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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因果性与目的因果性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八章第二节中,我们已初步介绍了康德关于机械的因果性与目的的因果性的理论,现在让我们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放在一起作一番系统的、比较的考察。机械因果性的原因所具有的这一时间性特点,是康德用以区别自由因果性的原因的一个重要标志。目的因的因果关系概念,则被康德用为指导生命有机体研究的范导性原理。有机体由于这种目的的因果作用,从而是自组织的。

行为的理智品格,由上文所知,来自意志本身的一种自由的原因性,因而这里我们又接触到康德的另一种因果性学说。在第八章第二节中,我们已初步介绍了康德关于机械的因果性与目的的因果性的理论,现在让我们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放在一起作一番系统的、比较的考察。它们分别与自然及人的行为有关,因而这一考察也就按此分两步进行。

在康德那里,与自然事物间的联系有关的因果性,即为此两种。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存在于现象世界中,因而都是现实事物间的联系。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类型,它们的区别是根本性的。

我们先探讨机械的因果性。

第一,“一切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原因,这是自然的法则”。(28)因而在康德看来,机械的因果联系是适用于整个自然界的一种普遍法则,即使在自组织、互为因果的有机体那里也是如此。因为有机体的结构上的合目的性,也是要从按照机械律的物质及其力中产生出来。

第二,与此相应,有关自然事物的经验认识,也应以因果律为先天的原理,作为这种科学认识的根据。康德甚至把所有的经验认识,归结为寻求因果联系的认识。因而他写道:“经验本身(即现象的经验的认识),只有在我们把现象的连续以及因此其所有变化都归之于因果律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29)

第三,这一自然因果律的基本规定性是:“现象(作为可能的知觉)的联系——按照这一联系,后面发生的事件,就其存在而言,在时间中必然为某个先在的事物依据规律所决定。”(30)在这句话里,康德指明了机械因果性具有的几个特点:(1)原因与结果是时间中的关系,其中原因为在先的事件,结果在后。即使因与果同时存在,而没有一种时间上的经过(Ablauf),但其间仍有时间上的顺序(Ordnung)。(2)原因对结果的决定是必然的,因为它使结果按照一种不变的法则发生。

第四,这一“因果规定性的原因同样也必定是正在出现或正在发生的一种东西;这个原因必定是已经开始行动了,否则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就不能设想出什么时间连续性来。”(31)机械因果性的原因所具有的这一时间性特点,是康德用以区别自由因果性的原因的一个重要标志。强调后者的非时间性,才能使它具有摆脱时间中的感性事物影响的条件,从而将它论证为绝对的、无条件的东西。

第五,机械因果性这种原因必然决定结果的连续性状态,使自然事物间的联系,形成一个因果联系的链条。这一链条表现为不可逆的、总是下行的因决定果的系列,而且这一系列是无限的。此外,假如要以结果追溯原因,那么同样也不可能追溯到一个绝对的无条件者,这也就是说,就上溯的系列来说,这一因果链条也是无限的。

机械的因果律被康德用来作为他的先验逻辑的原理体系中的一条根本的建构性原理,因为如前所述,在他看来,经验认识仅当在规定出事件间的因果关系时,才是可能的。

目的因的因果关系概念,则被康德用为指导生命有机体研究的范导性原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可能其所说的目的只是处于作出判断的人的观念里,而不是处在任何有效因里面的”,(32)也就是说,“目的”这个概念是一个“理性的概念”,而不是现实事物本身的属性,因而按照这一概念来判定事物因果联系的原理,只是一条主观性的范导原理。

不过,虽然“目的”只是一个主观的概念,然而它所指称的却是事物间不同于机械因果性的另一类因果关系。康德指出,这种目的因的因果关系,其基本特征就是一事物各部分间的互为因果性,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一个系列来看,除包含有一个前进的从属之外,还包含有一个后溯的从属。这会是这样的一种联系,现在被称为结果的东西,假如将系列后溯来看,是应被称为上面作为结果的东西的原因的。”(33)有机体由于自身内各部分相互作用、相互产生的结果,就会产生出一个整体来,其各部分的存在正是以这整体为条件的。有机体由于这种目的的因果作用,从而是自组织的。

