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范导原则而不是建构原则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范导原则而不是建构原则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范导原则的作用不是去建构对象,只是规定一种没有终结的回溯过程。根据康德对范导原则和建构原则的这种区分,我们有理由把康德的绝对命令看作范导原则,因为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被实行,只可以被接近。相应地,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直接规范,而只能成为行为规范的指导原则。显然,最大幸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看作是以康德的普遍律原则为最终目标的建构原则,它们是现实可行的行为规范。

二、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范导原则而不是建构原则

康德所说的普遍意志也叫做“绝对命令”,有三种表述,其中最为基本的表述是普遍律原则:只按照你同时期望所有人都遵守的准则去行动。这样的准则叫做“普遍法则”,它代表了一个人心目中的普遍意志,当一个人按照这一普遍法则去行动的时候,他就将个人意志同普遍意志合而为一,从而获得尊严。

然而,在经验范围内,这样的普遍法则几乎是没有的。试想,什么样的准则能让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赞同呢?康德也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他说绝对命令是没有经验内容的和纯形式的,因而属于纯粹实践理性。问题在于,这种纯形式的绝对命令同有经验内容的道德实践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在笔者看来,纯形式的绝对命令只能为实践活动指引方向,而不能直接成为行动的依据,否则,我们的道德实践将会寸步难行。例如,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优胜劣汰,显然市场经济不是那部分被淘汰或可能被淘汰的人所希望的。如果直接将康德的绝对命令用在这里,那么实行市场经济的行为将成为不道德的。再看康德常常谈及的“不要撒谎”,对于一个强盗讲真话,如实告诉被抢人的家庭地址,这肯定不是那个被抢人所希望的。可见,康德的绝对命令只能作为导向性的,我们尽量向它接近,但永远不能达到它。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它体现了功利主义所谓的“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这条原则同康德的普遍律原则并不矛盾,而是前者以后者为极限目标。因此,笔者把康德的普遍律原则和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分别归入康德所谓的“范导原则”和“建构原则”,尽管康德本人并没有作这样的归属,而是把这两个原则对立起来。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先验范畴分为三个层次:感性范畴为时间和空间,也叫做直观形式。知性范畴有四组,每组三个共十二个,其中包括因果性范畴。理性范畴包括物自体等。一个知性范畴实际上是一组规则,用以建构经验知识,因此叫做“建构原则”。理性范畴也是一组规则,但它们不是用来建构经验知识或知性对象的,而是用以引导知性范畴的应用,使之能够更加深入更加系统地应用于经验材料,从而使经验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故称之为“范导原则”。[2]康德区分这两个原则时说:“理性的这条原理(范导原则——引者注)只是一条规则,它规定在所予的出现的条件系列中的一种回溯,决不容许把它所达到的任何东西作为绝对无条件的东西来对待而结束这个回溯。因此这条原理并不是经验的可能性和关于感官对象的经验性知识的原理,因而就不是知性的原理;因为任何经验要符合所予的直观,都是包含在界限之内的。”[2]478康德在这里强调,理性的范导原则不是建构原则,否则它将建构“绝对总体”(如物自体),而实际上这种对象根本不可能被认识,这便对人们形成一种误导,去认识或宣称不可能被认识的对象。范导原则的作用不是去建构对象,只是规定一种没有终结的回溯过程。

根据康德对范导原则和建构原则的这种区分,我们有理由把康德的绝对命令看作范导原则,因为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被实行,只可以被接近。相应地,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直接规范,而只能成为行为规范的指导原则。显然,最大幸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看作是以康德的普遍律原则为最终目标的建构原则,它们是现实可行的行为规范。

然而,康德却表现出把二者割裂开来的倾向。康德把涉及幸福的原则叫做有关质料的原则,他说道:“一切质料的实践规则都把意志的决定根据置于低级的欲求能力之中,倘使没有足以决定意志的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那么任何高级的欲求能力都可能会得不到承认了。”[3]21康德这里所说的“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就是包括普遍律在内的绝对命令,它们是人的“高级的欲求”的根据,而包括最大幸福原则在内的质料的实践规则是以人的“低级的欲求”为根据的。既然自由是人的一种高级欲求,所以作为自由意志根据的法则只能是不含质料的纯形式的绝对命令。

康德又说:“每个人应当自求幸福这样一个命令是愚蠢的;因为人们从不命令每个人去做他已经不可避免地自动要做的事情。人们只须给他规定手段甚或提供手段,因为他并不是愿望什么就能做什么的。但在职责的名义下以德性命令人,则是完全合理的;因为首先道德规矩如果与禀好相冲突,则并非每个人都乐意服从它,其次,关于他如何能够遵守这条法则的手段,在这里是用不着教授的;因为在这样一种关系里面,他愿望什么,他也就能做什么。”[3]39-40一方面,康德承认每个人自求幸福是自然而然的、不可避免的,因而无需作为“命令”。而在职责的名义下服从德性,则不是人们在任何时候都愿意做的,因而把它作为命令是恰当的。另一方面,一个人追求幸福尽管是自然的动机,但未必能够实现;在职责的名义下服从德性,尽管不自然,但却只要想做必定能做到。对此,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既然每个人追求幸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禁止一个人追求幸福是不可能的,根据康德“你能够,因为你应该”的命题,我们不应该禁止一个人追求幸福。正如康德所说,尽管一个人追求幸福是自然而然的动机,但却未必能够实现,因而需要给他提供手段。然而康德却强调,只需手段,而无需道德命令。显然,康德所说的手段只是技术性的,而非道德的。在这里,康德犯了一个错误。因为一个人追求幸福的动机不必实现的原因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也有人际关系方面的,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需要有道德命令,那正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正如康德的绝对命令,这条原则也“并非每个人都乐意服从它”,因而把它作为命令是恰当的。但康德却闭口不谈这条道德命令。

对于绝对命令,康德承认它不是人们的自然动机,但却有一个优点,那就是“他愿望什么,他也就能做什么”。这是因为,普遍律作为绝对命令的核心内容只是纯形式的,不含任何质料的。正因为此,如果一个人能够把绝对命令作为自己的意志,那他就获得彻底的自由,因而具有真正的自由意志。然而,这种不含任何质料的自由意志或普遍意志是不能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它只具有范导功能,而不具有规范功能,因为人们的实践不可能没有质料。再次根据康德“你能够,因为你应该”的命题,我们不应该要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体现这样的自由意志,而只能体现具体的有质料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是相对的或有条件的,它以康德的绝对自由意志为极限目标。在笔者看来,这种相对的或有条件的自由意志正是以最大幸福原则为动机的。可见,纯形式的自由意志和有质料的自由意志之间是“范导原则”和“建构原则”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康德没有从范导原则和建构原则的角度来看待绝对命令和最大幸福原则之间的关系,而是把二者对立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他的一个严重失误,其后果是误导人们把绝对命令作为道德行为的直接规范或评价道德行为的直接依据。这种作法其实正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禁止的,即把范导原则作为建构原则。不幸的是,康德的这一失误也被翟文继承下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