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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小型畜禽养殖场不调查。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主要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二) 普查主要内容

甘肃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专项普查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我省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情况;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

查清我省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同时对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湖泊——酒泉敦煌市月牙泉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我省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数量及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

表1-2 甘肃省水利普查对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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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水闸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 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的塘坝,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总容积及主要效益。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及主要效益。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城市化水平,采用PPS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至少抽取100个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口、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指标。

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调查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的非跨县灌区,没有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适当降低灌区规模标准至2000~5000亩;根据当地规模及以下灌区实际情况,区分地表水灌区、地下水灌区和混合灌区三种类型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灌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指标。重点调查大牲畜大于等于100头(匹)、小牲畜大于等于500头、家禽大于等于15000只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调查牲畜存栏数和用水量等。小型畜禽养殖场不调查。

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单位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工业用水户: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根据各地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将用水大户的确定标准分为年取水量15万m3、10万m3和5万m3三个档次,自上而下分析县域内年用水量大于等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出则选用该档标准,若不足则降档分析,但最低标准为5万m3。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数量、主要产品用水量、取水量、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重点调查年取用水量不小于5万m3的第三产业机关及企事业用水大户,用水大户以外的第三产业用水户抽样调查,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确定;建筑业只选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典型调查(一般选取5~10个)。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我省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取水口及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及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我省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与基本特征,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

(1)土壤侵蚀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土壤侵蚀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的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耕作措施,地表粗糙度及覆被情况,地貌类型、坡度坡向等)的基本状况,评价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土壤侵蚀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包括西北黄土高原和东北黑土区的侵蚀沟道,主要内容包括侵蚀沟道的位置及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调查基本农田(主要指梯田、坝地等)、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等各类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等工程措施情况,详细调查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的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状况、数量及分布情况。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普查范围为我省境内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类型。重点调查水利系统内各类单位的名称、类型等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人员情况,供水指标,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水利系统外单位简单调查。

7.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省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设施等情况。

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我省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情况。

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省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1)取水井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m3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及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情况。

(2)调查日取水能力在0.5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9.各项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

本次普查包含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上述各项普查内容在工作进度安排、普查指标设置、工作组织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在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普查组织实施上都有紧密的相互协调和衔接。

在工作进度安排上,河湖名录是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工作的基础,因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河湖名录编制必须在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之前完成。在普查指标设置上,各项普查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指标关联关系,如河湖名录和河湖编码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等存在关联,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水闸、泵站工程与河湖取水口的取水工程存在关联,灌区用水调查与灌排工程存在指标关联等,这些存在关联的普查指标,在普查表填报中通过表间审核关系得以体现。在普查组织实施上,各项普查内容中有些普查内容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如灌区用水与灌区专项普查、以村为单元填报的各普查表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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