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销售者须担责

销售者须担责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凌某家人遂向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为此事展开调查,查明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查找到了该产品的销售商王某。经协商,王某一次性先行赔偿受害人26000元。本案中,受害人凌某在消委会的帮助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销售商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依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  情】

某县农民凌某在水田中操作某机械厂生产的耕田机耕田作业时,因座椅连接支架的焊接部位突然断裂而跌落在前轮下,造成左脚趾骨粉碎性损伤,落下终身残疾。事故发生后,厂家不但不派人看望伤者,还以种种借口推脱责任。凌某家人遂向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为此事展开调查,查明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查找到了该产品的销售商王某。因厂家濒临倒闭,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谁销售,谁负责”的相关规定,告知销售商王某有义务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经协商,王某一次性先行赔偿受害人26000元。

【点  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不能因责任在对方身上而推托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时,可选择赔付最为便捷的一方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受害人身伤害,主要涉及医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部分情形下的精神抚慰金等。如果构成残疾,还应包括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整容费等。

本案中,受害人凌某在消委会的帮助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销售商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依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