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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则与范导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九章第二节中,我们曾把康德的道德目的论从结构上与他的理论哲学作了对比,指出两者有着相类似的框架,即主体的能力、先天的法则以及相应的对象。在探究了康德道德哲学结构的第一部分之后,我们下面将转入对第二部分——道德法则的探讨。在康德看来,这一关系在于:“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理由,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

在上一章中,我们集中论究了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指明了这一意志概念所具有的自由的原因性等性质,以及这种自由同自然必然性的关系。在第九章第二节中,我们曾把康德的道德目的论从结构上与他的理论哲学作了对比,指出两者有着相类似的框架,即主体的能力、先天的法则以及相应的对象。在探究了康德道德哲学结构的第一部分之后,我们下面将转入对第二部分——道德法则的探讨。这里我们要说明的是,与我们全书的主题相一致,这一探讨将主要是从方法论角度进行的。这就是说,我们所关注的主要不是这些道德法则是什么,而是它们的“为什么”,这包括为什么它们在性质上是先天的、形式的、自律的、范导的,以及为什么它们表现为“应当”的命令形式,等等。

从自由意志论过渡到道德法则的学说,我们首先必须明了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康德看来,这一关系在于:“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理由,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1)把自由作为道德法则存在的根据,康德的这一做法是为道德法则在主体自身的能力中寻得一个最终的本源,就如同他在认识论中将“先验统觉”作为认识的最终本源与根据一样。因为不论在理论哲学或实践哲学中,康德的主体性思想都是要确立理性的最高权威,把它作为人为自然、道德立法的根据。因而,实践理性的自由能力就是一切道德法则的根据。“如果没有自由,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2)另一方面,在康德看来,我们之认识到实践理性是自由的,又是通过道德法则才成为可能。因为康德认为自由只是一个理念,按照他的认识论的主张,凡不可直观的东西都是没有现实性的(3),因而“自由”亦只是我们能够“先天地了解(wissen)其可能性,而不能识见(einsehen)”(4)的东西。这也就是我们在第一章第六节中提到的“知”(erkennen)与“思”(denken)的不同。能够直观、识见的东西,属于知(认识)的范畴;反之,非直观的东西则属于“思”(道德等)的范畴。由于“思”的领域是不可在经验中证实的,所以“自由”作为理念,康德一再提到它是一种设定性的概念。他写道:“不论在我们之中,还是在人类本性之中,我们都不能证明,自由是某种真实的东西。仅仅是在我们看来,如果我设想一个东西是有理性的,并且具有对自身行为因果性的意识,即具有意志的话,就必须设定自由为前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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