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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与因果性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 法则与因果性法则一切科学的认识的终极目的,就是暴露研究对象的发展的法则。所谓法则的认识,就是在现象间的复杂错综之中,发见其本质的关联、“静止的东西”。“法则的概念,是人类对于世界过程的统一及关联、相互依存性与全面性的认识的阶段之一。”唯物辩证法认定法则是变动的,不是永久固定的东西,它也有质的差别。又如,资本主义的法则,也有其历史的相对的性质,并不是永久不变的自然法则。
法则与因果性_社会学大纲

二 法则与因果性

法则

一切科学的认识的终极目的,就是暴露研究对象的发展的法则。当我们认识特定的对象时,首先要依据对立统一的法则,从质与量的范畴出发,次第推移到对立统一法则的具体化的诸形态——否定与再否定、本质与现象、根据与条件、内容与形式、必然性与偶然性等形态,认识对象的诸现象的全面的联结,更进而发见诸“现象的更深刻的法则、联结、关系、媒介、源泉、自己运动的原因,阐明其发展的根本倾向”。

关于特定对象之科学的认识,要在对象的全面性上,在其一切的联结、媒介与运动上去把捉并反映对象的全体性。这样的工作,虽然是可能的,却是很困难的。但现实的全面的研究之要求,却警戒着“思想的硬化”,使我们在认识过程中不至离开“具体的真理”的原则。我们的认识,在种种的限制上虽然不能够绝对完全的把捉现实的全面性,而现实中内的法则,却是能够把它反映出来。所以一切科学的认识的任务,在于发见现实的内在的法则。

于是我们提出法则的概念来说明。

法则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诸现象的联结的发展的倾向之反映,是表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现象间之必然的关系的东西,是表现诸现象的本质自身所发生的联结的东西。所以法则是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的本质的东西的反映,“法则是诸本质的,或诸本质间的关系”。

“法则与本质,是同种类的概念”。本质潜存于现象之中,所以当作本质的关联看的法则,是“现象中坚固的东西”、“现象中同一的东西”、“本质的现象”、“现象之静止的反映”、“运动中的本质的东西的反映”。所谓法则的认识,就是在现象间的复杂错综之中,发见其本质的关联、“静止的东西”。正因为法则是现象中的本质的关联、静止的东西的反映,所以法则比较现象是贫弱的。法则只能在大体上、近似的、不完全的把捉变动中的现象,不能摄取现象之无限的丰富的内容。因为本质的关联,在各种个别的现象中有种种的偏差,这些偏差就是各种个别现象的特殊性。当我们从现实的各种现象中抽取其本质的关联即法则之时,就不能不舍弃各种个别现象中的那些偏差或特殊性。所以法则比较各种具体的现象是贫弱的。即是说,一般的东西只包摄个别的东西的侧面,而个别的东西的内容比较一般的东西更为丰富。但是,从现实性之中抽取出来的本质的关联即法则,在现实的发展的倾向中,通过现象群而出现,而发展。在法则贯串于现象群而实现自己的这一点,法则的概念,却“比较各种个别现象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的反映现实性”。即是说,一般的东西比较个别的东西,更深刻的反映现实性。所以法则的概念,一方面是现象之静止的反映,它比较变动中的现象是很贫弱的,因而是“狭隘的、不完全的、近似的”把捉现象群;另一方面,法则反映着现象群的静止的东西、本质的关联,它比较个别的变动的现象,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的反映现实——在这一点,就存有法则这概念本身的内的矛盾。法则的概念这内的矛盾,是客观现实的发展过程中内的矛盾在认识上的反映,是现实中的本质与现象的矛盾在认识上的反映。

法则这概念,正因为含有其内的矛盾,所以它的本身,也是可变的,是发展的;它也和其他的概念一样,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一个契机,一个阶段。“法则的概念,是人类对于世界过程的统一及关联、相互依存性与全面性的认识的阶段之一。”(列宁)人类在其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一举而完全正确的把客观世界的全体性都反映于法则的概念之中。人类只有通过数千年物质的生产的实践,才能逐渐的、比较完全、比较正确的、近似的认识客观世界的法则。所以法则虽是现象之静止的反映,但所谓静止的东西的反映,也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法则本身,是可变的,是发展的。