以上谈及的两类因果关系,虽然性质不同,但都是就自然事物的关系而言的。下面我们将转到有关人的行为的因果性问题。在这方面,康德同样区分出两种因果性,即自然(机械的)因果性与自由的因果性,其区分的根据在于人所从属的现象与本体这双重世界的性质。

就人作为现象世界中的存在而言,康德认为,其行为必然为统治这个世界的自然因果律所决定。这样,康德就把自然因果律看作是在现象世界中普遍的法则,不论对自然事物或人的行为,都毫无例外地起作用。这种作用对人的行为来说,表现为每一种行为都是先前时间中曾发生过的事情的必然结果。这一机械必然性主要是针对行为的动机而言的,就是说,在现象范围内,主体一切行为的动机,都是寓托在那些属于过去时间的、他无法控制的东西之内的,包括他自己过去的行为,以及为这些行为所决定了的他自己的经验品格。由于无法控制的东西决定了自己的行为,因此主体在发生行为的那个刹那间,永远不是自由的。因而先前的无限事情系列就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自然链条,主体只可按照一个先已决定的秩序来继续这个系列,但却无法自身去发动、创始一个新的系列。

也许是考虑到或许人们会有这样的疑惑:在现象世界中我不也是一个有意识的存在吗?不也有自己的心理活动吗?不也可以从事选择吗?为什么就不能有自由呢?康德在这方面的回答是,行为的自然因果性,也是有意识的,不过它却是经验的意识(34);它也有心理的活动,不过这只是经由“表象”、而非经由“概念”来决定行为的活动。因此,他指出,现象世界中的因果决定性,只是带有一种“心理学的自由”,就好像莱布尼茨所谓的“精神自动机”那样,只是被表象所推动,因此仍不是意志的自决,从而还是属于自然的必然性,没有行为在原因上的先验自由。(35)

但意志无疑是可以自决的,行为也无疑在原因上可以有先验自由,为此康德论证了一种“自由的因果性”。这种因果性的诸种特点,正好是与自然因果性相反的。

首先,自由的原因性是存在于纯粹意识中、而不是经验意识中的,因而它是本体世界中的原因性,完全由理性所发生。

其次,由于本体世界是绝对无条件的道德世界,是处于时间系列之外的,因而根源于这一世界的、由理性所发生的自由的原因性,就是能够摆脱一切感性方面的干扰(包括欲望、冲动、已往的行为等),不受既往时间控制的原因性,(即康德所说的“消极的自由”),它“能够完全由自身开始一个事件的系列”,(36)即通过这一具有规律性的自由的原因性,进一步引达必然的行为结果(“积极的自由”)。

这里,当说到上述自由因果性的规定性时,假如我们细加思索,就会发现一个使得康德需费心加以解决的问题,这就是,既然自由的原因性是处于时间序列之外,是完全摆脱感性条件的无条件的东西,那么说它“能由自身开始一个事件系列”,即开始一个处于时间系列中的事件系列,这不就意味着自由的原因性有一个时间上的结果,从而也就意味着自由的原因性也是属于时间系列;而这样一来,上述说法不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吗?

假如我们注意到这个问题,那么再留心康德的论证,就会深叹他这方面思考的严密,尽管我们未必赞同他的结论。

是的,康德一再强调,处于本体世界中的、具有理智品格的行为主体,在他里面“没有任何行为产生或消失(entstehen,oder vergehen)”,(37)在理性里“没有任何时间上的结果”,(38)因为本体世界是没有时间的,时间只是现象界的条件;此外,“自由”在他看来,也只是一个理念,(39)只是我们为实践理性的需要而设定的;并且,意志的理智的品格,不过是一种思想的形态,并非任何实在物。这样,观念的、思想的东西,如何会产生感性的、现实的行为结果呢?

