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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违约和索赔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项目法人收到承包商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项目法人承担。索赔是一项公正的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利。

§6.5 违约和索赔

6.5.1 违约

1.承包商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商违约。

(1)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商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商违反相关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商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相关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商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商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商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承包商发生以上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商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以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商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商继续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项目法人可以通知承包商解除合同。项目法人可以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商施工,但项目法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项目法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法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项目法人违约。

(1)项目法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商施工所需的条件。

(2)项目法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商提供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项目法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若发生上述(1)、(2)项的违约时,承包商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项目法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应立即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项目法人承担。

项目法人收到承包商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项目法人承担。

若发生上述(3)项的违约时,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项目法人承担。

若发生上述(3)、(4)项的违约时,承包商已按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项目法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商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在收到承包商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商,则承包商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6.5.2 索赔

索赔是一项公正的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应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承包商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项目法人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关于索赔的详细内容参见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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