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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改增”对水利施工行业的影响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营改增”的试点改革中,水利施工单位可以向税务监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尽管“营改增”能带来许多好处,但仍需警惕它对行业现有模式带来的影响。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营改增”对流转税负的影响取决于水利施工行业的成本结构。“营改增”试点之后,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对水利施工行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一、“营改增”对水利施工单位的益处

(一)“营改增”带来收入的增长

“营改增”的试点改革中,水利施工单位可以向税务监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对于水利施工单位的客户而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减轻自身税负。客户可能因此增加对水利施工业务的需求,带给水利施工单位更多的项目机会,促进水利施工单位收入的增长。同样,在施工招投标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水利施工单位在同样报价的情况下,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招投标竞争中更具优势,带来更多的项目机会。

(二)“营改增”对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起到了遏制作用

根据《水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水利工程转包他人”,但非法转包现象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有些水利企业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并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水利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但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挂靠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户、无证承包队为承揽工程,以采取挂名、挂靠承包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经营,而水利企业则向这些施工队、水利队收取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挂靠费。为规避质量与安全风险,水利企业一般派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管理。这种经营方式目前较为普遍,但挂靠双方对外都不承认存在挂靠关系,被挂靠方一般按自有项目进行核算,挂靠方以开具除挂靠费外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发票方式取得工程收入。从当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具备增值税纳税人编号,而从当前的挂靠方资质看,往往不具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因而无法从被挂靠方获取收入,于是挂靠的非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

(三)“营改增”促使行业的升级转型

如果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水利施工单位新购进的挖掘机、装载机、衬砌机等大型施工机械进项税额将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无疑为水利行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改革全面推广后,企业购买、转让技术专利也可抵扣增值税,这必将促进施工单位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从而带动全行业的升级改造,促使整个行业向高精设备、高精技术转型。尽管“营改增”能带来许多好处,但仍需警惕它对行业现有模式带来的影响。

二、“营改增”给水利施工单位带来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流转税负的不确定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水利业等适用于11%的税率。对比原营业税,水利行业所适用的是3%的税率,增值税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单从这一角度,无法直接作出关于税负变化的判断。关于新增设备所带来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确实可在当期带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幅下降。但是,切不可将此作为“营改增”导致流转税负下降的证据。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营改增”对流转税负的影响取决于水利施工行业的成本结构。在成本结构中,随着水利行业人工成本的不断提高,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左右,这部分成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目前税法政策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与水利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可能导致水利企业税负增加。一方面,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单位;另一方面,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无利可图,那么租赁企必然放弃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这样必然导致施工单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从而加大施工单位实际纳税额。这些因素都给水利施工单位流转税负的变化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当前水利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采用联营的模式,如此能加快施工进度、减少施工难度、共同承担风险。但现实是,联营的合作方多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甚至是自然人个人。在这种情况下,联营合作方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设备租赁、原料采购等成本发生变化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势必带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加,进一步挤压利润空间。因此,这对水利施工单位选择联营合作对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针对一些特殊项目只能与不太正式的联营方合作的情况,税负成本就会大额提高甚至超过利润率。水利施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决定是否实施该项目。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是筛选供应商: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尽量选择试点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二是推迟固定资产的购进:试点开始后,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水利设备的更新换代;三是对外联营合作、分包: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水利施工行业应进行调整的事项

(一)完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试点之后,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对水利施工行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之前的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水利施工单位从上到下可能对发票的取得、发票税率等事项没有足够的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意味着从建材购买、设备租赁、分包、联营等事项中取得更多的增值税税额,水利施工单位只需缴纳更少的增值税额。同时,在选择供应商时,也应当把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适用多少等因素纳入考量体系。此外,水利施工行业供应商分散广,取得增值税花费的时间比较久,水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以应对增值税发票开具180天内认证的监管要求,以免无法认证,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企业也应考虑如上的这些问题。

(二)增加相关人员增值税知识的培训

“营改增”牵涉的不仅仅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它还对公司上下的所有人员提出了要求,这包括采购、施工、业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都需要有基本的增值税知识。同时,对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的申报、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等与营业税有诸多的不同,财务人员除需要学习基本的增值税知识外,还应该尽可能地结合水利施工行业及自己公司的特点,采取合理的方式,降低公司的税负。“营改增”的试点“扩围”刚刚开始,总体来说,“营改增”对整个水利施工行业带来的益处多于弊端,应当大力提倡和贯彻。同时,“营改增”对水利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合理改变业务模式、成本结构、内控制度,从而更好地享受“营改增”带给单位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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