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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变更调价和支付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即为工期调整。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个工作项目的单价,即原定单价,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来说,是不能变更的。这时,固定单价合同中的施工单价则是可以变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变更指令起的14天内,向承包商正式通知施工新单价。所谓额外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工程范围”

§7.5 变更调价和支付

工程变更就是合同变更,其变更的原因和程序上一章已讲述,这里仅叙述变更支付方面的内容。

7.5.1 引起变更调价的原因

合同价的变化是工程项目变更、工期调整等一系列变化的反映,因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下述原因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1.工程量变化

在土建工程承包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引起合同价的调整是最为普遍的现象。每一项大中型土建工程,在长达数年的施工中,难免发生下述情况: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引起工程量的增减,甚至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确定。

例如:根据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件52.2款的规定,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当某一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25%以上时,允许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事实上,工程变更有时会引起施工单价的调整。工程量的变化加上单价调整,使合同价的变化更为显著。

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件52.3款规定:当工程变更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减去备用金及计日工)的15%时,允许对合同价进行调整。一般增加或减少的值在15%上下可以忽略不计,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该百分数时,可以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但根据本条的另一款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

2.工期调整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即为工期调整。工期调整改变了原定的施工进行计划,无论是工期延长或加速施工,都带来施工费用的变化。

根据土建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工期调整往往是施工期的延长,而工期延长不仅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而且经常需调整单价。

3.新增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条件复杂、项目繁多,加之工期长、自然条件复杂,随着施工的进展,切合实际的设计变更是经常发生的,设计变更往往引起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额外工作。由此经常会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4.不利的自然条件

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利的自然条件(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外界障碍时,使现场施工条件较合同文件大为恶化,往往引起工期调整和工程量变化,在多数情况下引起施工单价调整,都会使原合同价发生变化。

例如:FIDIC合同条件中对不利的自然条件所产生的风险的分配在通用条件12.2款中规定了一个适用的程序:出现不利的自然条件后,承包商应尽早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不利的自然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则监理工程师在和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他可以决定允许承包商延长工期以及在合同价格上增加额外费用。

总之,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确定。

在施工承包中,合同价的调整是合同管理的重要课题。合同价的调整涉及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经常引起合同争端,若不正确处理,会给项目实施带来严重的困难。

7.5.2 变更调价方式

1.调整施工单价

调整施工单价通常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这项工作既要符合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又要恰当地考虑变化了的条件,由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讨论,最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公正地予以确定。

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个工作项目的单价,即原定单价,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来说,是不能变更的。因为原定单价是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招标邀请的要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承包商中标的条件之一,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但是,在承包商施工实践中,工程量、工期、施工条件等不断变化,使承包商原来确定单价的根据发生了变化。这时,固定单价合同中的施工单价则是可以变动的。根据承包商提出的改变施工单价的理由和论证资料,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对单价进行调整。

(1)标书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发生了变化,使施工的难度增大,时间延长,费用增多。

(2)合同规定的工程性质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合同的工作范围。

(3)施工的连续性被破坏了,引起了施工拖期的波纹效应。

(4)出现了不利的自然条件,使施工难度大为增加。

(5)实际施工工期较原合同工期大量增延,引起施工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增加。

(6)施工进度受到外界或项目法人的干扰,施工效率降低,引起施工费用增加,等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变更指令起的14天内,向承包商正式通知施工新单价。否则,承包商有权不开始实施该项工程变更。

具体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工效降低引起的单价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法人方面的干扰,而使承包商的施工效率降低,施工费用增加。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调整施工单价的办法对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工效降低而引起的单价调整,可以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img29

式中:A——调整后的新单价;

a——工程量清单中的原单价;

ET——投标书中的施工效率,即原定效率;

EA——实际效率。

(2)按工程成本调整单价

一个合理的施工单价,应比较接近实际的成本,并有适当的利润。

按工程成本确定单价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承包商对各项主要工作进行单价分析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单价要求意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作为调整后的新单价。从监理工程师方面说,对承包商提出的合理的单价要求,应该同意。对合理的单价建议采取拖延不批或无理否定的态度,是行为不公的表现。