对这问题的回答,构成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通过这方面的论证,康德要达到双重的效果。一个是“破”,即揭露“经验主义的浅薄无聊,”(40)破除经验主义者从感性方面寻求道德行为、把自由看作是“心理学的自由”的做法;另一个是“立”,即确立他的“先验自由”观。这种自由作为感性行为的作用因,乃是一种纯粹先天的道德法则、道德秩序、道德命令,它以“应当”的形式,必然地驱使意志以此为动机,在感性世界中产生其结果。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对作为绝对的、无时间性的作用因之“自由”的论述,是极其抽象的,因为这是在他哲学的两个最根本的范畴——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关系上进行的,从而是在他的哲学的最高层面上进行的。

上面我们说到,自由因果性论证的难处,也即关键点在于,无时间性的自由的原因,如何会产生时间中的行为结果呢?这个难题换个角度表述就是,作为本体世界的原因性的自由,如何能与服从于现象界法则的行为的必然性相协调呢?

康德这方面论证的主要思路是:

(a)自由的原因性并不能从理性自身中开始某个行为或其系列。因为,如果理性能在时间上发生或开始某个行为,那么理性就处于时间系列之中,从而要从属于在时间中起作用的自然因果律,也就是说,那就只有必然而无自由了。因此康德认为,自由的因果性乃是“一种能力”,通过它,“结果的经验系列的感性条件得以开始”。(41)自由的原因作用开始的是行为的“感性条件”,而不是开始行为本身。作出这一区分与限定,康德就从理论上避免了可能陷入的矛盾。

(b)自由的原因性由以产生行为的感性条件的东西,是以道德命令的“应当”如何行为的形式做出的。行为在感性方面的条件本为一种“欲求”(Wollen),它或者追求快乐(感性的对象),或者追求善(理性的对象)。由于欲求的这种可塑性,所以理性就为它规定某种目的,对它加以限制。这也就是理性对行为的范导作用,它对行为的“应当”如何做出规范。自由的原因性就是这种规范,它是理性根据自身的理念所制定出的道德世界的秩序,行为的经验条件应当服从这种秩序,并且按照这种秩序成为必然的。这样我们看到,康德在“应当”中协调起自由与必然这对貌似二律背反的东西。“应当”一方面是理念的规定,因而是“自由”;另一方面又是成为欲求的感性条件,从而属于时间系列,服从于自然法则,因而又是“必然”。

(c)进一步深究下去,理性的自由成为行为的必然,其所依据的“应当”,实际上是以某种“规律”(Regel)为基础的。自由因果性的非时间性、无条件性,实际上就是这一规律的绝对不变性。康德强调,自由的因果性“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42)因为“一切原因都是以规律为前提的”。(43)自由虽然是意志的一种固有的性质,但不是没有规律的,否则它就是一种“荒唐”。不过,这种规律不同于自然因果律,后者是以“他者”的作用因为前提的,因而是一种“他律性”。而自由的因果性则是一种“自律性”,因为它所遵从的规律性就产生于理性自身,不需外求于经验,包括外在的环境,以往的经历与感性的欲望等。“意志的一切行为都是它自身规律这一命题,所表示的也就是这样的原则:行动所服从的准则必定是以自身成为普遍规律为目标的准则。这一原则也就是定言命令的公式,是道德的原则,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44)

