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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建议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 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法规还远称不上完善, 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从法律上规范农产品流通和交易行为, 保护农产品流通主体的权益, 促进农产品流通组织化。逐步建立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中收购、 运销、 批发、 零售等各环节的有关法律法规, 构建有法可依、 公平公正的农产品流通秩序。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是农产品流通得以顺畅的物质和技术保证。农村公路畅通是农产品流通畅通的基础保障。

一、 加快制定农超流通的法律法规

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主要会依靠临时出台的一些单独的政策性文件, 这些政策性文件在短期内往往会有所成效, 但缺乏长期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美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农产品流通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 比如, 日本早在1921年就颁布了 《中央批发市场法》, 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 管理、 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随着日本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 又于1971年修订为 《批发市场法》, 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制轨道, 在法律上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流通制度。 以后每隔5年进行一次修订, 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具体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 目前, 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法规还远称不上完善, 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从法律上规范农产品流通和交易行为, 保护农产品流通主体的权益, 促进农产品流通组织化。

第一, 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 可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经验, 先制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 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 “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在市场准入、 布局、 规划、 用地、 交易规则、 监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以此规制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和不正当竞争。 逐步建立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中收购、 运销、 批发、 零售等各环节的有关法律法规, 构建有法可依、 公平公正的农产品流通秩序。

第二, 规范农产品流通主体的法律制度。 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众多, 如果对于他们的行为不加以规制, 就会造成流通秩序的混乱。 目前, 中国已经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接下来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农产品经纪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 对农产品经纪人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市场准入、 从业规范、 行业自律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

第三, 加快完善其他与农产品流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流通标准、 农产品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知识产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和完善。

二、 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是农产品流通得以顺畅的物质和技术保证。 在国际上,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大都属于政府公共财政领域。如法国政府每年用于改善农产品交通、 储备、 销售的设施建设的投入占到农业补贴的25%以上; 韩国在1992—1997年实施了 《改善农林渔业政策》, 以政府无偿援助为主, 融资达到417亿美元 (相当于当时的4000亿人民币), 其中用于兴建农产品流通和加工设施的资金占到13.2%。 中国的农产品流通基础建设也应以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为主, 在此基础上, 可以鼓励社会投资、 企业赞助或个人捐资等方式的投入。 目前, 政府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在合理规划和布局上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 要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农村公路畅通是农产品流通畅通的基础保障。 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 要有计划、 有步骤、 有重点地修建农村公路, 对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对在建的农村公路要保证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 特别是要增加对交通不便、 运输条件落后的老、 少、 边、 穷地区的支持力度, 在这些地区, 往往有优质的、 特色的农产品, 开发这些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离不开畅通的交通运输。 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同时, 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 企业赞助或个人捐资, 形成多方式、 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筹资机制。

第二, 继续增加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财税支持。 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建设项目, 在硬件建设方面, 通过投资入股、 产权回购回租、 共建配套或直补与贴息的方式, 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加工、 储存、 保鲜、 排污、 物流配送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结算系统的建设支持, 引导市场向安全卫生、 统一高效的运行方向发展。 在软件建设方面,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要有统一规划, 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 在农产品准入、 标准化、 交易方式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 在税收方面, 把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设施给予减免税, 在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营业税等方面予以优惠, 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 通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日常经营补贴, 使批发市场降低、 减免市场经营者的摊位费、 管理费和货车停车费, 避免其他手段的变相收费, 鼓励直接对市场经营者进行补贴。

第三, 加大农产品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建设支持。 以政府投入为主, 在农产品主产地、 集散中心, 建设专业化的现代农产品仓储中心或物流配送中心, 统一协调农产品运输、 储存、 装卸、 搬运、包装、 配送、 分销等一系列物流活动; 在农产品主销地, 建立农产品展示中心、 专营店或直销店等零售终端, 配备冷藏和检验检测等设备, 鼓励建立农产品品牌。 以国家发改委的 《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为指导, 对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加以政策支持, 加快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建成提供全程冷链物流服务的规模化、 现代化的跨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

第四, 完善农产品零售市场布局。 对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 冷藏保鲜、 卫生、 安全、 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加大投入的同时, 应加快推进以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市场和生鲜超市等为主体, 以流动售菜车、 周末蔬菜直销市场等时段性直销网点为补充的城乡农产品零售终端网络建设。

第五, 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 政府的调控一方面要保护农户利益, 允许农产品价格有合理上涨的空间; 另一方面要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保证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利益分配的透明与公平。 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调控: 一是继续加强农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及时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 二是继续健全和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 加强对中央、 地方两级储备肉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三是对鲜活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可以综合运用储备调节、 区域调剂、 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

三、 继续扶持农产品流通主体的组织化运作

中国个农产品流通主体众多, 长期以来农产品流通主体处于组织分散化的经营状态。 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要继续扶持农产品流通主体的组织化运作。 对农产品流通主体的政策扶持应在以市场机制为主的前提下, 针对不同的流通主体有所差异。