唯物辩证法认定法则是变动的,不是永久固定的东西,它也有质的差别。法则的质的差别,由现实性的质的差别而生;法则的变质,由现实性的质的变化而起。法则的认识的发展,以人类的历史的实践为基础。就自然法则举例来说,例如古代人所发见的“摩擦生热”的法则,往后由于实践的发展,演进为“一切力学的运动借摩擦之助而转化为热”的法则;到了近代,这法则更普遍化起来,演进为“任意的运动形态,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他种运动形态”的法则。又如,“温度相同时,气体的容积,与压力为反比例”——波依尔这个法则,往后经过列诺尔的实验,把这个法则改变为比较正确的东西,即发见了波依尔那个法则不能适用于由压力而变为流动液体的气体,并且在压力接近于液化点便不能适用。又如,牛顿氏的引力法则,近来演变为相对性法则。这是自然法则的历史的相对性的实例。再就社会法则举例。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的发展的阶段,各自具有其质的特殊性,各自具有其特殊的发展法则。又如,资本主义的法则,也有其历史的相对的性质,并不是永久不变的自然法则。并且,《资本论》所暴露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则,如《资本论》著者所自述,也只是当作一种支配的倾向而实现的。例如他说:“大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下,一切一般的法则,以极其错杂的近似的方法,只当做支配的倾向、当作决不能充分确立的、不断的动摇的某种平均而被实现的。”所以在各种具体的现实性之中,法则只是在纯粹的姿态上表现现象的本质,而近似的把捉其一般的合法则性。现实上,法则决不是以纯粹的姿态而实现,并且只是以不断的偏差为媒介而实现,当作克服不断的动摇和偏差的支配的倾向而实现。例如价值法则,是当作不断的背离于价值的动摇及偏差的平均而实现的。

所以,法则的规定,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任何法则,只有在严格规定了的条件之下才是妥当的。具体的条件变化了,那种现象的法则,也不能不起变化。这种具体的条件,和所研究的现象的运动一样,是历史的发展的结果,因而法则也是历史的。

一切的法则,虽然都具有历史的相对的性质,但法则的普遍性、即普遍化了的法则,仍是存在的,即反映物质的永远的运动、发展的法则,仍是存在的。例如唯物辩证法的诸法则、对立的统一的法则及其具体化的诸形态,就是普遍化了的法则,是绝对的永远妥当的法则。因为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永远的,因而反映物质运动的绝对性永远性的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客观世界的一般发展法则,它本身是辩证法的,又是历史的。这是在科学及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在人类知识的全历史中所确证的客观的绝对的真理。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是辩证法的对立,不是形而上学的对立,这正和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的辩证法的关系是相同的。真理是具体的。法则的相对性与绝对性,要由人类之长期的实践的规准所检定、所证明。

形而上学的法则观,把现象的一断片当作绝对不变的东西,因而把法则看作绝对化物神化的东西;在另一方面,唯心论的法则观,把法则作为主观的产物,作为悟性或理性的产物。这两种法则观,都是唯物辩证法所要积极的去克服的东西。

法则与因果性

由于法则的研究,我们不能不进而研究因果性的问题。法则原是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一切的现象,都由先行现象而发生,又转变为后续的现象。一切的现象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自身是那种原因的结果,同时又是后续现象的原因。原因和结果的这样的关系,叫做因果性。为要说明因果性,不能不先说明相互作用。

世界是无数运动的物质的过程的复合体。任一过程,由于物质的自己运动,发生现象的系列,这些现象间有无数的推移、联结和相互作用,这些由过程内部发生的相互作用,是内的相互作用。同时,任一过程,都与其他的过程相联结,相作用。过程与过程之间的这些相互作用,是外的相互作用。“当我们考察运动的物质时,首先映现于我们眼前的东西,是各个的运动、各个物体相互间的交互联结、相互制约性”,“相互作用,从今日自然科学的立场,在大体的考察运动的物质的场合,是我们最初所遇到的东西。我们看到,一切的运动形态、即力学的运动、热、光、电、磁、化学的化合及分解、凝集状态的推移、有机的生命——这一切都互相转化,互相制约。在这里是原因的东西,在那里就变为结果,并且那种场合,运动的总量,通过一切的形态变化而同一的被保存着”,“我们只有从这种普遍的相互作用开始,才到达于真实的因果关系。即,理解各个的现象时,我们要从全体的关系把它分离出来,并且孤立的观察它,在那种场合,相互的变化的运动,一方出现为原因,他方出现为结果”。(恩格斯