(3)两种不同的新增项目的单价确定

在工程变更的各种形式中,新增工程的现象最为普遍。监理工程师在下达的工程变更指令中,经常要求承包商实施某种新增工程。这些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规模和范围,其工程量也可能相差悬殊。因此,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对新增工程有严格的、在合同概念上的区分,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相关经验证明,对新增工程的笼统了解,往往导致合同管理上的模糊或混乱,形成合同纠纷

从合同含义上分析,新增工程应按其工程范围划分为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两种: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的新增工程,称为附加工程;超出工程项目合同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称为额外工程。

1)附加工程

所谓附加工程,是指建成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这些工程,该合同项目便不能发挥合同预期的作用。因此,只要是该工程项目必需的工程,都属于附加工程,无论是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出该项工作,只要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因为附加工程在合同意义上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工程。

从承包施工合同管理的支付原则上讲,任何工程变更项目,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成本增加(或减少)时,不论有无工程变更指令,均应进行合同价的公平调整。在实践中,对工程变更指令提出的工作项目的单价确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①如果新增的工作项目在工作性质和施工方法方面同已列的某个工作项目近似,且新增工程量不大,则可以采用已列的该项工作的单价。

②如果不宜采用近似工作的已列单价,则参照所有近似工作的已列单价利用外插法或增减一定百分比的方法,确定一个新单价。

③如果没有近似工作的单价可供参考,则根据新增工作项目的性质、施工方法等具体情况,采用单价分析法,确定新单价。

2)额外工程

所谓额外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工程范围”未包括的工程。缺少这些额外工程,原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效益。所以,额外工程乃是一个“新增的工程项目”,而不是原合同项目的一个新的“工作项目”。因此,对于一项额外工程,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独立地议定合同价。

但是,在承包实践中,项目法人往往想使已签合同的工程项目扩大规模,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他常常以下达新增工程的变更指令方式要求承包商完成某些额外工程。例如,要求将原合同规定的10层楼房建筑物改成12层。有些额外工程,则是由于不利的现场条件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愿意接受新增额外工程的实施,他可以与项目法人协商,采用适当的合同程序,继续完成这些额外工程。在合同程序上,通常有两种方式:

①签订新合同协议书,议定新的合同价。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沿用原来的合同条件。

②将额外工程作为原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一项新增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单价或合同总价,由承包商按照原来的合同条件完成施工。

2.调整合同价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相关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其调整金额由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商。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调整的办法,是在已形成的合同价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的款额,这项款额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其他杂费等。由于这些费用在承包商投标报价中摊到了工程量表中项目的报价中,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的这些费用的支出并不直接和所完成的工程量有关,但承包商从项目法人方所能得到的支付款额与所完成工程量的多少直接有关。

7.5.3 工程变更支付

1.工程变更支付应遵循的原则

(1)凡是属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或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导致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发出变更指令的情况,由此造成的附加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而且不准出现在或包含在月支付申请表中。

(2)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向承包商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令,承包商在按要求完成这一变更工程后,可以根据工程变更令中确定的单价或价格提出支付申请,填入月支付申请表中。

2.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的确定原则

工程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计日工

计日工亦称“点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商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项目法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商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相关凭证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项目由承包商按月汇总后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工程师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商,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选用计日工作制的工程项目,常常是在合同规定项目之外的、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工作,并大多属于工程中的辅助性工作,或者说是零星工作,例如,施工中发现了具有考古价值的文物、化石等需要开挖;发现了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等等。“计日工”所涉及的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数量相对较小,且不易准确估算,所以应慎重使用。

7.5.4 备用金

备用金是指由项目法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可以分列为计日工和意外事件两项,也可以合并在一起。

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在招标时将备用金的数额列入《工程量清单》中。如果项目法人不确定其数额,而让投标人报价,则承包商在投标时,往往为中标而压低其备用金部分报价以降低其总价;而当实际发生需要动用备用金的情况或事件时,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仍需由项目法人支付。

备用金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指定用途动用。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备用金的动用,应遵循以下两点:

(1)备用金的使用,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进行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才能动用。

(2)承包商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列入备用金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商。

同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相关备用金项目各类开支的全部报价单、发票、凭单、账目及相关数据资料。监理工程师将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合同的规定,确认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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