自由就是服从理性自身颁布的、能成为普遍规律的道德法则,这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它实际上是卢梭公意理论在伦理学上的推衍。(45)在卢梭的政治学说中,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它当然地包含个体的意志。公意构成主权。因而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康德推崇卢梭,他房间里仅有的装饰物就是卢梭的肖像;读《爱弥尔》曾使他打破多年不变的散步时间。)康德的这一道德自律理论,我们可以说,实质上是一种道德契约论。人人有义务服从自己提出的道德法则,这正是道地的契约论。就像他要为牛顿的科学理论奠定哲学基础,寻求它在主体中的认知能力与逻辑方面的根据一样,康德也在主体的实践能力与先天理念方面,寻求为卢梭的政治学说奠定哲学的基础。这正是哲学思维不同于实证科学的地方,它是“形而上”的,深究的是实证科学的认识与道德的基础。这一基础呈现为观念的形态,也就是说,它由一些其意义被认同的基本信念所构成,例如“因果性”、“自由”等等,并以此作为实证科学的基本前提条件而发挥其根据的作用。哲学的功能正在于对这些基本信念加以发问,探求它们的合理性,对它们的意义进行解释。哲学的这种发问与探求是批判性的,假如这些信念是合理的,则哲学加固着它们的基础;但更多的情况是,哲学的发问深究出这些观念的不尽合理、甚至不合理之处,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实证科学的前提条件,使它们产生一种变革。这种变革类似于库恩所说的“范式”的转换,不过不同的是,哲学信念的变化所引起的范式变换,是最深层次的、普遍的意义变换。

在康德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哲学信念的变换的实例。这一变换是通过对“自由”的意义的重新解释而来的。自由不再是一种心理上按照表象进行选择的原因性,而成为一种道德上的自律。理性自己提出道德法则,然后自己又服从这一法则。这一法则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律,正是理性之所以“服从”的原因性所在。理性的自由的原因性,在于它的规律性;而规律是一种必然,它必然要支配意志的行为,这种必然性表现为“应当”的命令式,它通过成为行为的感性条件而起作用。因此,决定行为的根据在于理性自身,在于它的先天的道德法则。

把行为的道德根据置于理性自身,这就从根本上排斥了幸福论或功利主义的原则,后者把快乐、功利作为道德上善的根据。例如休谟就断言,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事实的“真”或“伪”,它并不能区分善恶;道德纯粹属于情感的范畴,它并不是理性的对象,善恶产生于行为的结果所带来的快乐或憎恶的感情。功利主义的道德信念,曾经是启蒙时代的理想。“由康德引起的道德哲学中的革命”就在于把这一理想转换为“歌德时代的理想:人格的完善。”(46)

康德这一“人格完善”理想,可以说在如下两个方面得到集中体现。首先,他认为无条件的善的东西,只有善良意志,其他如勇敢、果断等禀赋,以及财富、荣誉等幸福,都不足以担当此名。(47)其次,对于道德实践的最高目的——至善来说,它由两个要素构成:德行与幸福,其中德行是决定性的原因条件,幸福是作为被支配的结果而产生的。(48)单纯的幸福并不是一种善,假如其行为的动机并不是遵从纯粹的道德法则的话;反之,假如行为的动机是遵从纯粹道德法则的,那么不用关涉到它的效果,我们就可仅凭动机判定这一行为是善的。简言之,道德义务论就是康德的“人格完善”理想的表述。

在这一人格理想、或者说至善目的中,康德使他原本分离开的本体界与现象界、行为的理智与经验的品格、乃至自由与自然的因果性,在道德行为中得到统一。本体世界——行为的理智品格——自由因果性,它们都是属于同一系列的概念,都是作为行为所应无条件服从的道德法则这一原因提出来的。现象世界——行为的经验品格——自然因果性,也是属于同一系列的概念,它们是作为被规定者、作为行为的结果提出来的。这两个系列的概念虽然彼此不同,但都关涉到同一个行为。它们所表达的意思也不过是这样的:像我们这样的行为主体,在一方面作为理性存在者是被道德法则(借着自由)所决定的,在另一方面,又是依照这种决定在感性世界中发生行为的。因此,同一个行为,虽然它在时间的、环境的条件下为自然因果律的必然性所决定,然而它在最终的原因上、在道德的层面上,却应当为道德法则的自由因所决定。康德的自由意志学说致力的目标,正是要协调起自由与决定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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