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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与范导方法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我们进入了对康德方法论的第二个基本方法——范导方法的讨论。它是理性按照自身的性质与目的,运用理念引导科学知识趋向系统统一的方法,在范导方法中,促成经验知识在体系上达成统一的是理念。理念之具有范导功能,出于康德两方面的考虑。理念作为人类的社会的“范型”,可引导其法律制度日益趋向于最大可能的完善。本着理念论的柏拉图精神,康德建立起理念的范导方法。这些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与建构方法相对比而言的。

现在我们进入了对康德方法论的第二个基本方法——范导方法的讨论。我们知道,建构方法属于知性的方法。它是知性根据我们认识的先行结构,包括认识能力与逻辑方面的因素,建立起经验乃至经验对象的方法。在建构方法中,构造起经验形式的是范畴。下面我们要讨论的范导方法,则属于理性的方法。它是理性按照自身的性质与目的,运用理念引导科学知识趋向系统统一的方法,在范导方法中,促成经验知识在体系上达成统一的是理念。因此,这里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如我们在“导论”中所指出的,建构与范导分属于知与思的不同层次;其次,实施范导功能的逻辑因素,是理念。

理念之具有范导功能,出于康德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由于理性的对象是知性及其有效的使用,因而理念并没有可资运用的感性对象,不能像范畴那样有建构经验的使用。假如误把理念视为建构性的,“因而将理念当作可提供某种对象的概念,这些理念就仅仅是虚假的、辩证的概念。”(29)这种误用理念的辩证假象,产生于将本来只能规定感性直观的范畴,用于规定不具有对象性的理念,因而这一规定所产生的命题就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即使这些命题是对立的,如用量的范畴去规定宇宙学的理念所产生的世界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二律背反”,也是如此。这类辩证假象只能使我们感到迷惑。另一方面,由于形而上学是理性内在的固有倾向,因而康德并不将它简单抛弃,包括它原来的一些概念(理念)。相反地,他想建立形而上学与自然科学的一种新型关系,这就是用理念作为范导的概念,来引导科学知识趋向最大限度的统一。所以,他提出,“这些理念有着优越的、且不可缺少地必然的、范导的使用,即指导知性趋向某种目标的使用”。(30)他把理念的这一范导作用,比作设定一个目标,所有由知性的规则所揭示的途径,都汇聚到这个目标上。它好像是所有道路的交会点,不过这个交会点只是想象中的焦点,(31)只是理性所设定的东西,因此不过是一个理念。

把理念的这种范导作用理论化,那就是把它作为科学知识体系的“统一性原理”。康德写道:“因此先验的理念表示理性的特殊用途,即作为知性使用上的一个体系统一性原理。这些理念只是用以使经验在它本身以内尽可能接近完整性”。(32)

当康德把理念用作范导原理时,他头脑中是悬想着柏拉图的。他十分推崇柏拉图以理念、即按照一定目的,来系统地安排世界秩序的做法,誉之为“值得尊敬与仿效的一种努力”。(33)他说,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曾被人作为只是头脑中的幻想物的笑柄,但我们应当努力发掘柏拉图这种思想方法的意义。世界上再也没有比借口理想难以实现,而诉诸于经验这种做法,对于哲学家来说更为有害,更无价值的了!因为我们在道德规范、立法等方面,不能从经验中已经做过的东西,来引申应当做的东西,或者用已经做过的东西,来限制应当做的东西。康德举例说,在立法中,最大可能的人类自由的宪法,是一个我们应当有的理念,它应奉为根本的准则。我们不可因为在实施中会遇到障碍,而拒不依之立法。完美的理想固然难以实现,但高悬着它,可振拔人类于浊世之上。理念作为人类的社会的“范型”,可引导其法律制度日益趋向于最大可能的完善。不过康德虽然推崇柏拉图理念的理想原型作用,但却反对柏拉图将理念实体化的做法。(34)

本着理念论的柏拉图精神,康德建立起理念的范导方法。把他散见于各处的论述归结起来,我们可获得如下关于这一方法的较完整的规定。这些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与建构方法相对比而言的。

就对象而言,范导原理“绝不能有具体的对象”。(35)这就是说,它不能运用于感性现象的对象上,而只能运用于由知性获得的经验所形成的知识总体上。由于知识总体不等于个别的经验知识,因而感性对象对于理念来说,只是间接的对象。这种对象上的差别,决定了理性的原理不能是建构的,而只能是范导的。因为建构的原理是使经验及其对象得以可能的根据。没有建构原理则不可能有经验,但没有范导原理则于经验无妨。

就其功能而言,范导方法并非创造来自对象的概念,而只是整理(ordnen)概念,使之得到统一。它以理念统一众多的概念,通过设定整体的统一,作为知性活动的目标。(36)

就其特征而言,理论理性的范导方法具有如下性格

第一,它是理性在知识领域运用的“准则”(Maxime)。“来自理性关于对象的某种可能完成的旨趣(而不是来自对象的性质)的一切主观原理,我名之为理性的准则。”(37)可见范导原理在性格上是主观的,是一种主观地把理性运用于一切可能的经验知识的准则。不过康德认为它亦有客观的实在性,尽管这种客观性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种客观性并非来源于建构原理的对直接对象的规定,而是在于它无限地(不确定地)促进、增强了知性的进程,这种进程使知识始终一致地保持经验的使用,在理念引导下趋向自然统一的目标。这里,康德关于“客观性”的用法与他在分析论中是一样的。在那里,他把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作为认识具有客观性的根据。现在,他同样把范导原理的客观性归之于理性的立法。因为这一客观性既然在于规定知性以把握自然统一为目标的进程,而这个目标又是与我们理性“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自然的一切统一,都来源于立法的理性”,(38)所以这种客观性来自理性的立法。由此,作为理性法则的范导原理,也就具有某种“规范”、“命令”的性质。(39)

