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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受联邦制约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是美国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联邦立法权。成立新的国土安全部,可履行那个重大责任。判例法是英国法律制度中的第二种法律渊源。

2.1.5 有关国家的立法组织与立法程序

1.美国的立法组织和立法程序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涵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相互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必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留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是美国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联邦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国会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美国各州中,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只有单一的州立法机关外,其他的州都有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州立法机关,在大部分的州里,州立法程序与国会极其相似。

2000年11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99对121票通过成立“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法案。该法案的目的在于把一部分联邦政府组织整合成一个新的部,内含现有的22个联邦机构,包括情报局、海岸警卫队以及联邦调查局(FBI)的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在展开辩论的闭门政党协商中,众议院共和党领袖在国土安全部法案中插入了16页长的“网络安全加强法案”(Cyber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简称CSEA)。

CSEA的主要内容有:让“鲁莽地”置他人性命于险境的计算机闯入者终身监禁。法案上的委员会报告指出:恐怖分子或网络攻击罪犯可能进一步伤害国家经济和重要基础设施,所以有必要从严惩罚,加以防范。还应允许警方在未取得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有限度地监视,适用情况包括发现针对联网计算机“进行中的攻击”活动,或“对国家安全利益立即的威胁”。但监视范围局限于嫌犯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IP)、网址(URL)或电子邮件信息,而非在线通信或电话交谈内容。

倡议CSEA的众议员拉马拉·史密斯说:预防恐怖分子可能随时以任何方式发动袭击,我们处理问题的方法需要改变。我们需要一个焦点清晰、任务明确的新政府组织架构,来保卫美国人民并加强公共安全。成立新的国土安全部,可履行那个重大责任。史密斯以前还曾表示:“在我们确保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安全无虞之前,只要按几个键和连上网络,就足以瘫痪经济并危及生命。鼠标可能像子弹炸弹一样危险。”

2.英国的立法程序

(1)政府提案。

在一部议会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它被称为议案,而一部议案往往经过无数的程序才能被通过,最终成为法律。大多数议案都是由现任内阁提交国会审议的,因此由有关内阁大臣呈交给国会。一部议案在下院的通过要经过这样一些程序:一读——二读——委员会讨论阶段——报告阶段——三读。

随后,在上院也会经过同样的这些程序,而且,上院还可能对议案提出修正。如果作出了任何修正,这部议案又会被重新送回下院再次接受审议。一旦整个议案由国会两院通过,它将被呈送给女王陛下御准,这是一个自动的程序。

(2)私人提案。

私人提案不是由政府机构提出的,这种议案通常先在上院经过一读和二读。如果它通过了二读,就会被提交给一个由五位上院议员组成的选择委员会审阅。随后就会进入报告阶段,紧接着是三读。然后它将送到下院,同样经过上述程序。如果该提案通过了所有这些程序,它将被呈送御准。

根据惯例,君主一般不会拒绝批准一份已经由国会两院通过的议案。最近的一次君主否决议案事件发生在1707年,在那一年,安妮女王拒绝批准一份《国民军议案》。

(3)上院的权力。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他们或者是世袭贵族,来自英国贵族中的爵位享有者阶层;或者是新一代贵族,即因为自己的社会成就而被授予上院议员(爵士)资格。这个非民选机构的权力已经逐步受到一系列议会法案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法案是在1911年通过的。现在,即使一部议案没有获得上院通过,只要它在连续两次下院会议上得到通过,就可以呈送君主御准。如果一部财政议案在国会接受审议的时间已经达到一个月,它就可以被呈交给君主。

(4)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律制度中的第二种法律渊源。法院可以适用来源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法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古老规则。法官也可以援引先例原则,也就是在已经定案的判例中寻找法律依据。这种创造法律的方式为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受其更为正式的程序的制约,议会往往无法提供这样的机会。法院可以比较容易地确立新的原则,或是赋予旧原则以新的含义,使之能够适用于一个具体个案。因此,可以说法官造法比议会立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官也不能不受限制地随意创造法律规则。

3.其他国家的立法组织和立法程序

(1)日本。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

① 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②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1993年起,众议院选举制度由中选区制改为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众议院定员500人,任期4年。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52人,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

(2)德国。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宪法)来明确。通常,联邦的立法权限制在国防、外交、海关、邮政以及税收等涉及整个联邦利益的领域,而文化教育事业的立法和行政权限归各州,即所谓各州享有“文化主权”。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是最高的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政府,其最高行政长官是联邦总理,由每4年一次的全国大选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选,经议会确认,由联邦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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