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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则的范导功能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指出,道德法则是范导性的。对于道德法则为何是范导性的,康德在几部重要的著作中皆有论证,这里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这些论证。科学的领域是现象世界,而道德的领域是本体世界,这是康德一再申言的区别,也是我们把握康德的建构与范导方法之不同的关键。这是康德通常的说法,不过也有例外。“自由”的这种实践性质,使道德律的范导性同时成为可建构的,这我们后面会谈到。按照康德这一解释思想,自由是不可解释的。

设定了自由作为实践理性的前提,我们在主体能力方面就有了一个根据,来引出先天的道德法则,就像在认识论方面,我们能够从统觉的知性能力中,引出经验知识的先天综合原理的体系一样。但是,如同我们上面提到的,自由只是一个理念,而理念与范畴不同,它只是一个思想物,是超经验的、不能被提供相应的直观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属于超验的世界,其客观实在性并未得到证实,因而,自由这一道德的领域,从行为的因果系列看,就完全不同于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事物的因果系列。在后一系列中,由于它具有(1)可直观性以及(2)因果联结的必然性,因而知性先天提供的原理,就是建构性的,也就是说,它们能够对那些感性直观的材料,在时间关系中予以规定。然而,对源于自由的道德法则来说,既然它们属于超验的世界,没有相应的感性直观可予提供,因而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它们不是建构性的原理。既如此,那么这类道德法则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原理呢?

康德指出,道德法则是范导性的。为什么如此?这属于他的批判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我们在第一章“导论”中曾指出,休谟在西方哲学史上产生的重大影响,除了他对“因果性”概念的必然性,也就是对科学的逻辑基础提出驳难之外,另一个问题就是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之不同。康德实际上沿袭了休谟这一思路,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如何重视“是”与“应当”这两个词分别在经验语言与道德语言中的重要功能中体会到。(6)此外,区分出经验的建构性原理与道德的范导性法则,也可以看作是这一思路的一个重要结果。对于道德法则为何是范导性的,康德在几部重要的著作中皆有论证,这里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这些论证。

首先,从根本上说,康德的这类论证是从现象世界同本体世界的区分为基础的。科学的领域是现象世界,而道德的领域是本体世界,这是康德一再申言的区别,也是我们把握康德的建构与范导方法之不同的关键。这两个世界之区别的标准,或者说划分这两个世界的界限,是可能的经验,亦即直观。这是康德通常的说法,不过也有例外。在《判断力批判》中,他曾经把这两个领域的不同,称之为两种“事实”(Tatsache)的不同。一种是属于自然范畴的事实,这类事实的实在性是能够在先于概念所给定的(或可能给定的)感性对象里得到证实的;另一种是属于自由范畴的事实,这类事实的实在性是通过理性自由的因果性在感性世界中建立起来的结果而得到证实的,换言之,是通过在感性世界中实现道德行为而得到证实的(道德行为的这种可实现性,使道德法则在康德那里同时具有建构性。不过这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我们先集中分析道德法则的范导性)。

讲到康德这一有关道德行为的“事实”的提法,我们不得不涉及它的背景。按照康德的说法,“可以认识的东西(erkennbare Dinge)有三类”,即意见的、事实的、或信念的东西。(7)或者换个说法,即对事物的真实性的断定可以分为意见、知识或信念三个等级。(8)“意见”是一种不仅客观上,而且主观上亦不充分的断定;“信念”是主观方面充分、但客观方面不充分的断定;而“知识”则是不仅主观方面、而且客观方面也充分的对事物真实性的断定。

按照上述的分法,“自由”既是一个理念,似乎就应与“神”、“灵魂不死”这两个理念一起,同属于“信念”这一范畴了。其实不然。在康德看来,自由在这三个理念中是这样一个唯一的理念,它能通过它的原因性作用在感性世界中产生结果来证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道德行为产生的结果,自由就能够证明它的客观实在性。甚至“道德的世界”也是我们在“感性的世界”行动的结果。(9)所谓“实践”,纯为道德性的活动,它指的是“由自由而可能的一切事物。”(10)“自由”的这种实践性质,使道德律的范导性同时成为可建构的,这我们后面会谈到。至于“神”与“灵魂不死”这两个理念,尤其是“神”这个理念,在康德的道德目的论中,则起着另一种与“自由”不同的作用。康德把它改造为一种道德神学,用它作为实现“至善”理想的信仰所在,以加强我们对实行道德法则的命令的确信,将这种内在的道德责任进一步强化为“神”的旨令,用以进一步保证道德律令在实践上的实现。从现代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康德是认识到人们的宗教感情的内在心理根据,而将人格化的神以及神学宗教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一种道德宗教。当前西方宗教的发展,实际上走的正是康德这一路子。(11)

