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规定

对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城市公用事业这一新出现的事物,1913年7月颁布的《巡官长警保护电线赏罚规则》,规定电报、电灯、电话等线路需经常巡查,防止出现险情及盗窃情况;针对街道卫生,1913年12月颁布的《京师警察厅改订管理清道规则》,对负责道路清扫工作的人员配备、经费、工具、职责、清扫标准、稽查、赏罚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针对汽车这一新式交通工具的出现,1915年9月颁布《管理汽车规则》,将汽车分自用汽车和营业汽车,

2.3.2 对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规定

针对城市公用事业这一新出现的事物,1913年7月颁布的《巡官长警保护电线赏罚规则》,规定电报、电灯、电话等线路需经常巡查,防止出现险情及盗窃情况;针对街道卫生,1913年12月颁布的《京师警察厅改订管理清道规则》,对负责道路清扫工作的人员配备、经费、工具、职责、清扫标准、稽查、赏罚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针对汽车这一新式交通工具的出现,1915年9月颁布《管理汽车规则》,将汽车分自用汽车和营业汽车,规定了详细的使用申报内容,对司机、牌照和执照、车速的管理、巡警的指挥手势、禁行、泊车、事故等都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是一部城市机动车交通管理法规的雏形;1915年9月颁布的《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对巡守长警的职责做了具体的规定,如道路指挥原则、危险情势处理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