所以我们认识客观世界时,不能单只考察其相互作用,而是要从物质的运动及其联结的过程,抽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借以表现物质的运动及联结的法则。在物质运动的过程中,有起能动作用的运动。由于能动作用的运动,引起受动作用的运动。这能动作用的运动,可以看做原因,这受动作用的运动,可以看做结果。这两种运动,是从物质的运动的过程中抽取出来的东西,即是从一般的联结、相互作用中抽取出来的东西。例如考察特定对象的过程时,我们从中抽取先行和后续的两种运动,把前者称为原因,把后者称为结果,这样的去构成因果性的概念。我们凭借这样构成的因果性的概念,作为认识对象的一个阶段,去认识对象的普遍的联结的合法则性。

但是从全部运动过程中,从全部的相互作用中抽取出来的原因与结果,只是全部过程中的一个断片,一根链子中的一个环,一般联结中的一契机。因而因果性的概念,也只是相对的、一面的、不完全的东西,它只是相对的、一面的、不完全的反映现实的全过程中的一般的联结。所以我们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客观的一般的联结的诸规定之一小部分。只有这样的去理解因果性,才能懂得因果性是认识现实过程的一般的联结的合法则性的一个阶段。

原因与结果,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为对立的统一。在相互作用上,原因变为结果,结果又变为原因,两者互相转变,互换地位。例如,我们从任何物质运动过程中抽出任一现象而追溯其因果时,就知道这一现象是先行现象的结果,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同时又知道原因的现象更有原因,结果的现象更生结果。所以“在其与宇宙全体的总关联上去考察其个别的情形时,原因与结果就互相混乱,变为普遍的相互作用,两者无间断的互换地位,此时在这里是结果,在那里立即变为原因,反之,在这里是原因,在那里立即变为结果”。(恩格斯)再就某一过程中抽取先行和后续的两个现象而考察其因果关系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但在反对的方面,后者也影响于前者,而成为前者的原因之一。例如就社会现象来说,经济构造是政治上层建筑之决定的原因。但当作上层建筑看的政治,又反作用于经济构造,而成为经济构造的变化的原因之一。像这样,原因与结果之间,存有相互作用,存有内的必然的联结。但原因与结果,虽有相互作用,而两者的相互作用的基础必须指明出来。若单只说起相互作用而不指出其基础,就变为循环论理。例如说起政治与经济的相互作用时,就要指出经济是基础;说起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时,要指出生产力是基础。只有指出这样的基础,才能认识现实的自己运动及其运动法则。

因果性的概念,虽然只是相对的、一面的、不完全的反映现实诸现象之一般的联结,但这个概念却是认识物质的运动过程的一般的联结的法则的阶段。从因果性的见地去考察现实的过程,固然是把现象弄得单纯化了,但因果关系的发见,却能使我们深入的去认识现实。因果关系是科学的认识之必然的基础。我们在实践上观察对象时,看到诸现象的相互作用,探求对象由于什么原因,在什么条件之下,由一种形态转变为别种形态(即结果)。这样的因果关系的发见,使我们能够预见对象的发展的倾向,而得到合目的的实践的行动的可能性。我们知道了对象的某种运动所由发生的条件,就能够在实践上造出那种条件,因而再造对象。这种实践的认识与认识的实践,在自然现象的认识领域中,在社会现象的认识领域中,都是必然的基础。所以人类的实践,不但造出因果性的表象,并且能成为证明因果性的规准。

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观,与唯心论及机械论的因果观截然不同。唯心论者主张因果性是悟性之先天的形式;休谟主张因果性是思维的习惯的产物;马哈主张因果性是以数学上的函数关系为模型的思维方法——这些主张,完全否定了因果性的客观性。至于黑格尔虽然非常“深刻的丰富的理解”了因果性,而主张因果性是世界的一般联结的认识上的一个契机,可是他所说的世界,却当作绝对精神解释,因而他对于因果性的见解,仍是唯心论的。所以唯心论者即使承认了因果性,也仍然是主张思维规定存在的。

