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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时间:2022-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各地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探索性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图建立以城镇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_社会保障学

一、我国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由于传统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陆续采取了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

第一阶段(1981—1988年)。这一时期,主要是费用控制改革。部分企业和单位为了摆脱难以承受的医疗费用,开始将医疗费用发给职工个人,节约归己,超支自理。1982年3月,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人事部共同发出通知,制止了这种把医疗费用全部发给个人包干的做法。随后出现了将医疗费用与职工利益挂钩的办法,如超支的费用全部予以报销或按照不同的比例报销,以及把医药经费拨付给企业医院承包使用等。1983年9月,劳动人事部召开部分省市医疗制度改革座谈会,进一步推动了各地医疗制度的改革。此后,医疗费用的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推行。1984年4月,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专门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要求积极谨慎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全保、职工全保家属半自费、半保半自费、全自费的医疗保障权益的格局逐渐形成。可以说,1985年以前,主要是针对需方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措施,职工需要负担少量医疗费用,增强职工个人的费用意识。1985年以后,改革的重点转向对医院的控制,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如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留用,超支分担。制定了基本药品目录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控制药品支出,加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管理。1986年,地方政府开始直接介入医疗制度的改革,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提高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阶段(1988—1998年)。1988年经有关领导批准,由卫生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了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草案)》,提出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1989年3月,国务院发文转批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正式确定在吉林省四平市、辽宁省丹东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株洲市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在海南省和深圳市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1992年5月1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了全市统一的医疗社会保险。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4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确定了江西省九江市和江苏省镇江市作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5年海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也开始进行改革探索。1996年,在总结九江和镇江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的范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57个市(地区、县)实行。

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各地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探索性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图建立以城镇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力图将基本医疗保险对象扩展到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目前,面向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和2008年已在部分城市展开,这标志着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攻坚战正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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