第一, 对于规模大、 实力强的流通主体, 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物流企业、 批发和零售企业等, 应引导鼓励它们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和跨区域联合合作, 延伸完善农产品产业链, 促进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提高产业集中度, 这将有利于农产品流通产业的结构优化和流通组织化的加强。 在政策扶持下, 有实力有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可以通过购买、 控股的方式实现对上下游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纵向兼并, 形成一个更大的企业整体经营农产品的流通主体; 对于多数农产品流通企业纵向一体化的选择是纵向约束, 如农产品龙头企业在上游建立生产基地, 与农户或合作社签订农业订单, 在下游大力发展农产品连锁店、 直营店、 专卖店, 通过契约安排实现对农产品上下游供应链的控制。 另外, 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方向将一些小流通企业进行同地区或跨地区的横向并购,组成核心竞争力强大的企业集团, 提升农产品流通产业集中度。 农产品流通企业之间还可以通过合资、 股权投资形成股权式联盟, 也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形成契约式联盟, 通过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第二, 扶持规模不大但专业化强的流通主体的规模化发展。 一是扶持培育农产品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 特别是冷链物流企业,在税收、 贷款政策上给予优惠,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 投资合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 提供一体化的仓储、 运输、 包装、 加工等增值服务, 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二是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支持有产业优势和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模化、 规范化、 专业化发展,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和合作, 加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 加工企业等下游流通主体的产销衔接, 对于带动力强、 影响力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引导其与同类合作社的重组兼并。 三是对于特色专业化的农产品市场要依据产业化优势和地域特色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提升市场服务质量。

第三, 直接支持活跃在产地间或销地间的中小农产品流通主体。 一是引导农户加入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断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是扶持、 发展农产品经纪人队伍, 特别是来自农村的经纪人, 肯定他们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中介作用, 政府对农产品经纪人应进行专业培训, 加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设, 鼓励农产品经纪人实行公司化经营, 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对于分散在各大农产品市场里的中小农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 要引导他们进行规范化交易和现代化交易, 培育他们做大、 做强, 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予以补贴。

四、 引导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

中国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渠道要经过农产品收购、 运输、 批发和零售等复杂环节, 而且各环节之间往往缺乏有效衔接, 造成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巨大浪费。 因此创新和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是对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再造和整合, 能够极大地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 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农产品流通组织化水平。

第一, 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中心以及整合农产品流通系统。 目前, 中国的农产品物流中心多是在原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往往存在物流设施落后、 物流作业处理功能薄弱的缺点。 今后的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要在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下, 以专业化的第三方农产品物流企业建设为主体, 将农产品物流中心打造成集农产品信息流、 商流、 物流、 资金流 “四流合一” 的, 融农产品检验、 质量追溯、 包装、 冷藏、 粗加工、 运输、 配送、 信息收集与发布、 电子商务交易、 电子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产品集散中心、 冷链物流配送中心、 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

第二, 继续发展大型连锁超市主导的 “农超对接” 流通模式。通过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销对接, 可以减少流通环节, 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 是中国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发展趋势。 对于 “农超对接” 模式的发展要因地制宜、 循序渐进, 一是对具备条件的合作社, 要支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 提高合作社在此模式下的谈判地位; 二是要支持零售商和大型超市减免农产品的入场费、 管理费, 真正降低农产品的流通费用。 在中国以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下, 除了 “农超对接” 模式,还应同时发展 “农批对接” “批超对接” 模式, 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集散优势。 一方面,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数量众多, 可以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的寻找成本; 另一方面, 超市也可以有更多样化的农产品品种选择。

第三, 推进农产品 “直供直销” 模式。 农产品 “直供直销”模式是省去农产品中间流通环节, 生产者直接与消费者对接的新型流通方式。 “直供直销” 模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将农产品拿到市场销售不同, 是农产品流通过程的一体化整合, 可以提高流通组织化的程度。 目前大中城市周边农民自发组织在社区或街道开设的流动售菜车、 周末蔬菜直销市场等受到城市居民的欢迎, 但是这种直销形式往往随意性强, 难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而且增加了农民的销售成本。 未来农产品 “直供直销” 模式的发展应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作用, 一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流通企业统一组织流动售菜车、 周末蔬菜直销市场、 早晚市等流动市场, 负责其有序运行; 二是通过城市社区设立农产品直销店、 连锁专卖店、 自营超市直接销售农产品, 并且随着这种社区直营店网络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影响的提升, 可以发展电子商务, 进行网上销售; 三是推广以与集中消费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为重点的直接配送模式, 积极推动 “农校对接” “农餐对接” 等形式,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学校、 酒店、 大型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第四, 继续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 中国从2005年开始扶持农产品连锁经营, 主要支持四种连锁经营方式: 一是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二是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 实现批零兼营; 三是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 四是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 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今后可以在此基础上, 支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连锁经营, 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另外, 随着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标准化的推进, 农产品电子商务也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可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直接对接,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化的物流公司将农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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