机械唯物论者虽然也知道因果性的概念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却把机械的因果性看做因果性的一般形式。他们把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学的、社会的诸现象的因果关系,都还原于单纯的力学的因果关系。他们不知道从物质的自己运动形式之相互作用的观点去理解因果关系,却把原因与结果当作一过程与过程的外的相互作用去说明,因而把原因和结果看作固定不动的对立物,并且主张在外的相互作用中探求对象发展的原因(例如说社会的发展依存于自然环境)。这种见解,完全没有理解因果关系的辩证法。

目的的概念之科学的说明

人类的实践,证明了因果性的客观性,而反映着客观的因果关系的因果性的表象及概念,也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构成的。人类在其实践上,发见了现实的现象的因果关系,就能够从事于合目的的实践的行动,而再造那种现象,因而改造世界。这种合目的的实践的行动,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因果性的结果。

提起“目的”的概念时,我们不能不说明这个概念与“目的论”的见解的区别。目的是与原因相结合着的东西,即是说,合目的性与因果性是互相结合着的东西。因果性不与合目的性相对立,而与“目的论”相对立,这是要特别注意的事情。唯物辩证法并不否认自然现象及社会现象的“目的”的意义,尤其不否认人类的合目的的实践的行动,反而由因果的认识的见地去说明这个目的,这是与“目的论”那东西截然相反的。

“目的论”是与原因论相反的唯心论哲学中的一种潮流或倾向。“目的论”的见解,在近代以前,特别是在中世纪时代,完全与宗教或神学相结托。那时的“目的论”者,主张世界一切存在物都是上帝以一定目的创造出来的东西,一切存在物之中都存有上帝所预定的目的,因而一切自然现象及社会现象都遵从既定的目的而显现。如恩格斯所说,在“目的论”者看来,“猫是因为吃鼠而被创造、鼠是因为供猫所吃而被创造的东西,并且自然全体是因为证明造物主的聪明而被创造的”。这样的“目的论”,是与神学合流的。到了近代,自然科学与技术逐渐发达,“目的论”却改变了形态,已不向事物外部探求上帝所设定的目的,而在事物内部去探求合目的性了。例如说,生物之内的合目的性,是生物有机体之合目的的构造。生物体的各部分的器官,由于那种合目的的构造,所以能够发挥其一定的机能,如目能视,耳能听,舌能尝,鼻能嗅,手能握,足能行等等,都是由于人体的合目的的构造的结果。这种改变了形态的“目的论”,也浸透于唯心论的社会科学的领域,例如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学说,排斥历史的因果性而主张探求历史的内的目的或最高价值,就是这种“目的论”的应用。

各种形态的“目的论”,现在都被唯物辩证法所克服了。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事物的合目的性,只是因果性的产物。一切事物或过程,都依从其内的因果性的法则而发展。就有机体的合目的性为例,如达尔文所主张,这是要由因果性的法则去说明的。生物有机体的这种合目的性,是数千万年的自然淘汰的因果性的结果。所以现象的合目的性,要由现象的因果性去说明,即一种现象“为什么目的”而发生的问题,与那种现象“因什么原因”而发生的问题,是互相结合着。就生产的劳动来说,劳动当然是一种合目的的东西,这就是所谓“合目的的劳动”。人类的这种“合目的的劳动”,是与动物形态的无目的的劳动不同的。人类的劳动,依着预定目的实行。“人不但变化自然的形态,同时还在自然物中实现他的目的”。但是人们如果不理解自然现象的因果性,就不能变更自然物的形态,使适合于自己生活上的目的。例如人们为了取得粮食的目的而经营农业,如果不知道植物种子在一定温度阳光与湿气等条件之下而发芽而滋长的因果关系,当然就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并且,劳动的生理能力的支出与加工于对象时的变化之间,也存有因果关系。所以合目的的劳动,只有根据于自然的因果性的认识,才有可能。人们在社会中的一切实践,都追随于各种特定的目的,而一切合目的的行动,又都是由于认识各种社会现象的因果性的结果。所以,自然现象与人类行动的合目的性,都必须当作它自身的因果性,合法则性的特殊的显现形态去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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