第二,范导原理具有假设的性格。为了使知识趋向系统统一,它常常预先设定某个“知识全体形式”的理念。这种全体先于各部分的知识,先天地规定了这一些知识各自的位置,以及它们相互间关系的条件。理念在知性所得的知识中,把一种完全的统一作为它们的基本要素,并依据这一设定使知识必然地联结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康德并且把知识的这种系统统一,作为知识性法则的真理的“试金石”(Probierstein)(40)。这里,康德充分体现了他的柏拉图精神,他认为,这种设定的理念并非得之概念,而是我们要依据这种理念来探讨自然。在自然与理念不相符时,那不是我们的理念有问题,而是我们已得到的知识尚有缺陷。同理,知识统一的理念虽然只是假设的,然而这一理想的目标却是知识虽无法达到,但又应当努力实现的。康德把这种先设定某种普遍性的命题(规律)通过一些事例的检验,论证了这一命题的普遍性,接着用以推论一切特殊的事例、乃至尚未见及的事例都应归属于这一规律的做法,称之为“理性的假设的使用。”(41)

第三,范导的原理只能作经验的使用。康德认为,理念就其自身而言,谈不上超验的或内在的,而只在运用之时,才有这个问题。(42)当它运用于假定为与它相应的对象,即经验之外的对象时,就成为“超验的”;然而,如果它仅用为指导知性正确地在经验内使用,并从知性所有繁多的使用中,发现其普遍性的规律,以帮助知性由此注意到尚未发生的事例时,理念就是“内在的”。因此,康德指出,范导原理的正确使用,在于“作为理性的经验的使用的指导。”(43)这一点在康德的理念论中是一个基本的论点,倘若对于这一点未能牢牢地把握住,而把它作为超经验的知识建构原理,那就会产生种种迷惑人的辩证假象,并随之带来许多偏见及纯粹空想的知识。对于这些,是康德所要竭力防范,通过批判加以纠正的。

康德在论述了理念的范导性质和范导原理的正确使用途径后,具体提出了理论理性在逻辑使用上的三条范导原理,这就是同质性、异质性和连续性的原理。此外,他并提出和论证了这些原理的形而上学根据,即相应的先验原理。

康德认为,自然事物是既普遍联系、又相互差别的。它们的这种性质,康德归结为是自然事物在“类、种、族”之间的关系。其中同质性说的是事物间的同一性关系。由它所命名的原理,指导我们在繁多的不同种的事物中,探求它们在更高一级的“类”之上的相同性质。例如对于动物与植物,这一原理引导我们在它们共同的“类”——生物层次上,探求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的类本质。其次,异质性原理是差别性原理,它指导我们在相同类属的事物中探求它们之间的差别。例如,在“动物”这个“种”的层次上,探求脊椎动物与非脊椎动物间的差别。最后,连续性原理来源于上述两条原理的联结。它指导我们在类、种、族之间探求其最广泛的联系。不仅往更高的类的层次上探求种之间事物的同质性,也不仅往更下的族探求事物间的差异性,而且还要认识到,种与种之间并不存在虚空,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差异关系相互关联的。种与种之间的过渡不存在“飞跃”这一规律,指导我们探求种与种之间逐渐过渡中的同质性,从而将它归属于更高的类,使自然事物能在认识中得到完全的、系统的联结,也就是使它们能够体系化。

不过在康德看来,理性的这类逻辑原理,属于理性的“假设的使用”。它的范导作用在于,“尽可能由此把统一带入特殊的知识中,”(44)并且在寻求这种统一的过程中,帮助我们在知性的所有各种各样的使用方式中,发现知性所有的原理,从而指导知性通过运用普遍性的规律来演绎出特殊的东西,注意到那些还未发生的事例,使它们更为一致。

在“导论”中,我们曾提到,康德认为这类理性的逻辑原理还需要以理性的先验原理为根据。这是因为,康德认为,理性的逻辑原理所引导的系统统一,只是理性按照自己的假设所“投射的(projektierte)统一,”(45)因而并非客体自身给予我们的统一。但这样的话,这种统一还缺乏一个坚实的基础,即客观性的基础。因此,按照“人为自然立法”的一贯立场,康德这里用理性来为自然统一立法,这就是把自然的统一以“先验原理”的方式提出,作为自然统一在主体中的根据。它先天地设定这种统一通过它而“必然属于客体,”(46)就像知觉的杂多由统觉的原理而具有必然的客观统一一样。这样一来,就使得系统的统一不仅是方法上具有主观的、逻辑的必然,而且是客观必然的。

由此,康德指出,同质性等三类逻辑原理各有作为其根据的先验原理。同质性原理根据的是经院哲学的“原理应尽可能节约。”(47)它说的是事物表面上的纷繁芜杂,并不妨碍我们设定在其背后有着根本上的统一。异质性原理根据的是“事物的多样性不得无故减少。”(48)它设定的是,事物中必有其差异。“类”之下有“种”,“种”之下又有“族”。因而不能以“种”为最低的类属,在它之下还可再区分出差别点。结合同质性与异质性原理而得到的“连续性”原理,根据的是“自然中的连续性”这一先天原理,(49)它规定了种与种之间有连续的过渡,这种过渡是经由各种之间更小程度的差别而完成的,因而自然界不存在“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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