方案;

B.项目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

C.工作程序与保证措施;

D.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E.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设备表;

F.劳动力计划表;

G.施工进度计划表(网络图或横道图);

H.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I.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如发生地点方面的误送,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随意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而提交的担保金。

从法律角度上讲,投标属于要约。设立投标保证金,就是对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出投标,或中标后按时与业主签订合同。一旦违反,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方式、额度的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况,则该投标文件被拒绝,作为废标处理。

②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施工招标或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勘察、设计费报价的2%。

③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够划拨到招标人的账户里,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④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③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④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⑤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人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不得以其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进行投标的行为。

4.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1)开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评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中标

(1)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①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②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③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④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技能实训1.5】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五家施工单位于2012年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2 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四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后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返还投标保证金。经综合评选,最后确定第二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施工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思考练习】

1.第五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2.第四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知识训练】

不定项选择题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公开、公平、公正和最低价中标 B.自愿、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

C.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D.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2.《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是(  )。

A.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B.公开招标和议标

C.邀请招标和议标       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进行。

A.当天公开   B.当天不公开 C.同一时间公开 D.同一时间不公开

4.《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  )。

A.逾期送达的

B.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C.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D.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E.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下列各项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有(  )。

A.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B.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低价位中标

C.两个以上的投标者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D.投标者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E.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任务1.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

【任务情景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1年11月30日在第18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作任务:

1.你知道为什么要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吗?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有哪些区别?

【知识讲解】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概述

1)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有些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2)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有必要制定《条例》,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经常存在,并且,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也不够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2)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②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③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④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3)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针对性地从6个方面设置了相应条款:

①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②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③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

④进一步明确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⑤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

⑥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4)条例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

第一章 总则        (1—6条)共6条

第二章 招标        (7—32条)共26条

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11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59条)共16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共20条

第七章 附则        (83—85条)共3条

与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其中实行强制招标制度的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次条例针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出进一步要求。即在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分为3个层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邀请招标]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知识拓展】

公开和邀请的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备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内容包括: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需要安排的其他工程。但是,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如桥梁、隧道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以组织所在地农民参加劳务支付报酬为招标条件)。

●[自行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自行招标项目的核准两类人员基本条件:技术、经济技术经济专业人以及招标职业资格人员,但人员数量和其他条件留给部门规章具体规定)。

3)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职业资格]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职业资格包含:职业水平和执业资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

●[信用制度]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督保障制度)。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制度)。

4)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1)程序环节的补充

●[招标终止]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终止是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终止招标是非常必要的。

●[评标结果公示]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履约能力审查]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程序启动适用条件:变化或违法;

适用时间:发中标通知书前;

审查机构:原评标委员会

审查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2)有关实体补充

①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③财政部门,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三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④监察机关,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四款: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3)招标形式的补充

●[工程总承包招标]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两阶段招标]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重点是对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资格预审、评标和投诉程序做了规范,同时对每个环节细化了标准。

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公告与标准文本]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标段划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投标有效期]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注:取消80万限额规定)

●[标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踏勘现场]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②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结果]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③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对投标人的限制]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截止]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拒收投标文件]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联合体投标]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④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

●[开标]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标专家库]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A.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B.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C.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D.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F.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G.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公示]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人的确定]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签订合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关于分包]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⑤异议投诉管理制度

●[投诉]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处理]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措施]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图1.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图

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不得限制和排斥投标人行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牟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的认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B.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C.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D.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E.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延伸阅读】

1.[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2.[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第六十四条;

3.[中介机构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4.[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第六十六条;

5.[串通投标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6.[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第六十八条;

7.[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第六十九条;

8.[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第七十条;

9.[评委违规的责任]第七十一条;

10.[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第七十二条;

11.[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第七十三条;

12.[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第七十四条;

1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第七十五条;

14.[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责任]第七十六条;

15.[关于投诉的相关责任]第七十七条;

16.[取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17.[信用制度]第七十九条。

【知识训练】

不定项选择题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有(  )。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D.职工集资住宅项目

E.厂区内道路工程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B.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C.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D.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5.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规定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A.3日、7日  B.3日、10日  C.3日、15日  D.5日、15日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7.投标有效期从(  )之日起算。

A.购买招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

C.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D.开始评标

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50  B.80  C.100  D.没有规定

9.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10.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A.2  B.3  C.4  D.5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A.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项目经理签字

B.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C.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D.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E.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

A.2日  B.3日  C.4日  D.5日

1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1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

A.8%  B.10%  C.15%  D.20%

15.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A.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B.3年内3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C.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D.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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