其次,由感性世界与本体世界的区别,康德还明确提出实践理性的“界限”问题。对于理论理性、即知性来说,其认识的界限是只能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这是我们已经知道的。而现在,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康德也同样提出了它的界限问题,不过它的“越界”使用,却不在于从本体世界进入感性世界,而在于不明了知性(本体)世界的特殊性质,不明了道德行为的特殊性质,因而妄想认识本体世界、或者想直观自身进入本体世界,而不是去思想这一理智的世界,不是去把有理性的存在物思想为具有自由意志、在道德上自律的物自体。在康德看来,这种不能区分“知”与“思”的不同的越界使用,最不可接受的莫过于要去解释纯粹理性如何是实践的,以及解释自由是如何可能的。

因为,在康德看来,“解释(erklären)就是把某物归结为规律”,(12)或者换个角度说,将这一事物从该规律中引申出来。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这一规律必须是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并加以详细指明的;(13)二是该解释的对象必须要能够在经验中给出。(14)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对象,是不能加以解释的。在康德那里,“解释”与“说明”(Exposition)不同,后者将其对象归之于一个超感性的根据。(15)这里顺便指出,现代逻辑经验主义者C.亨普尔的著名的“覆盖律”解释模式(即解释就是把待解释的现象,归之于某个、或某些规律之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康德这一解释思想的进一步模式化。

按照康德这一解释思想,自由是不可解释的。因为自由不过是一个“理念”,我们既不可能将它归之于一个实证的自然规律,同时也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来证实它的客观必然性。但是,虽然自由本身是无法解释的,也就是说,我们永远无法探究它的“如何可能”的问题,然而我们却必须设定它作为人类道德行为的唯一可能的前提。因为,“假如在实践上没有这个前提,一个有理性的东西就不能意识到他的理性因果性,就不能意识到一个和欲望有别的意志”,(16)这样,我们的行为就只能为感性的冲动与欲望所支配,就只有一种动物性的意志,因而也就没有按照道德律而来的、从属于与自然机械因果性不同的理性因果性的行为。

再次,正是由于上述的现象世界与理智世界的不同性质,以及道德行为所依据的自由因果性的特性,因而决定了道德行为所必须遵从的法则在方法论功能上是范导性的。这也正是康德所说的“可以把自由概念造成理性的范导原理”的含意。(17)因为从上述两个世界以及两种因果性的区分中已经蕴含着这样一系列的不同结果。(1)就因果联结的性质来说,自然事件间的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必然的,而道德行为的因果联系,即道德命令所要求的与实际道德行动所表现的结果之间,从物理的角度看是不必然的,因为我们认为应当必然发生的结果,往往并不发生,或者把这意思说得更明白些,就是人们的行为并不总是按照道德法则来做出;(2)因此在道德语言上,道德法则只能以“应当是”(Sein-Sollen)来表达,而不能像自然事实那样以“是”(Sein)来表达。(18)这一“应当是”在品格上是一种道德命令,它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之所以要有这样的命令、这样的规范,是因为我们的道德实践的性质是主观性的,也就是说,它不像自然事件那样只是客观必然的,而是在理性与感性之间有一种冲突。当理性要依照道德律行动时,它不能避免感性冲动与欲望的干扰,因而并不能保证我们行动的原因总是符合于道德法则的;(3)这种以“应当”的形式表达出来的道德命令,就是实践理性在道德上的范导原理。它与理论理性的规定对象及其客观实在性的建构性原理是不同的,因为它不像后者那样运用于有关自然事件的经验,而是运用于人的道德行为。道德本体世界的超验的品格,决定了它所运用的规范原理的范导性质。康德认为,虽然它不会有理论理性的建构性原理那样的客观必然性,但它无疑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我们的人性是由理性与感性两部分构成的,对于一切要将道德感见诸于感性世界的人来说,理性的行为法则应当规范他的行动,并且这种规范总是表现为一种绝对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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